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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姚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1-0803440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生效日期: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姚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生效日期:

大政办发〔20123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大姚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大姚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社会公众对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及时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姚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第三条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并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案件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接报、受理举报人举报的食品安全案件:

(一)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或来访等形式接报,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二)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应当有接报受理记录。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五条   举报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人可申请奖励:

(一)种植、养殖、水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害物质的;

(二)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三)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四)销售失效、变质、过期以及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五)销售的食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

(六)生产、销售国家或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禁止或暂停销售的食品;

(七)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或无营业执照生产、加工、经营食品;

(八)违法、违规销售食盐及其产品;

(九)未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范围、规定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或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

(十)其他涉及食品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县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

(六)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获得奖励,并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由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

(二)重大案件的匿名举报人也可以作为举报奖励对象。匿名举报人可选择使用6位密码,在违法案件和举报线索调查处理完毕后凭密码和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五)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六)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食品安全案件的举报奖励对象。

第八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处理的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下列三个等级:

一级: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线索和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

三级:提供违法案件和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第九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励金额,可以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以及举报等级按照货值金额的3%、2%、1%计算。货值金额按照货品售价进行计算,没有售价的按照市场上同类商品的平均价格计算,还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货值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违法案件,最高奖励不超过1万元;

(二)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违法案件,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元;

(三)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违法案件,最高奖励不超过3000元;

(四)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违法案件,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元;

(五)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或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根据提供线索的价值,给予100元至1000元的奖励;其中,违法产品存在严重危害或者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1000元至2000元的奖励;

(六)已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可以根据违法产品货值金额和举报等级给予5000元以下奖励;

(七)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披露举报,并对事件处理提供有效帮助的,可视情况参照上述规定给予500元至3000元的奖励。

第十条   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应当自做出案件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填写《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结案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在7日内予以审定并回复。审定批准的,由申报单位指定专人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奖金,非指定人员领取需持本单位证明。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举报时选择密码的,还应提供密码)等到有关部门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本级财政按年度核拨,实行预算管理。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单独立户,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同级财政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

第十四条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违法或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究其渎职、失职、不作为等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 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造成重大影响的;

() 有泄密行为,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大姚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大姚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电话

 

县农业局:6218190           县畜牧兽医局:6221459  

县质监局:6226367           县工商局:6212315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6210263   县经信局:6222934

县卫生局(县食安委办):622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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