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通〔2015〕30号
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大姚县县域生态环境
质量监测评价及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根据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云环通〔2015〕134号)文件精神及工作部署,为全面加强我县对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领导,有效协调解决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提升进程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科学反映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保护成果,提高我县生态功能区转移资金绩效,加快推进我县各项相关工作,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大姚县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组 长:唐聆燕 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黎明俊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杨新明 县委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曹丕红 县政府办副主任
李雪平 县委编办主任
何家明 县财政局局长
杨映张 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彭剑波 县林业局局长
李贵昌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王定钊 县水务局局长
周建民 县农业局局长
李宗明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刘建忠 县教育局局长
张海燕 县统计局局长
刘思海 县森林公安局局长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杨新明同志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何家明、杨映张同志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督查室、财政局、环保局、林业局抽调。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各单位行政负责人自行递补,不再另行发文。
二、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贯彻落实和宣传国家及省、州关于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相关政策、管理、考核办法,围绕省、州工作目标,分析我县生态文明建设形势,研究提出推进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提升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意见,供领导小组决策;负责组织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汇总上报、审核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检自查工作即编写考核报告等相关材料;负责各成员单位有关分工的综合协调和联络工作;承办领导小组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检查督促领导组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承办县委、县政府和领导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统筹协调;负责对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三)县编办:负责“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设立环境监测机构并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能够适应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需要。
(四)县财政局:负责生态保护建设工程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负责筹集县域自筹资金开展生态保护项目;负责涉及考核工作县级支付资金支付;保障生态环境监测监管运行经费。
(五)县环保局:负责县域内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县域内所有经认证的水质断面,县域内城镇空气质量等生态环境质量指标的监测;负责县域单位国土面积上“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县域单位国土面积上“重点防控重金属”排放强度及县域内纳入监控的污染源排放浓度进行监测监管;负责生态环境监测能力提升,增强监测能力,逐步能够适应县城环境质量监测监管需要;负责生态环境质量指标体系中“集中式水源地水质达标率、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和环境保护指标中“主要污染物减排、重点防控重金属排放强度、重点污染源排放达标率”等指标证明材料、支撑报告;负责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制度、生态创建、生态保护目标等环境管理指标考核要求的相关文件、文本、证明材料;负责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保护等相关材料。
(六)县林业局:负责生态环境质量指标体系中“林地覆盖率、活立木蓄积量、森林覆盖率、受保护区域面积占比”等指标考核材料;负责制定“修复或改善生态环境实施的县级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实施生态公益林、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生态多样性保护、湿地保护、城乡造林、外来生物防控等项目,并负责提供相关证明、支撑材料,如任务指标下达、工程内容、建设进程、验收文件、实际完成情况、对比数据分析、生态环境效益分析等;负责森林火灾受害情况、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等生态环境监管相关证明材料。
(七)县住建局:负责“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相关材料;负责生态环境质量指标体系中“湿地率”指标考核数据;负责城镇地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保障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无害化处理率达标;负责城镇绿化,建成区各类城市绿化面积逐年扩大,并负责建成区绿地率相关证明材料;负责绿色社区创建工作;负责县城区建筑工地环境质量管理工作;负责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提高建成区生活污水收集率。
(八)县水务局:负责生态环境质量指标体系中“湿地率”指标考核数据;负责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厂运行管理,确保达标排放、运行正常;负责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提高建成区生活污水收集率。
(九)县农业局:负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负责生态环境质量指标体系中“草地覆盖率”等考核数据;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规模养殖工程减排指导工作。
(十)县国土局:负责生态环境质量指标体系中“草地覆盖率、湿地率”等指标考核数据;负责土地综合治理工程实施及相关证明材料;负责县域矿产资源开发监管,对资源开发违法行为进行评价、处置。
(十一)县教育局:负责“绿色学校”创建工作;负责学校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县统计局:负责“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相关统计工作;负责数据真实性、有效性审核。
(十三)县森林公安局:负责森林资源破坏及违法事件评价考核。
(十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认真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按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内生态环境质量负全面责任,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则,生态创建规则、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等并组织实施,推动辖区内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是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的主体,考核结果直接影响省州财政对大姚县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水平,影响县城经济发展的考评,更为重要的是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是民生之需、民心所盼。要高度重视,加强衔接协调,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各乡镇、县级各相关部门要成立由主要责任人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工作推进过程中的衔接和沟通,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研究提出意见,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在抓好工作落实的同时要做好相关文件、文本、证明材料、痕迹档案等支撑材料的规范化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二)统一工作部署。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应加强合作,统一部署行政区内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扎实开展、有序推进。被考核乡镇、县级部门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做好数据采集与填报、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基础能力建设与工作经费保障等工作。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要将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作为督查的重要工作,定期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通报情况,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综合目标进行考核。
(三)严格工作考核。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行动态考核,考核实行“县级自查,州级审查,省级审核、评价、考核”,是对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年度间变化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反映的是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实绩。考核评价基准年为考核期的上一年,各部门自检自查材料要规范,保障数据填报的完整性、有效性、规范性、可靠性、准确性和逻辑性,同时要保持与上报省州数据一致性,防止缺失、错误,没有数据的必须有文字说明材料为支撑,不使用非考核工作数据。
附件:大姚县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及考核工作任务分解表
大姚县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7日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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