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规定,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我局于拟以协议方式出让 5 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地块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 |
大姚瀚泰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超占的国有建设用地 |
地块位置 |
位于大姚县三台乡三台村委会过拉集镇 |
土地面积 |
0.00524公顷(52.4平方米) |
土地用途 |
零售商业用地 |
出让年限 |
30.7年 |
出让价格 |
2.8663万元 |
意向用地单位 |
大姚瀚泰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土地使用条件 |
宗地严格按批准用途使用,并按照三台乡集镇建设规划实施建设,宗地不得用于建设国家限制和禁止类用地项目。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大姚瀚泰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受让方式取得位于大姚县三台乡三台村委会过拉集镇的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231.23平方米,土地用途为零售商业用地,不动产权证号为云(2020)大姚县不动产权第0002569号。因建设房屋超出批准用地范围,实测用地面积283.63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655.89平方米,超占土地面积52.4平方米。超占土地经大姚县人民政府以《关于将大姚瀚泰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超占土地确定为国有土地的批复》(大政复〔2022〕54号)确认为国有建设用地,宗地四至界限清楚,权属无争议,已依法处罚,用地符合《大姚县三台乡集镇建设规划(2005-2025)》要求。现大姚瀚泰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补办用地手续,根据《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大姚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大政办发〔2019〕72号)第三种类型第3条处理办法规定,我局拟将超占的52.4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方式出让给大姚瀚泰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用途为零售商业用地,出让年限为30.7年(与原宗地使用年期终止日期一致)。 |
地块名称 |
符莹(户)超占的国有建设用地 |
地块位置 |
位于大姚县金碧镇南横街 |
土地面积 |
0.001111公顷(11.11平方米) |
土地用途 |
商业、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占24%,住宅用地占76%) |
出让年限 |
36.5年 |
出让价格 |
1.8050万元 |
意向用地单位 |
符莹 |
土地使用条件 |
宗地严格按批准用途使用,并按照县城总体规划实施建设,宗地不得用于建设国家限制和禁止类用地项目。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符莹(户)以受让方式取得位于大姚县金碧镇南横街的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93.74平方米,土地用途为零售商业用地和城镇住宅用地,不动产权证号为云(2020)大姚县不动产权第0000431号,因房屋拆旧建新超过批准用地范围。经权籍调查,实测土地面积104.85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391.21平方米,超占土地面积11.11平方米。超占土地经大姚县人民政府以《关于将石羊镇三岔河镇和金碧镇3个乡镇樊晓鹏等6户超占土地确定为国有土地的批复》(大政复〔2022〕32号)确认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大姚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宗地四至界限清楚,权属无争议,已依法处罚,用地符合《大姚县城总体规划修改》(2016-2030)要求。现符莹(户)申请补办用地手续,根据《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大姚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大政办发〔2019〕72号)第三种类型第3条处理办法规定,我局拟将超占的11.11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方式出让给符莹(户),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占24%,住宅用地占76%),出让年限为36.5年(与原宗地使用年期终止日期一致)。 |
地块名称 |
甘志霞(户)超占的国有建设用地 |
地块位置 |
位于大姚县石羊镇羊泉街 |
土地面积 |
0.001453公顷(14.53平方米) |
土地用途 |
城镇住宅用地 |
出让年限 |
54年 |
出让价格 |
1.1348万元 |
意向用地单位 |
甘志霞 |
土地使用条件 |
宗地严格按批准用途使用,并按照石羊旅游特色小镇总体规划实施建设,宗地不得用于建设国家限制和禁止类用地项目。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甘志霞(户)于2014年3月26日以受让方式取得位于大姚县石羊镇羊泉街的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44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大国用(2014)第140号;2020年9月18日以划拨方式取得上述宗地相邻的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17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不动产权证号为云(2020)大姚县不动产权第0003350号,因甘志霞(户)将以上两宗地合并建设(房屋拆旧建新)超出批准用地范围。经委托楚雄九维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权籍调查,实测土地面积75.53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83.59平方米,超占土地面积14.53平方米。超占土地经大姚县人民政府以《关于将石羊镇三岔河镇和金碧镇3个乡镇樊晓鹏等6户超占土地确定为国有土地的批复》(大政复〔2022〕32号)确认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大姚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宗地四至界限清楚,权属无争议,已依法处罚,用地符合《大姚石羊旅游特色小镇总体规划》(2011-2030)要求。现甘志霞(户)申请补办用地手续,根据《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大姚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大政办发〔2019〕72号)第三种类型第3条处理办法规定,我局拟将超占的14.53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方式出让给甘志霞(户),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出让年限为54年(与原宗地使用年期终止日期一致)。 |
地块名称 |
李文才(户)超占的国有建设用地 |
地块位置 |
位于大姚县三岔河镇三岔河街上 |
土地面积 |
0.001601公顷(16.01平方米) |
土地用途 |
城镇住宅用地 |
出让年限 |
47年 |
出让价格 |
0.7605万元 |
意向用地单位 |
李文才 |
土地使用条件 |
宗地严格按批准用途使用,并按照大姚县三岔河镇总体规划实施建设,宗地不得用于建设国家限制和禁止类用地项目。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李文才(户)1999年10月以受让方式取得位于大姚县三岔河镇三岔河街上的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80.54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大土国用(99)字第055号,因房屋拆旧建新超出批准用地范围。经委托昆明宏杰测绘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权籍调查,实测土地面积96.55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439.73平方米,超占土地面积16.01平方米。超占土地经大姚县人民政府以《关于将石羊镇三岔河镇和金碧镇3个乡镇樊晓鹏等6户超占土地确定为国有土地的批复》(大政复〔2022〕32号)确认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大姚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宗地四至界限清楚,权属无争议,已依法处罚,用地符合《大姚县三岔河镇总体规划修改》(2017-2030)要求。现李文才(户)申请补办用地手续,根据《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大姚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大政办发〔2019〕72号)第三种类型第3条处理办法规定,我局拟将超占的16.01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方式出让给李文才(户),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出让年限为47年(与原宗地使用年期终止日期一致)。 |
地块名称 |
钱文学(户)超占的国有建设用地 |
地块位置 |
位于大姚县金碧镇东岳路35号 |
土地面积 |
0.002503公顷(25.03平方米) |
土地用途 |
城镇住宅用地 |
出让年限 |
44.3年 |
出让价格 |
3.5718万元 |
意向用地单位 |
钱文学 |
土地使用条件 |
宗地严格按批准用途使用,并按照县城总体规划实施建设,宗地不得用于建设国家限制和禁止类用地项目。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钱文学(户)以受让方式取得位于大姚县金碧镇东岳路35号的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249.90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大国用(2012)第174号,因房屋拆旧建新超出批准用地范围。经委托昆明宏杰测绘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权籍调查,实测土地面积274.93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705.35平方米,超占土地面积25.03平方米。超占土地经大姚县人民政府以《关于将石羊镇三岔河镇和金碧镇3个乡镇樊晓鹏等6户超占土地确定为国有土地的批复》(大政复〔2022〕32号)确认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大姚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宗地四至界限清楚,权属无争议,已依法处罚,用地符合《大姚县城总体规划修改》(2016-2030)要求。现钱文学(户)申请补办用地手续,根据《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大姚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大政办发〔2019〕72号)第(三)种类型第3条处理办法规定,我局拟将超占的25.03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方式出让给钱文学(户),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出让年限为44.3年(与原宗地使用年期终止日期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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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示期:2022年12月29日至2023年1月3日
三、意见反馈方式:在公示时限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公示所列内容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方式提出。
四、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大姚县自然资源局 联 系 人:曹先生
单位地址:县政务中心3号局级办公楼 联系电话:0878—6212588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