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土地利用率,盘活存量国有土地资产,提高土地利用价值,充分发挥存量土地资源优势和闲置资产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以及《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姚县党政机关“7·09”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建设加快资产公开处置的通知》(大政通〔2011〕44号)精神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如下:
一、收回县林业局原职工住宅区338.31平方米(0.51亩)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交由县国土资源局纳入土地储备库,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安排使用。
二、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县林业局原职工住宅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请县国土资源局做好县林业局原职工住宅区土地收储及入库工作。
大姚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4日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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