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推动我县的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县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为我县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州委常委班子学习教育听取意见环节征求到的意见建议任务分解落实的通知》(楚群办发〔2014〕9号)和《州委领导学习教育听取意见环节征求到的意见建议任务分解落实的通知》(楚群组发〔2014〕29号)的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建立健全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才能实施行政执法。法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才能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政机关设立的指挥部、领导小组等临时性机构不得对外行使行政执法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县法制办公室根据本级政府机构改革的实际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变动情况,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二)行政执法委托的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行政执法实施委托的,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因此,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进行委托实施的,均不得实施委托。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委托的,委托单位应当在委托前将实施委托的法律依据、书面委托协议、委托权限及拟采取的监督措施等情况报送县法制办公室备案。
(三)人员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均须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并取得《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方可上岗执法;未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国务院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持有的执法证件的,所在部门应自领取执法证件之日起30日内向县法制办公室备案。取得《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所在单位等信息,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对外公示,所在单位也应在本单位对外的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定期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行政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在实施行政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证件;对不出示证件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有权拒绝配合。所出示证件有下列情况的,亦有权拒绝配合:证件照片与持证人明显不符的;证件有明显涂改的;证件严重破损或污损的;证件逾年度而未标注年检通过标志的。
二、改进行政执法方式,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
(一)改进行政执法作风,坚持文明执法。要秉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行政执法理念,杜绝粗暴执法。行政执法人员在上岗执法时,除了依法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外,还应当使用行业规定的文明用语和手势,配有统一制服的行政执法人员还必须穿着统一的制服,佩戴统一的标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坚持说理式执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并答复;对当事人的意见应当充分听取,并向其说通情理,防范和化解行政执法争议,促进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和谐和社会稳定。
(二)建立提示执法制度,实行动态管理。要端正行政执法目的,建立以教育、纠正为目的提示执法制度。对于初次违法、情节轻微且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应当先给予口头教育或先下达行政执法提示单,责令其当场或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切实做到处罚与教育、纠正相结合。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法无明文禁止的,或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当事人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推定当事人没有违法。
(三)推行网格化行政执法,实现执法工作全覆盖。为解决基层执法机构岗位不固定、责任不明确等问题,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大力推行“网格化”行政执法方式。即,将行政执法区域按“网格”形式划分为若干个管理区域,合理调整行政执法力量,分块管理、责任到人、网格到底,努力实现执法工作全覆盖,逐步建立权责明确、任务清晰、高效灵活的工作机制。
三、严格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依法执法各项制度
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受案、立案登记制度。实施行政执法的机关、组织等均须严格执行受案、立案登记制度,设立登记台账或表簿,严禁受案、立案不予登记或“账外设账”。受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行政机关还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受理凭证。依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后应及时补办登记。
(二)依法调查取证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收集证据过程中,应当采取合法的方式,出示合法的手续,既收集对相对人不利的证据,也收集对相对人有利的证据。不仅应调查收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还应调查收集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其他证据材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仅有当事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定案。为证明案件事实而依法需要扣押、封存、登记保存相关物品的,应当开列相应清单两份,详细载明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等相关特征,一份交由持有人保存,一份归档入卷;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在法律规定的七日内作出进一步的处理决定。
(三)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制度。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放弃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的,应当签字确认(逾期未作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陈述、申辩),上述情况均应立卷归档。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事实及理由,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调查核实。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如有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告知相应的途径和期限。
(四)严格执行法制机构事先审核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终结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应当由本机关法制机构(未成立法制机构的行政执法机关应指定一机构承担审核职能)进行审核把关,签署审核意见。关系到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在作出之前,除了应当交由本机关法制机构或相关职能机构进行法制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外,还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以确保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五)依法及时送达文书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法及时送达行政执法文书。送达的文书应由受送达人签字确认收悉。受送达人拒不签字的,应依法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其他途径予以送达,并在卷内载明。非受送达人本人签收的,应当要求签收人提供受送达人的书面委托,并立卷归档。
四、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建立健全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一)行政执法文书应合法规范。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执法工作合法、有序开展的基本载体,是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的直接体现。行政执法文书应严格依法制作,格式、编号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不得以上级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等理由使用不合法、不规范的文书。除当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之外,行政执法文书应尽量采用打印式文书。禁止违反档案管理规定,将铅笔、圆珠笔、色素笔等书写的资料归档。行政处罚是最常见、最普遍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1.对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详细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住址;
2.对于基本事实,应当载明具体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原因、结果等主要事实;
3.对于法律依据,应当载明法律依据的全称及所引用的条文,要具体到条、款、项、目;
4.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还应按照本单位公布的自由裁量阶次作出决定。
(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终结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将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表、视听资料等立卷归档。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调查报告、处理决定书等材料按统一的顺序编目装订、立卷归档。县法制办公室要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对于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被评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给县法制办公室。
五、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制度
(一)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大姚县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的要求,行政执法部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时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及时向县法制办公室备案: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责令停产停业的;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 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的; 行政拘留10日以上的。
2.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规定填写《大姚县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登记表》(一式两份),并于作出处罚决定之曰起15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县法制办公室,报表时必须附送所报案件的有关(卷宗内所有)法律文书的复印件。政府法制机构经过审查合格的,30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3.县法制办公室根据《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案卷,被调卷机关接到调卷通知书,要及时报送,不得拒绝。县法制办公室发现行政处罚案件有违法或处理不当的,可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限期纠正或提请县政府依法变更或者撤销处罚决定。被监督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限期纠正期满15日内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二)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制度
1.县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应于每年7月10日前、次年1月10日前向县法制办公室报送上半年和下半年本单位《行政执法情况统计报表》,无行政处罚案件的实行零报告。
2.县法制办公室负责对全县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并分别于当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以前,将本年度上半年和下半年的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报送州政府法制办公室。
六、严格控制涉企检查,建立健全涉企检查备案制度
实行涉企检查备案制度。各部门依法开展涉企检查活动,须在3个工作日前向县监察局和县法制办公室备案(包括检查对象、依据、时间、内容、方式、责任人等);多部门在同一时期对同一企业进行检查的,由县监察局、县法制办公室协调,实行联合检查。需调账检查的,要向企业出示法律依据;超过3个工作日的,要向县监察局和县法制办公室备案。
附件:1.大姚县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登记表
2. 行政执法情况统计报表
大姚县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4日
附件1
大姚县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登记表
年 月 日
|
案由 |
|
|||
|
报
备 |
单 位 |
|
性 质 |
□行政机关 □ 授权组织 |
|
案卷号 |
|
日 期 |
|
|
|
主 备 |
|
抄 备 |
|
|
|
卷内文书 |
|
|||
|
报 备 |
处罚决定书号 |
|
日期 |
年 月 日 |
|
办案人员 |
|
执法证号 |
|
|
|
被处罚人 |
|
性 质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处罚 |
处罚种类处罚数额 |
□1.罚款 元: □2.责令停产停业 天; □ 3. □①吊销 许可证:□②吊销 执照;
|
||
法制办审查意见 |
审查
内容 |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是否正确;
□(3)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4)程序是否合法;
□(5)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6)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7)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之前是否履行集体讨论程序;
□(8)报送备案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9)立案、告知、处罚等文书规范;
□ (10) 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
|||
审查意见 |
审查人 |
签名: 年 月 日 |
|||
审核人 |
签名: 年 月 日 |
||||
登记 |
准予登记(不予登记) |
|
文号 |
大政法重处备登〔20 〕 号
大政法重处备不登〔20 〕 号 |
|
|
审查备注:(1)-(7)为否决项;同时成立为合格案件。(1)-(8)同时成立为良好案件。(1)-(10)为优秀案件。该案件综合评价:□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 |
注:1.案由、报备、处罚三项内容由执法部门填写,并加盖公章,其余由法制办填写。
附件2
云南省行政执法情况统计报表
( 年 半年)
填报单位
种类
管理内容 |
行 政 处 罚 |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
|||||||||||||||||||
警
告
起 |
罚
款
元 |
违 法
所 得
元 |
没 收 非
法 财 物 |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起 |
吊 销 |
行
政
拘
留
起 |
其
他
起 |
查 封 |
扣 押 |
冻 结 |
拆 除 |
销 毁 |
扣 缴 |
|||||||||
起 |
元 |
许 可
证
起 |
执
照
起 |
起 |
元 |
起 |
元 |
起 |
元 |
起 |
元 |
起 |
元 |
起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人: 单位负责人: 填报日期:
上一条: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楚雄州第三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第七批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
下一条: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姚县创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主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地址:大姚县金碧镇金平路政务中心 联系电话:0878-6222279
滇ICP备05001067号 网站标识码:5323260002 滇公网安备 532326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