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现将《大姚县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已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5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姚县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确保项目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稳定发挥效益,根据《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央农办 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帮扶项目资产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大姚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姚县行政区域内产生和管理的帮扶项目资产。
第三条 帮扶项目资产管理基本原则。
(一)尊重民意,保障权益。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群众对帮扶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真正让脱贫群众成为帮扶项目资产管理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项目资产的资金来源、资产类型、受益范围等,由县人民政府统筹,行业部门和乡(镇)、村具体落实,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多元化的管理模式。
(三)科学运营,安全有效。根据项目资产类型,采取差异化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完善登记备案、运营维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和监督管理等,建立管护台账,提高项目资产经营管理水平,确保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公益性资产高效运转、帮扶效益持续发挥。
(四)公开透明,强化监管。坚持公示公告制度,将项目资产清查清算、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情况,通过媒体、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分级公示公告,定期将年度项目资产运管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确保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加强对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项目资产及收益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产界定与分类
第四条 资产管理范围。2013年至脱贫攻坚结束,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扶贫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地方政府债务用于支持脱贫攻坚资金等)、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社会扶贫资金、行业扶贫资金、金融扶贫资金、集团帮扶资金投入实施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期间,使用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东西部帮扶资金、中央单位定点帮扶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纳入帮扶项目资产管理范围。
第五条 资产类型划分。帮扶项目资产类型包括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
(一)公益性资产。主要用于提供公共服务和改善民生条件,以非营利性为主的基础设施,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活动室、公厕、路灯、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电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资产。
(二)经营性资产。能够参与市场经营并产生经济收益的资产,包括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光伏电站等经营性基础设施,以及实施资产收益帮扶等形式形成的权益类资产。
(三)到户类资产。通过财政补助(补贴)等形式帮助监测户、脱贫户、一般户及联农带农经营主体发展所形成的固定资产。
第三章 资产确权、登记、移交
第六条 资产确权。按照帮扶项目资产的资金构成和组织实施单位确定权属,各级组织实施的单独到行政村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于行政村集体,纳入农村“三资”管理;到户类资产原则上归属于个人或个体所有;法律法规、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帮扶项目资产产权归属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实施资产收益帮扶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根据签订合同(协议)的条款确定产权归属;对跨乡(镇)、跨行政村实施的项目形成的资产,能量化到行政村的将权属量化到行政村集体,无法量化到行政村或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资产,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和管理责任,原则上权属确认到行政村集体。
第七条 资产登记。在确定权属的基础上,对已形成的帮扶项目资产应纳尽纳,公益性、经营性项目资产,建立项目资产清单和管理台账;对已形成的到户类项目资产建立项目资产清单。按优先受益、兼顾效率的原则,分级分类,由项目建设(业主)单位逐一登记造册,明确每项项目资产的身份信息。项目资产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完工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涉及项目资金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总台账,总台账建立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备案;乡(镇)、村两级建立分台账,完整反映帮扶项目资产的增减变化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帮扶项目资产量化并确权登记后须县、乡(镇)、村三级同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项目实施单位须于30天内将帮扶项目资产量化移交给对应产权归属单位管理,同时由项目实施单位将帮扶项目资产登记信息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资产管理模块中进行监测管理。
第八条 资产移交。
(一)资产移交条件。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符合设计标准且质量合格;已明确资产权属;无未解决的法律纠纷或债务问题(如工程款拖欠、抵押担保等);移交手续完备。对已通过竣工验收但因其他原因未确权的资产,在明确管理使用对象后,可进行资产移交。
(二)移交时限。资产形成后,原则上当年要完成确权,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限进行资产移交。
(三)移交手续。资产移交时,移交方与接收方需签署资产移交协议或移交书,明确移交资产清单(名称、数量、价值、位置等)、产权归属及管理责任、运营管护方案及收益分配机制等。并同步移交资产相关档案材料,包括项目立项文件,资金使用明细、验收报告和审计报告、产权证明等。
第四章 资产运营管护
第九条 运营管护责任。按照“谁受益、谁管护”及“所有权与监督权、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帮扶项目资产管护主体、监督责任和管护义务,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开展常态化跟踪监督管理。资产产权属于脱贫户、监测户、一般户或联农带农经营主体的,由其自行管理;资产产权属于乡(镇)或县级的,应明确具体单位、具体责任人,并制定长效管护措施进行管护;属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应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资产产权属于行政村集体的,根据资产性质分类管护:
(一)对村组道路、小型水利设施等公益类资产,由村(社区)“两委”班子制定相应的长效管护措施,明确具体管护责任人按要求进行管护。
(二)对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等经营类资产由村(社区)“两委”班子制定相应的长效管护措施,明确具体责任人按要求负责管护,管护责任与收益挂钩。
(三)对光伏设施及专业性较强的经营类资产,以及农村饮水工程,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或其他方式制定相应的长效管护措施并按要求进行管护。
(四)对投资入股经营主体形成的经营类资产,由对应的经营主体制定相应的长效管护措施并负责运营管护,村(社区)“两委”班子要与其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风控措施,同时明确相关责任人跟踪监督运营管护情况,采集并保存管护跟踪信息,确保经营类资产运营正常,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条 运营管护模式。鼓励县、乡(镇)、村(社区)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公益类资产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脱贫户和监测户家庭劳动力参与。经营性资产以合作、入股、承包和租赁等方式经营或投入到经营主体的,合同或协议须经合法性审查,合同或协议条款应明确项目资产管护单位和责任人,每年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时限前,由资产产权所有者对接合作经营主体,负责对上年度收益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 运营管护经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到户类资产管护经费由个人或个体自行解决;公益性资产中产权归属乡(镇)或县级的,管护经费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或由行业部门向上争取资金支持;产权归属行政村集体的,可通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运营收入、集体经济收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群众投工投劳等方式,多渠道多方式筹措管护资金;经营性资产管护经费可从经营收益中列支。
第十二条 收益分配。按照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原则,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收益分配要体现精准性和差异化,分配到相应产权人;资产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资产产权归属行政村集体的,由集体制定收益分配方案,优先用于扶持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重点用于集体经济滚动发展、开发公益性岗位和发展公共事业、公共福利、帮困救济资金、产业发展等方面,以利于巩固脱贫成果推进乡村振兴。具体收益分配方案由产权所有者集体决策,村级帮扶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由村(社区)“两委”班子研究提出,经村民会议通过后,按行业规定审批执行,收益结果要予以公告公示。
第十三条 收益具体使用范围。帮扶项目产生的收益优先用于扶持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增收,村级集体经济滚动发展、开发公益性岗位和发展公共事业、公共福利、帮困救济资金、计提一定比例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等方面,以利于巩固脱贫成果。
第十四条 项目收益严禁用于违规发放各种奖金、补贴和福利补助;建设楼、堂、馆、所及住宅;购置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及费用补助。
第十五条 资产处置。产权所有者和相关监管主体应根据帮扶项目资产运营状况,定期对资产运行情况进行清查,并对上年度资产收益进行清算。项目资产确需处置报废的(或因自然灾害损毁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报批报备等相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帮扶项目资产,不得以扶贫项目资产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资产清查清算、评估和处置结果须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栏等予以公开。
(一)资产处置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进行资产处置:经充分论证确实无法盘活的资产;经充分论证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需报废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等会计上需要处理的资产;因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造成损毁、灭失的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合并、分立、登记事项变动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二)资产处置程序。按照“村申请、乡镇审核、县审批”的程序,分级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予以处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三)资产处置收入用途。所有资产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施项目,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选择形成的资产纳入帮扶项目资产管理,其中属于村级资产处置收入继续用于行政村集体发展。
第十六条 债权管理。村级经营性项目资产形成的各种应收未收的经营性收入的债权,村集体要强化管理,及时组织清算回收,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村级债权的核销,要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认可后方可核销。
第五章 责任分工
第十七条 明确帮扶项目资产责任。帮扶项目资产管理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乡(镇)、村(社区)按各自职责分工协作。
(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划归村集体所有的帮扶项目资产管理、资产登记、后续管理、清产核资、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的指导工作。资产产权属于脱贫户、监测户、一般户或联农带农经营主体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其自行管理;资产产权属于乡镇或县级的,由权属所属单位负责管理;属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由县财政局负责管理。
(二)县财政局负责帮扶项目资金管理范围确认工作。
(三)县审计局按相关要求进行帮扶项目资产审计监督工作。
(四)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宗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林草局、县农业农村局及相关有帮扶任务的行业部门具体负责指导资产管理工作。
(五)各乡(镇)是本区域内帮扶项目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资产登记、收益分配、效益发挥、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六)村(社区)“两委”班子负责村行政区域内帮扶项目资产的管护工作,坚持“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在村(社区)“两委”班子换届时,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移交。
(七)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项目资产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20日起执行,同时《大姚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大姚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开组〔2021〕3号)、《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姚县沪滇扶贫协作项目资产及收益管理制度的通知》(大政办发〔2021〕13号)废止。
相关解读:解读《大姚县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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