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5〕55号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姚县
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大姚县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姚县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严防食物中毒和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农村家庭自办宴席指农村家庭举办婚庆、丧事、乔迁、祝寿、满月酒、年猪饭、升学宴等非营利性的各种宴席。
第三条 举办宴席的户主和承办厨师是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本县辖区内的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凡自办就餐人数达50人以上的宴席需提前2天向村(居)委会申报,填写《大姚县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申报表》,签订《大姚县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告知书》。
第六条 村(居)委会承担本辖区内农村家宴的申报受理、备案登记、情况收集、报告及现场监督指导等工作,并建立档案。
第七条 乡镇食安办及食品安全协管员负责本辖区内自办宴席的现场检查指导、信息汇总、上报工作,并于每月25日前汇总本辖区数据,于30日前报县食安办。
第八条 乡镇食安办负责本辖区内的厨师及帮厨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培训和协调食物中毒事件的现场控制调查工作。严格执行食物中毒报告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做好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九条 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协助乡镇食安办开展乡镇协管员、村信息员和厨师的食品安全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参与乡镇食安办食物中毒事件的现场控制、调查工作。
第十条 承办农村自办宴席的厨师及帮厨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和协助农村宴席厨房工作。
第十二条 举办农村家庭自办宴席必须具备与宴席规模相适应的烹饪场所及设施设备。举办场所周围不得有粉尘、化粪池、垃圾堆、厕所和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不得在露天举办农村宴席。具有消毒餐食具、食品公用具的清洗消毒保洁设施。食品加工场所有防蝇、防鼠、防尘和冷藏设施。
第十三条 严禁采购和使用过期变质、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食品生产许可,无食品标签的食品。对采购的食品及原料要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严禁四季豆、野生菌、凉拌菜、凉拌皮蛋、药膳以及农贸市场制作的卤菜上桌。
第十五条 加工过程中应做到生熟分开,原料与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要做好刀、砧板、桶、筐、抹布、锅碗瓢盆等食品加工用具和食品容器的清洗、消毒、保洁工作;菜品要煮熟烧透,做好的食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品容器和其他不洁食品。
第十六条 上桌的菜肴每种留样
第十七条 一旦发生食物中毒及其它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举办者、主厨应立即控制并保护好现场,迅速组织将病人送往医院救治。同时迅速报告村(居)委会,村(居)委会接到报告后,要迅速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要迅速到达事发地点控制现场和组织救援,并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报告事故的初步调查情况。事故发现者也可向辖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和县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公安等部门报告。举办者应主动提供剩余食品、原料及相关物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对因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监管职责或因工作失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等事件后,瞒报、谎报、漏报、迟报、延误应急救援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乃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按规定进行申报,厨师拒不进行健康检查和未接受食品安全检查指导擅自操办宴席,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举办者和厨师将承担全部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大姚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7年印发的《大姚县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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