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加强大姚县电子政务外网的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规范我县电子政务外网协同办公系统的使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现将《楚雄州电子政务外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和《楚雄州电子政务外网协同办公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6日
楚雄州电子政务外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楚雄州电子政务外网的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我州电子政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楚雄州电子政务外网(以下简称政务外网)是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的组成部分,是覆盖州、县市、乡镇的全州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是非涉密网络。政务外网与政务内网物理隔离,与互联网逻辑隔离。各级党政机关凡属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范畴以及不需要在政务内网(或其他涉密网络、内部网络)上部署的业务应用,原则上应纳入政务外网运行。
第三条 全州各级党政机关、重点企事业单位、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申请接入政务外网。凡接入政务外网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接入单位),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四条 全州政务外网遵循统筹规划建设、分级负责管理的原则。州电子政务行政主管部门(州工信委)负责政务外网建设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州级横向网络和州县纵向骨干网络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监督工作,负责对移动楚雄分公司提供的网络运行维护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市电子政务管理机构负责县市级横向网络(包括乡镇)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监督工作。
第五条 移动楚雄分公司及下属各县市公司必须遵照《楚雄州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合作协议》和有关技术规范,为接入单位提供接入政务外网服务,并做好通信线路和网络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协助州工信委和各县市电子政务管理机构做好政务外网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接入单位负责自身内部局域网和计算机网络的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要为政务外网接入设备提供必要的机柜等设备安装环境,落实防火、防雷、防盗和电力供应等措施,保障网络线路和设备安全。
第七条 州保密局负责政务外网违规处理、传输、存储涉密信息的检查、监控及泄密事件的查处。
第三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八条 接入单位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系统安全组织和安全管理制度,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第九条 接入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安全保密法律法规,严禁将涉密计算机、设备和网络接入政务外网,严禁在连接政务外网的计算机和设备上处理、传输、存放和发布涉密信息;严禁在连接政务外网的计算机与涉密计算机、内部计算机之间共用打印机、扫描仪等信息设备;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传播计算机病毒,不得发布虚假信息。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接入单位或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第十条 接入单位接入政务外网的所有终端设备应安装正版防病毒和系统安全软件,定期升级更新,做好终端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四章 网络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 各接入单位应积极配合移动楚雄分公司做好接入工作。单位内部接入由各单位按照“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原则,自行审核。未经审核的设备和业务不得随意接入政务外网。
第十二条 接入单位因单位搬迁、机房更换、需求变化等原因,需要对网络设备进行拆移、维修或调整,或利用政务外网新增或变更业务系统时,应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州工信委或县市电子政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州工信委负责核准州级单位的政务外网接入、变更和撤销申请;各县市电子政务管理机构负责核准县市级单位和乡镇的政务外网接入、变更和撤销申请。申请核准后,通知当地移动公司,及时予以施工处置。
第五章 网络运维管理
第十四条 州工信委和各县市电子政务管理机构负责对政务外网业务开展、运行维护、网络通信平台、应用及支撑系统等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移动楚雄分公司及下属各县市公司负责政务外网的日常运维,负责政务外网骨干网络软硬件设备的保障,负责州级单位、县市级单位、乡镇接入线路和接入交换机的运行维护;提供热线服务,确保政务外网不间断运行。
第十六条 各接入单位应配合移动楚雄分公司做好政务外网运行维护工作。接入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挪用、改造、损坏政务外网基础设施(包括:网络设备、通信线路、接口模块等),不得随意切断网络设备电源和更改网络设备参数。一经发现,由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对造成通信中断或其他故障且后果严重者将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州工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楚雄州电子政务外网协同办公系统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楚雄州电子政务外网协同办公系统的使用管理,保证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楚雄州电子政务外网协同办公系统(以下简称协同办公系统)是为全州各使用单位提供公文管理、信息管理、督查管理、行政事务管理、会议管理、查询等应用的系统平台。
使用协同办公系统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是指使用协同办公系统进行公文收发、流转和办公自动化的单位;
协同办公系统管理员(以下简称系统管理员)是指从事协同办公系统总体运行、管理和维护的技术人员;
协同办公系统单位管理员(以下简称单位管理员)是指负责使用单位内部协同办公系统的管理、维护和培训的人员;
协同办公系统使用人员(以下简称使用人员)是指使用协同办公系统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全州各级党政机关、重点企事业单位、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申请使用协同办公系统。凡使用和管理协同办公系统的单位和人员均要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州工信委)和各县市电子政务管理机构是全州协同办公系统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协同办公系统的使用手续。拟使用协同办公系统的单位,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或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批准后,由州工信委或县市电子政务管理机构负责办理使用手续;
(二)协调解决系统管理使用和运行维护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三)制定协同办公系统的具体工作规范;
(四)对移动楚雄分公司及下属县市公司提供的协同办公系统技术保障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使用协同办公系统的单位进行监督指导;
(六)对系统功能应用和各单位使用情况进行调研,征求使用单位和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提出系统功能完善意见;
(七)使用单位的电子印章由州工信委负责受理和制作。
第五条 移动楚雄分公司及下属县市公司承担协同办公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系统管理员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协同办公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应根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的要求,确定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并按照相应保护等级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实施系统安全建设或改建工作;
(二)负责为使用协同办公系统的单位提供电子政务外网接入网络维护、技术指导等服务;
(三)管理及维护协同办公系统的运行环境,做好协同办公系统数据备份、管理和维护工作,加强系统安全防范措施,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
(四)对使用单位和人员进行系统操作和技能培训;
(五)负责协同办公系统所涉及的相关软件的安装、调测、升级,二次开发以及系统使用中出现的故障排查、应急处理;
(六)根据需要对系统进行优化升级改造,并做好新功能应用的推广、培训工作;
(七)做好协同办公系统使用、运行维护等相关报表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每季度向州工信委和县市电子政务管理机构报告系统使用和运行维护情况。
第六条 使用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使用协同办公系统的管理工作,单位内部接入协同办公系统的计算机,由各单位按照“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原则,自行审核;
(二)负责提供协同办公系统初始化所需基础数据;
(三)负责本单位在协同办公系统上运行的数据信息真实可靠,且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四)负责对使用协同办公系统相关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和管理;
(五)负责组织本单位使用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单位管理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协同办公系统的管理,人员、机构的设置和修改,协同办公系统流程和角色的设置等日常管理及维护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协同办公系统的管理维护和培训,以及在协同办公系统上运行的数据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三)使用中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若无法处理,应及时联系协同办公系统管理员进行处理;
(四)除单位管理员外,未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其他人员不得使用单位管理员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
第八条 使用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保证在协同办公系统上运行的数据信息真实可靠,且不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二)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咨询本单位管理员,若其无法答复或者解决,应通过单位管理员联系协同办公系统管理员;
(三)不得在协同办公系统上发布和传送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多媒体文件及其他电子信息材料;
(四)保护好自身的用户名和密码,不得盗用他人密码、入侵和破坏协同办公系统。
第三章 电子公文收发与协同管理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遵守下列发文程序:
(一)对发布在协同办公系统中的电子公文(文种、格式、内容、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把关;
(二)电子公文的发文时间为完成发送公文操作的时间,电子公文到达本单位的时间即为公文的接收时间;
(三)紧急通知、紧急文件和非工作时间发送的公文等,发文单位应依情况另行告知收文单位;
(四)公文带有不方便进行电子化处理的附件(如书籍、图纸等),可按纸质公文的方式交换,公文正文仍以电子公文形式交换;
(五)发文单位发出的公文应做好归档、备份等工作。
第十条 使用单位应遵守下列收文规定:
(一)使用单位要及时签收电子公文、会议通知和交办事项等。收文员在上班时间要全程登录协同办公系统,确保及时签收和下载公文。对于紧急重要的公文,收文员要即收即办,不得延误。
(二)签收电子公文时,应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打印或者进入本单位内部系统公文流转,并进行收文登记。打印后的电子公文相当于纸质公文复印件,参照纸质公文的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 使用人员在发送公文、专送、传阅等文件材料时,应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发送范围,找准接收单位和人员,不得随意发送,不得越级发送(授权处理除外)。
第四章 电子印章管理
第十二条 电子印章等同于实物印章,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并保障电子印章安全。
电子公文上应使用电子印章,经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印章由州工信委统一制作。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电子印章需变更时,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按照原实物印章管理的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审批后,相关材料送州工信委制作电子印章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销毁电子印章,应向批准机关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后,送州工信委予以销毁。
第五章 安全与保密
第十五条 使用协同办公系统的计算机,应安装正版防病毒软件。使用外来存储设备时,应先进行查杀毒操作。
第十六条 使用人员要保管好用户名和密码,并不定期修改密码。密码丢失的,应向本单位管理员提出申请,恢复初始密码。使用人员的用户名和密码不得与人共用,也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协同办公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在使用协同办公系统的计算机上处理、传输和存储涉密信息,以及发布和传送与本单位工作无关的数据信息;
(三)复制和传播危害社会秩序、社会公共道德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等;
(四)将协同办公系统上运行的相关信息随意复制、散发;
(五)将来历不明的数据和软件在使用协同办公系统的计算机上运行。
对违反以上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使用单位或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州保密局负责协同办公系统违规传输、处理、存储涉密信息的检查、监控和泄密事件的查处。
第六章 应急处理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发现协同办公系统出现故障,导致电子公文与信息无法正常交换、系统运行不正常时,应及时向当地电子政务管理机构和移动公司反映。当地电子政务管理机构和移动公司要及时查明原因,排除故障。
第二十条 由于不可抗力、停电等情况,导致协同办公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各单位应及时解决。
第二十一条 移动楚雄分公司需对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和数据维护时,应选择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提前通知各使用单位。同时,要做好系统和数据备份工作。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协同办公系统不能正常运转、瘫痪或造成信息安全事件发生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单位管理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使用人员不及时处理电子公文造成工作延误和不按照规定发送电子公文的,由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使用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利用协同办公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工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11年11月16日发布的《楚雄彝族自治州电子政务协同办公系统管理办法》(楚雄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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