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有关部门:
《大姚县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财政补偿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大姚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4日
大姚县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财政补偿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关于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部署,进一步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机制,稳步推进我县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根据《楚雄州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财政补偿暂行办法》《大姚县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和《医院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偿的基本原则。保障县级公立医院基本运转支出,突出政府投入主体责任,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即对县级公立医院的基本收支差进行补助,确保机构正常运转。落实政府对县级公立医院符合规划和医疗资源配置要求的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边、支农、公共服务等的投入责任,保障县级公立医院各项改革工作的稳步推进。
第三条 补助对象为县级公立医院。目前仅为大姚县人民医院。
第四条 财政补助的内容
(一)取消药品加成补助。对县级公立医院实施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减少的收入:一是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补偿不超过80%;二是通过医院加强核算、强化内部管理,节约运行成本自行消化10%;三是按照统筹算账、综合核补的原则,在中央、省和州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由县级财政负责补齐。具体按大姚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决定及县发改局核定取消药品加成减少收入411.5万元的17.7%进行补助,每年补助72.8万元。
(二)经常性支出及项目支出补助。
1.经常性支出补助。按实际开放床位每张床补助2.5万元,实际开放床位超过499张部分不予补助。
2.项目支出补助。每年预算安排300万元,用于县级公立医院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具体实施项目及支出计划由县医院于每年2月底前提出,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安排下达执行。如年内所安排项目未实施或实施未达预期要求的扣减相应补助资金。
以上两项补助,总体达到2015年在职在编人员工资及应缴社会保险金额(不含住房公积金及职业年金)的60%。今后如遇机关事业单位政策性调整工资或社保缴费标准增加支出幅度大于5%的部分(不含住房公积金),由县财政按60%给予补助。增加支出幅度小于5%的,由公立医院自行承担。
(三)参与政府指定的应急处突及公共卫生服务支出。根据实际发生额进行补助。
(四)离退休人员费用。医院在职在编离退休人员费用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关规定纳入社保基金支付。合同制聘用人员由医院按规定交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后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第五条 县级公立医院要健全预算管理体系,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县级公立医院要成立医院预算管理委员会,规范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考核等各环节的工作。医院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
第六条 县级公立医院要按照《医院会计制度》和《云南省医院财务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及其补充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县级公立医院所有社会保险缴费(含住房公积金)由县医院自行向相关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县财政不再代县级公立医院申报缴费和另行安排资金。
第八条 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基本支出补助、项目补助实行年初先预拨,具体补助金额每年由县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成员单位进行绩效考评后进行核拨。
第九条 上级财政对县级公立医院的综合补助资金(不含明确具体实施项目的专项资金)纳入县级综合算账进行补助,不单独安排下达给予补助。
第十条 县级公立医院应加强成本核算管理,制定成本控制措施,降低医疗成本。医院人员支出原则上应控制在40%以内(不包含离退休人员支出)。
第十一条 建立对公立医院的绩效评价体系,并根据评价结果安排拨付政府财政对公立医院的补偿资金。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
(一)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应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专款专用。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应根据工程招投标有关规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行政府采购。
(二)公立医院新建、改扩建工程建设和限额以上的甲、乙类医疗设备购置项目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按分级管理原则,经项目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后列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或设备购置计划。未列入投资、购置计划的项目,县财政不予安排补助资金。
(三)严格控制公立医院的贷款行为和贷款规模,公立医院贷款事宜须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县级公立医院所有资产属国有资产,医院应加强管理,避免资产流失。固定资产报废更新应按规定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五)县级公立医院应严格按照《医院财务制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如不按规定计提折旧,财政将扣减相应补助。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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