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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法院:好意搭乘出事故,法官悉心促和解

日期:2023/03/24   作者:   来源:大姚县人民法院    点击:

2022年11月1日晚,陶某搭乘赵某驾驶的小汽车出行,与叶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会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导致陶某、叶某受伤。后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该事故赵某和叶某负同等责任,陶某无责任。

事发后,乘车人陶某将赵某、叶某及叶某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诉至大姚法院,要求赔偿自身在此次事故中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经大姚法院石羊中心法庭调查查明,叶某年过六旬,且其无证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系农用车。

法官接到案件后,考虑到此次好意搭乘,本来是一件维系乡邻感情的好事,现在却成了一件对簿公堂的坏事。为了以一种“温柔”的方式结案,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官将双方当事人约至法庭,耐心细致地向双方释法明理,肯定了驾驶人赵某的善意行为,同时指出好意搭乘并不意味着搭乘人受到损伤时,被搭乘人免责。基于本案中陶某受到的实际损害,为了平衡双方各自的权益及平息纠纷,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的劝解和有针对性的梳理引导。

最终,在法官的开导下,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叶某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向陶某赔偿伤后各项经济损失36440.79元,陶某返还赵某之前为其垫付的医药费4200元,伤情鉴定费和案件受理费由陶某、叶某平均分摊,保险公司保留对侵权责任人的追偿权。

法官说法

“好意搭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值得社会倡导。同时,虽然好意搭乘减轻了驾驶人的赔偿责任,但对于驾驶人而言,一经允许他人搭乘自己的车辆,即负有将搭乘人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要始终将遵守交通规则放在首位;对于搭乘者来说,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以降低自身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