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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1-0803662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生效日期: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的实施意见 生效日期:

 

大政发〔201553

 

 

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

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楚雄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扎实推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的通知》(楚安办字〔201510)和全省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提高我县非煤矿山产业集中度和本质安全水平,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

非煤矿山是我县工业的基础性产业,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由于自然和历史等原因,我县非煤矿山规模小、数量多、分布散、矿权布局不合理,基础条件薄弱、资源综合利用率低、生态保护压力大和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等问题突出,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和粗放发展方式已成为制约非煤矿山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最大因素,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已刻不容缓。加快推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既是推进我县工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内容,又是促进非煤矿山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举措,更是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做大做强非煤矿山产业的必然要求。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以促进矿产资源节约循环高效利用为目标,通过“达标保留一批、改造升级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淘汰关闭一批”(以下简称“四个一批”),切实调整产业结构,彻底改变我县非煤矿山“散、小、弱”的状况,提高非煤矿产业规模效益和集聚发展度,实现非煤矿山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三)转型升级基本原则

1.市场主导,优化配置。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调控并举,优化产业布局,推动企业联合重组,实现优质资源向优势企业配置;改变粗放式的生产经营和管理,促进非煤矿山向安全可靠型、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转变,打造绿色、循环、生态矿产业。

2.做优做强,提质增效。严格新建非煤矿山准入门槛,强化安全、环保、能耗、标准等刚性约束;改善现有非煤矿山生产条件,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延长产业链,走跨越式发展的路子,巩固非煤矿产业支柱地位,促进非煤矿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3.科技推动,创新发展。通过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改造提升非煤矿产业,淘汰落后设备、工艺和产能;通过政府引导,激发企业内在动力,促进非煤矿山走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和信息化(以下简称“四化”)发展道路,全面提升矿产业竞争力。

(四)目标任务    

1.提升质量效益。通过3年攻坚行动,到2017年底,全县非煤矿山从现在的32座(不含探矿企业、选矿厂、尾矿库)减少到20座以内(其中:整合砖厂11户、关闭石厂2户、升级1户、保留20户),全面完成非煤矿山改造升级、整合重组和关闭退出任务,力争在2014年底矿山统计数量的基础上减少30%以上;非煤矿山工业增加值比2014年增长15%以上,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2014年分别下降20%以上。

2.促进“四化”建设。到2017年底,所有在生产的非煤矿山实现机械化开采、真正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非煤矿山规模化和集约化程度明显提升,中型以上矿山比例从现在的0.6%提高到12%以上。

二、严格市场准入

(一)严格新建非煤矿山准入标准

1.新建非煤矿山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各有关部门一律不予批准:

1)生产建设规模和服务年限低于《云南省非煤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规定的;

2)与铁路、高等级公路、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和高压输电线路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矿山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与周边毗邻的采矿权间距不满足设计规范规定保留安全间距要求的;

3)位于国家划定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范围、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等区域,以及位于重要城镇、城市面山的;

4)露天采石(砂)场矿界与村庄的距离小于500米;矿界与矿界之间安全距离小于300米;2个以上(含2个)露天采石(砂)场开采同一独立山头,难以实现自上而下分台阶(层)开采;位于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和重要旅游线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本文印发之前已取得合法探矿权的除外);

5)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新设采矿权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和矿业权设置方案,除同属1个矿业权人的情形外,矿业权在垂直投影范围内不得重叠;依据固体矿产勘查评价的基本单元及开采规划,应统一开采的矿床,只能设立1个采矿权。

3.采矿权新立、扩大、缩小、变更,应通过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安全条件初步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

4.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有关规定,对申请设立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的非煤矿山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并符合设计要求(《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中第三类矿产除外)。已设采矿权的生产矿山利用原有生产系统申请在其深部和外围区域扩大开采的,扩大区域范围内资源勘查程度应达到详查。

5.非煤矿山新、改、扩建项目以及对矿山进行整合,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严禁以探矿等名义实施采矿活动。

(二)现有非煤矿山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生产矿山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生产规模符合《标准》要求,矿山符合已批准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和矿区总体规划;

2)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

3)与相邻矿山以及村庄、重要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符合“严格新建非煤矿山准入标准”的有关规定;

4)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要求的安全设施设计。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有环保审批及验收手续,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符合有关要求;

5)矿山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齐全有效,满足矿山安全规程、设计规范要求。地下开采矿山每个矿井至少应有2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均应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露天开采矿山应自上而下分台阶(层)开采,且台阶高度、台阶坡面角、最终边坡角等参数符合矿山安全规程规范及设计要求;

6)无重大安全隐患,没有非法、违法开采行为,未使用国家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及工艺;

7)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8)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矿山安全生产的其他有关规定。

2.基建矿山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2)建设规模符合标准要求;

3)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所作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且按照管理权限经安监部门审批,具有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手续;

4)无以基建名义实施采矿等非法行为。

三、实施“四个一批”

(一)达标保留一批

达到上述现有非煤矿山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的予以保留,可以继续生产或者建设。同时,按照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分级管理。

(二)改造升级一批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煤矿山必须实施改造升级:

1.已设置采矿权,但生产建设规模达不到《标准》要求,可利用原有生产系统申请在其深部和外围区域扩大开采的生产矿山,通过改造后能达到要求,需要单独保留的;

2.达不到上述现有非煤矿山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但通过整改能够达到基本条件,需要继续保留的。

(三)整合重组一批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煤矿山必须实施整合重组:

1.生产或者建设规模达不到《标准》要求,但有条件实施整合的;

2.同一个矿体或者矿床分属2个以上(含2个)不同勘查、开发主体的,原则上实施整合重组;

3.相邻矿山之间安全距离达不到“严格新建非煤矿山准入标准”有关规定要求的。

(四)淘汰关闭一批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煤矿山必须依法实施关闭:

1.有《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2234号)中规定的8种取缔关闭情形之一的;

2.矿山安全距离不符合“严格新建非煤矿山准入标准”有关规定且难以整改,或者位于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等区域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

3.越界开采且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无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不符合有关要求,造成严重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4.开采零星资源的小矿山,采矿权范围内资源枯竭的。

四、工作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时间:201581-831日)各乡镇人民政府先行组织自查自纠,对所有无证无照、非法开采、私挖滥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对非法违法矿点坚决依法取缔关闭。

(二)专家排查阶段(时间:20158月—910日)。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县安监局配合省、州安监局采取政府购买社会中介服务的方式,依托中介机构聘请有关专家,对照“四个一批”和“现有非煤矿山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对32座非煤矿山逐一进行排查会诊,并作出评价、列出清单、提出建议,供乡镇人民政府决策参考。

(三)制定方案阶段(201510月底前)。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中介机构和专家建议,结合实际,制定本乡镇政府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意见和安全监管措施,于201510月底前报县人民政府金属非金属矿山转型升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县安监局)。

(四)综合整治阶段(2015111-201711月底)。按照县级联席会议批复的方案开展转型升级工作,除达标保留矿山外,其他非煤矿山必须按照“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先行实施综合整治。对改造升级的矿山,严格按照程序、规范和标准进行改造,经改造达标验收合格方可继续从事生产;对被列为整合重组的矿山,将采取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等方式,由整合重组主体实施整合;对被列为关闭的矿山,必须于20171230日前依法关闭到位。

五、保障措施

(一)分类指导

全县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各乡镇政府要按属地监管原则,积极配合省、州、县有关部门、中介机构和有关专家,通过排查会诊,逐一列出每座矿山的问题清单和属于达标保留、改造升级、整合重组、淘汰关闭中的类别,并根据专家列出的问题清单和所属类别,逐一对企业进行分类指导、帮助,针对不同类别的矿山,制定出相应的转型升级方案,做到一矿一策,确保转型升级工作整体推进。

(二)分级负责

1.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指导、解决全县转型升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全县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方案,并报州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批,同时将目标任务逐年分解细化到12个乡镇人民政府。

2.乡镇政府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及时进行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动员部署,制定乡镇政府转型升级措施;拟定本乡镇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实施意见,协调解决转型升级推进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组织保障

1.加强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县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全面推进转型升级各项工作落实。

2.明确职责。县发改局负责严把非煤矿山立项审批关;县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和打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严把采矿权设置的审批关,对不符合《标准》的,一律不予审批,严厉打击无证非法开采、私挖滥采或盗采矿产资源、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违法行为;县环保局负责查处非煤矿山的环境违法行为;县工商局负责查处扰乱市场秩序、无照生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县安监局负责严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关,严肃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媒矿山,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林业、水务、供电等部门要依照职责权限履行监管职责,支持、配合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对政府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上述有关部门要及时吊销、注销的有关证照。

3.确保完成。一是凡属非煤矿山整合重组、改造升级、关闭淘汰的,必须不折不扣完成州下达我县的关闭任务。二是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列入对各乡镇政府年底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三是强化责任追究。对不认真贯彻落实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有关规定要求、工作失职渎职或导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4.确保稳定。各乡镇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充分研判、及时协调解决转型升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妥善做好职工安置、劳动保障等工作,积极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人民政府将根据省、州人民政府的工作时限要求,按期开展工作督查,确保此项工作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附件:云南省非煤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

 

 

大姚县人民政府

2015729

 

 

 

附件

云南省非煤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

矿种名称

计量单位:/

新建、改建、扩建、整合重组矿山

最小开采规模

已有矿山

最小开采规模

最低服务年限

铁(地下开采/露天开采)

矿石万吨

10/155

 

 

露天开采

矿山6

 

地下开采

矿山10

 

露天、地下

联合开采

矿山10

 

 

 

注:

1.最低服务年限仅限于本标准发布后的新建矿山;

2.未列入本标准的矿种,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准;

3.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1号令《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修正〕)严格落实钨、钼、锡、锑矿山开采项目等量、减量置换原则,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矿石万吨

5

2

矿石万吨

10

5

矿石万吨

6

3

铅、锌

矿石万吨

10

3

矿石万吨

6

5

矿石万吨

6

3

矿石万吨

6

3

铝土矿

矿石万吨

15

10

矿石万吨

6

3

矿石万吨

6

3

矿石万吨

10

3

矿石万吨

15

15

矿石万吨

15

15

矿石万吨

15

15

岩金

矿石万吨

露天≥9,地下≥3

露天≥6,地下≥3

矿石万吨

10

3

铂族金属

矿石万吨

10

3

磷(地下开采/露天开采)

矿石万吨

50

10/15

冶金用白云岩

矿石万吨

15

3

萤石

矿石万吨

5

3

建筑用石料(型材除外)

矿石万吨

30

10

硅石

矿石万吨

10

10

石膏

矿石万吨

10

5

硫铁矿

矿石万吨

20

5

自然硫

矿石万吨

10

10

岩盐、井盐

矿石万吨

10

3

钾盐

矿石万吨

5

1

芒硝

矿石万吨

5

5

硼矿

矿石万吨

5

5

耐火粘土

矿石万吨

10

5

建筑用砂、砖瓦粘土

矿石万吨

10

5,≥6

高岭土

矿石万吨

5

3

页岩

矿石万吨

10

5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9印发


上一条: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县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下一条: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5年大春立体间套种及晚秋作物生产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