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大姚县招商引资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28日
大姚县招商引资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管理,进一步扩大全县对外开放,全方位、宽领域促进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的深入实施,推动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把招商引资作为推动全县经济发展的主抓手,动员全县上下进一步统一思想、认清形势、齐心协力,营造优惠透明的政策环境、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公正公平的法制环境、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全面提高招商引资工作水平,形成大招商工作格局。
第三条 招商引资是指引进的非财政性投入的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但以下资金不纳入招商引资统计:国家财政资金;世行、亚行、开发行等金融机构贷款资金;企业流动资金和贸易往来资金;对社会福利事业和慈善事业的捐赠资金。
第四条 招商引资统计填报及到位资金的认定依据为:以投资主体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设备购买发票、土地缴款收据等实际投入的票据为依据,坚持票据主体与投资主体完全一致的原则,统计报表、工程施工结算报告等相关材料作为辅助依据。跨年度的项目可连续计算,金额以当年投资的实际到位资金计算。
第五条 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县招商引资工作,负责研究、指导和协调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研究制定全县招商引资方针政策;协调解决全县招商引资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县长和县招商局长担任,县级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任委员会成员。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招商局,负责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各乡镇相应成立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商引资的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建县级招商团、乡镇招商分团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也可直接将招商引资任务下达县级领导、县级各部门。
第七条 各招商责任单位要认真做好招商引资项目库建设,突出项目优势和特点,注重从项目基础、配套环境、扶持政策、市场前景、投资回报等方面做好项目论证,并按统一要求,建立县、乡(镇)两级招商引资项目库。
第八条 各招商责任单位引进招商引资项目,必须遵循项目洽谈、考察、部门会签审批、招商委研究讨论、政府常务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审定、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政府分管领导审核、项目签约、项目后期服务等程序。
第九条 新引进并经县招商委和县人民政府审定的县级招商引资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或县长授权的副县长与投资商签订项目合同、协议;各乡镇经县招商委和县人民政府审定的招商引资项目,由乡镇长与投资商签订项目合同、协议。
第十条 强化对签约项目的跟踪、协调和服务。县级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要高度重视签约项目的促进和落实工作,加强对项目履约督导,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企业在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高项目履约率、资金到位率和项目落地率。
第十一条 实行外来投资项目县级行政审批全程服务制,由各招商责任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为外来投资者提供县级行政审批全程免费代办服务。
第十二条 负责招商引资项目审批、报批的县级各部门,必须以最快捷、最简便的方式受理招商引资项目,全力为项目申报人做好服务工作,最大限度地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努力提高行政效率,所有审批手续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第十三条 县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和把握国家产业政策,切实落实我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从投资领域、土地政策、税费减免、金融服务等方面努力为国内外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对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外来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综合优惠政策措施。
第十四条 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外来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受理、交办、催办和督办。县纪委监察局对侵犯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切实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各招商责任单位应建立招商引资企业台账和信息资料库(包括企业法人身份、公司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两税登记证、公司章程、注册验资报告等资料复印件)。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及时建立完善全县招商引资企业台账和信息资料库。
第十六条 全县年度招商引资工作组织机构、目标计划、工作要求、考核奖惩标准实行一年一定,由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在每年2月底前及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十七条 各招商责任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汇报招商引资工作情况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每季度做好全县招商引资工作情况的分析和汇总工作,向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汇报招商工作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 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每季度对各招商责任单位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完成情况向全县通报。年末由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县纪委监察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考核组,对全县招商引资工作成果进行考核认定。
第十九条 县外企业、个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县投入的非财政性资金、资产,以及在我县境内形成投资的各类经济合作项目均可作为招商引资项目进行考核和奖励。
第二十条 凡未报经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审核讨论或县人民政府研究审定的项目,年末不予考核认定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经年度考核认定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年初下达的考核奖惩标准对招商单位进行奖惩。招商引资专项经费和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根据年初预算拨付。
第二十二条 对全县招商引资工作作出突出贡献或发挥重要作用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县考核结果给予相应奖励。年初未下达任务的单位成功引进的招商项目,按相同标准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杜绝弄虚作假,经考核查实发现虚报招商引资数字的,取消招商责任单位和领导班子年终评先评优资格,按200%扣减、追缴已发全额奖金,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未完成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各招商责任单位,视情况给予责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责任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党政主要领导评先评优、全额扣除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年度目标考核奖、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等问责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姚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印发的《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姚县招商引资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政办发〔2012〕12号)自行废止。
上一条: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大姚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下一条: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姚县实行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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