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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姚县乡镇工作岗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1-0803360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生效日期: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姚县乡镇工作岗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生效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大姚县乡镇工作岗位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1日

 

 

 

大姚县乡镇工作岗位补贴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稳定基层干部职工队伍,促进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吸引和留住人才,激励广大干部职工扎根基层、服务群众,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实行乡镇工作岗位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通〔2014〕3号)精神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乡镇工作岗位补贴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县级单位派驻乡镇工作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含乡镇公安派出所、乡镇司法所、乡镇法庭、乡镇森林公安派出所、乡镇交警中队、乡镇国土资源所、乡镇中小学校、乡镇卫生院、大姚二中)实行乡镇工作岗位补贴。

二、执行标准

全县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县级单位派驻乡镇工作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执行每人每月500元的乡镇工作岗位补贴,不再按职务层次和地区制定新的执行标准。

三、资金渠道

各单位所需经费按其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四、执行时间

乡镇工作岗位补贴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

五、发放办法

乡镇工作岗位补贴纳入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统一管理,实行按月单独发放,不进入工资档案,不并入工资统发。具体由各乡镇、各主管局于每月25日前将经乡(镇)长、主管局局长审核签字认可的乡镇工作岗位补贴发放花名册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发放。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六、其他事项

(一)乡镇人员在岗期间享受乡镇工作岗位补贴,人员调离、退休后从次月起停止发放乡镇工作岗位补贴。

(二)借调县级部门顶岗锻炼或工作的乡镇工作人员,从借调县级部门顶岗或工作的次月起停止发放乡镇工作岗位补贴,借调期满回乡镇工作后从回乡镇工作的当月起发放乡镇工作岗位补贴。

(三)因工作需要到乡镇工作的,如:挂职干部、借用人员、新农村指导员以及“大学生村官”、“西部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不属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其在乡镇工作期间不享受乡镇工作岗位补贴。

(四)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月请病假超过10个工作日、请事假超过3个工作日、旷工超过1个工作日的均不得享受乡镇工作岗位补贴。按照国家和省、州规定享受的假期(含公休假、探亲假、产假、婚丧假等),在规定假期内乡镇工作岗位补贴照发,逾期未归的,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参照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五)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试用期人员、考核不称职(不合格)人员、受党政纪处分人员和已按国家和省规定享受了特岗津贴人员,其在岗履行岗位职责期间仍可享受乡镇工作岗位补贴。

七、组织实施

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乡镇工作岗位补贴发放准确、全面、及时。县监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要对实施工作做好监督检查,确保不重不漏。严禁虚报冒领,超范围发放,违者将追究乡镇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责任,并追回违规发放资金。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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