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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姚县深入开展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土地征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1-0803303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生效日期: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姚县深入开展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土地征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生效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大姚县深入开展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土地征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大姚县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1日

 

大姚县深入开展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土地

征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成立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土地征收专项整治工作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楚雄州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土地征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深入开展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土地征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楚雄州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土地征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开展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县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土地征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大姚县深入开展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土地征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汪光献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邢东波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海龙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罗世全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金彩云  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局长

杨  波  县监察局局长

何家明  县财政局局长

肖  亮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杨映张  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李贵昌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赵信宏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永华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普开清  县水务局局长

张  聪  县招商局局长

席燕宾  县公安局副局长

陈  通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王海龙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赵海、王举仁、谢祖成同志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规划股、耕保股、利用股、地籍股、执法队、矿管股负责人组成。办公室主要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并重点抓好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做好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土地征收专项整治工作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与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协调及专项整治工作信息资料的收集报送等工作。

二、工作目标

(一)认真查找梳理我县土地征收、转用、出让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对存在问题进行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土地管理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健全完善土地征收、转用、出让和使用的长效机制,从制度上防范领导干部违规插手,确保土地征收、转用、出让和使用依法依规。

(二)认真清理查找我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存在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同时,认真查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薄弱环节,逐步健全和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实现从制度上、机制上防止各级领导干部违规插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确保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各个环节的工作依法进行。

三、整治内容

(一)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利用职权向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干预插手土地审批、土地出让等事项,破坏土地市场秩序,给国家、集体利益造成较大损失,造成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不落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不执行,非经法定程序审批土地,非法压低地价招商,非法批准占用土地,非法批准征收土地,征地补偿制度不落实,土地登记违规等。

(二)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要求其违反规定审批或者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影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破坏经济发展,给党和国家、人民利益、公共财产,以及国有、民营等各种所有制企业造成较大损失;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自己、配偶、子女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干预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专项方案编制、评估评审备案事项;采矿权市场体系不健全;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不规范等。

四、整治重点及责任单位

(一)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土地征收专项整治工作。根据《楚雄州深入开展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土地征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重点整治下述5种违法、违规行为:

1.违法批准土地征收、转用和占用行为

(1)无权批地。不具有土地征收、转用审批权的管理机关或部门擅自批准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占用;

(2)越权批地。超越自己的审批权限批准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占用;

(3)违法征地。未经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擅自与农民集体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并提供给用地单位使用;

(4)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土地征收、转用和占用;

(5)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土地征收、转用和占用;

(6)无(或超)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

(7)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前,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擅自批准土地征收、转用和占用;

(8)对不符合临时用地、紧急用地使用条件的,批准其按临时用地、紧急用地方式占用土地;

(9)对不符合设施农用地规定的,批准其按设施农用地方式占用土地。

主责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局

2.违规出让土地、非法压低地价招商等行为

(1)违规返还、减免土地出让金,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行为。具体包括: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以会议纪要、文件、协议或集体讨论决定等方式违规减免、奖励、返还土地出让金;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用地条件后未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差额。

(2)违规出让土地,定向招标、挂牌行为。具体包括: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违规以划拨方式供地;违规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土地出让前违规签订定向提供用地协议(条款);对土地竞买者违规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条件;不按规定范围、时限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土地出让文件与土地出让公告不一致;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不规范、不完整;不按规定缴纳竞买保证金;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项目供应土地。

(3)不严格执行地价决策程序,低价出让土地行为。具体包括:违反地价决策程序,干预地价评估,领导定价后倒逼地价评估;不认真落实出让土地地价评估和地价集体决策制度,底价确定不合理;不严格执行基准地价、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低于成本供地,造成低价出让。

(4)土地使用标准控制不严,随意变更土地用途、容积率行为。具体包括:超出国家用地标准供应土地;土地出让手续不完善,出让前未按规定提供宗地规划用地条件、投资开发强度等相关文件;不规范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未明确投资强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开竣工时间等内容,监管缺位;土地出让后,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土地用途、容积率,以及工作不规范,调整变更土地使用条件随意性大等。

主责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局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招商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不落实征地补偿制度行为

(1)未按规定履行征地程序;

(2)征地补偿标准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标准;

(3)不按规定落实和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4)拖欠、挪用、克扣、截留征地补偿款;

(5)被征地农民安置未落实到位。

主责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局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4.违规土地登记行为

(1)为用地手续不完善或土地税费未缴清的土地办理登记;

(2)按土地出让金缴纳比例分割办理土地登记;

(3)为非法改变用途的土地办理登记。

主责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局

5.违规干预土地整治和耕地占补平衡项目行为

(1)违规干预项目申报、实施和验收;

(2)违规干预项目招投标;

(3)违规干预项目资金安排和资金使用;

(4)违规减免、拖欠、缓缴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和耕地开垦费。

主责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局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二)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专项整治工作。根据《楚雄州深入开展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重点整治下述 6 种违法、违规行为:

1.违规违法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1)超越管理权限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2)未经出让计划批准擅自出让采矿权;

(3)未按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公开有偿出让制度规定出让采矿权;

(4)违规设置影响公平竞争限制条件出让采矿权;

(5)违规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

(6)违规在未指定的交易平台进行采矿权交易,未按规定及时准确发布公告公示。

主责单位:县国土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违规违法批准办理相关证照的行为

(1)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审批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相关证照;

(2)违规透露办理事项审批过程中不得对外公开的信息;

(3)违规无故拖延办理审批事项。

主责单位:县国土局、县经信局、县安监局

3.对矿产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查处不力的行为

(1)对私挖乱采、以采代探、过期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瞒案不报、有案不查、查处不力;

(2)违规为违法者开脱责任、说情;

(3)项目核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管方面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主责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县经信局、县安监局

4.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技术报告编制、评估评审、备案监管不力的行为

(1)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技术报告编制、评估评审、备案时限、程序、标准及要求;

(2)对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编制虚假资料、借用资质、转包项目、粗制滥造等违法行为查处不力,未建立健全诚信惩戒制度;

(3)未建立健全评审专家库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技术报告评估评审工作管理不规范。

主责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局

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环保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安监局

5.违反规定插手干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行政审批的行为

(1)指定、授意、暗示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审批或者出让采矿权;

(2)指定、授意、暗示矿山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制技术报告;

(3)指定、授意、暗示工作人员对不具备受理、审批条件的报件资料予以受理和审批。

主责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局

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环保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安监局

6.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技术报告评估评审备案的行为

(1)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向相关评审备案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提出要求,影响评估评审备案工作正常开展;

(2)指定、授意、暗示有关评审机构或部门违反技术标准、规定程序,对技术报告出具不科学、不合理的审查或评估评审意见,或者干预专家正常进行评估评审的行为;

(3)未经规定程序选定专家,或者指定、授意、暗示专家对技术报告进行评估评审的行为;

(4)指定、授意、暗示评审单位或专家对不具备编制资质或借用资质的单位所编制的技术报告进行评估评审并出具专家意见的行为。

主责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局

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县经信局、县安监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

五、整治措施

(一)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土地征收专项整治工作。根据《楚雄州深入开展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土地征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确定以下整治措施:

1.健全完善土地审批科学决策机制

加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定执行、履行土地审批程序情况、违法违规案件查处等进行认真自查,举一反三查找土地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土地征收、转用、出让和使用问题,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坚持自查自纠、边查边改,健全完善制度规定,防范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插手土地征收、转用、出让和使用,形成依法行政的长效机制。完善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和土地审批问题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和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度。严禁非经法定程序审批土地,严禁非法压低地价、零地价、负地价招商,严禁非法批准征收土地,严禁非法批准占用土地,严禁低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严禁征地补偿制度不落实,严禁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插手土地征收、转用、出让和使用。

2.严格落实土地管理责任制

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把严禁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插手土地征收、转用、出让和使用问题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责任。完善土地征转审批程序,加强土地出让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出让,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审批备案行为。要坚持边查边改,能及时整改的立即整改,暂不具备条件的,要做好分类处理工作,坚决纠正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插手土地征收、转用、出让和使用问题,切实落实最严格的土地保护政策,依法管理和使用土地。

3.严格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

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占地案件,严肃查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处挪用、克扣、截留征地补偿费,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案件。建立落实国土资源与监察机关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对违规干预插手土地征用、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征收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责任人员,将严肃进行责任追究,构成违纪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严禁国家公职人员插手土地征用谋利

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干预土地出让、土地整理等土地开发经营活动,或者为子女、配偶谋取不正当利益。对于在专项整治中主动向组织说清问题的,依纪依规给予从轻从宽处理。

5.切实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

一要加强规划用地条件监管。土地出让前,必须明确土地规划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土地,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的合同无效。土地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要明确约定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开竣工日期等,要切实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对项目用地开展跟踪监管,对违规规约用地行为及时纠正或查处。

二要严格执行出让地价集体决策相关制度。出让土地必须经依法评估后,集体决策确定起叫价、起始价、应价、保证金。及时更新和公布执行城镇基准地价,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土地出让价格一律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严禁低价甚至零地价、负地价出让土地。

三要严格落实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不得以招商引资等名义违规承诺土地优惠、定向出让,不得对竞买者设置影响公平竞争的特殊限制条件。要严格和规范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 39 号)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严格限制协议出让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协议出让范围。严格执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 21 号)、《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 9 号)、《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国土资发〔2012〕296 号)及《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 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 年本增补本)》(国土资发〔2009〕154 号)。

四要严格实行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收入要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安排,严禁以各种形式违规返还、减免土地出让金。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也属土地出让收入,不得进行减免,并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要严格执行土地出让信息公开制度。土地供应信息在更广泛的领域公开,不仅是政府提供服务的重要职责,也是创造有效需求,形成市场竞争环境的重要保证。县国土局要根据全县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土地有形市场、中国土地市场网(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省国土资源厅及州、县国土资源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出让公告、成交公示等土地市场信息必须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县级主要媒体上及时足时公布,已发布的土地出让公告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按新发公告办理,严禁土地出让须知、出让公告“两张皮”。

6.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对专项整治中发现领导干部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给予问责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加强领导干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培训

将法治国土培训作为专项整治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对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开展形式多样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培训,使领导干部做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土地征收、转用、出让和使用中依法科学管理和决策。

8.认真抓好土地审计反馈问题整改

各主责单位要将国家审计署对土地出让和耕地保护审计结果发现的问题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切实加以整改。

9.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公开政务信息。进一步完善土地审批省、州、县三级联网,实行报件接办分离。加大国土资源“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应用力度,实现全方位、多渠道综合监管机制。积极配合全省网上大厅建设,构建以互联网为入口的网上审批和网上服务平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防腐败。

10.加强国土资源系统干部队伍党风廉政建设

开展干部队伍思想教育和党风廉政建设教育,筑牢思想防线。实施轮岗制度,对重点岗位特别是风险岗位实施强制轮岗交流制度。全县国土资源系统干部必须认真执行国土资源部行政审批和评审评估人员“六不准”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肃追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领导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有关规定行为责任的通知》(云国土资组〔2014〕17 号)要求,严格落实云南省国土资源管理“三项制度”即:痕迹管理制度、重大情况报告制度、终身负责制度。

(二)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专项整治工作。根据《楚雄州深入开展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确定以下整治措施:

1.全面清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整治重点,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及时组织人员对本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清理,开展自查自纠。同时,针对清理出来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抓好整改落实。

2.完善制度,严格矿产资源管理

结合清理和整改工作,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全面梳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巩固整治成果。同时,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日常监管,做到严格执法,对违反国土、林业、水保、环保、安监、经信等部门相关法律法规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不断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

3.规范市场,确保交易公平公正

对经批准出让的新设矿业权,必须全部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挂牌出让;采矿权转让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采矿权出让、转让信息发布,以及公示公告要做到及时准确,确保矿业权交易市场的公平、公开、透明运行。

4.提高效率,改进服务水平

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窗口办文、内部会审、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制度,提高办事效率,做到符合规定的报件要及时办理,不符合规定的报件及时退件,并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之存在的问题,全面改进服务水平。同时,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位要建立健全信息查询制度,把政策法规、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流程、行政审批进展情况等各类信息向社会进行公布,更好地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5.加强管理,规范评估评审备案

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职责,依法规范组织好涉矿各类技术报告评估评审活动。评估评审备案条件、标准、程序、时限要向社会公布;要建立健全评估评审专家库,实行项目评估评审专家终身负责制;要建立中介机构诚信惩戒制度,对编制虚假资料、滥用资质、转包项目、粗制滥造等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要坚决依法严肃查处。

6.严肃纪律,加强干部教育管理

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严肃纪律,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使干部队伍在思想上真正筑牢反腐思想防线;要实行领导干部轮岗制度,对重点岗位特别是风险岗位要定期实施强制轮岗,从机制上防范领导干部违规插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事项;对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以本人或用他人名誉以各类形式参加与矿产资源开发,以及在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兼任职务、担任顾问或参与中介活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依法严肃进行查处;对指定、授意、暗示工作人员、中介机构、评审组织机构或评审专家办理不合规定有关事项,或者有意刁难、阻拦相关人员为矿山企业依法正常服务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要及时纠正并依法严肃查处。

六、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第一、二阶段同步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教育阶段(2015 年 2 月18 日前)。召开专题会议认真传达、学习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乡镇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各自责任,有步骤、有计划组织好专项整治工作。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2015 年 3 月13日前)。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对照整治重点,结合实际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整治范围内的领导干部要撰写自查自纠书面报告,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后备案待查;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安排专人根据自查自纠情况,认真填写附件1—5有关内容并撰写“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土地征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专题自查自纠情况报告,所有附件及报告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 2015 年 3 月 13日前报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国土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任茂生、6222239),由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梳理汇总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州。

第三阶段:整改落实阶段(2015 年 6 月 10日前)。针对自查自纠和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制定整治措施,建章立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将专项整治总结、制定的整改方案、措施和制度于 6 月 10 日前报送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国土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任茂生、6222239),由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梳理汇总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州。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土地征收、转用、出让和使用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问责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阶段:总结巩固阶段(长期落实)。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把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忠诚干净担当”专题教育和民主生活会重要内容,总结整治经验,巩固整改成果,建立长效机制,长期落实整改措施,推动整治工作落地扎根。专项整治期间,领导小组要定期不定期组织检查组,采取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对专项整治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七、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纪律意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全力推进全县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土地征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精心谋划,全盘考虑,完善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好本行业的专项整治工作。

(二)明确责任,扎实推进。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和具体实际,抓紧制定实施办法和配套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要充分利用一些案例,加强警示教育,认真吸收教训,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依纪依法,抓好整改。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对自查自纠和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制定整治措施,建章立制,长期落实,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在整治过程中,对自觉纠正问题到位的,依法依规从轻从宽处理;对拒不纠正或顶风违纪的,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理;对涉及违法违纪的问题线索,移送纪检、司法机关按程序处理。

(四)加强沟通,协调推进。方案中明确的主责部门要担负起牵头责任,责任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信息报送、信息互通等工作,严格按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要求,抓好涉及本部门本行业的整改措施的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各项任务要求落实到位。

 

附件:1.大姚县深入开展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土地审批专项整治自查自纠问题清单

2.大姚县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计划、预审管理规定清理整治情况统计表

3.大姚县违法批准土地征收、转用和占用以及不落实征地补偿制度清理整治情况统计表

4.大姚县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土地出让、非法压低地价招商行为的清理整治情况统计表

5.大姚县深入开展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专项整治工作自查自纠问题清单 


上一条: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大姚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下一条: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姚县实行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