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0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发布如下命令: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和区域
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为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其中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草原用地及边缘 200米范围内均为森林草原防火区。在森林草原防火期,防火区域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烧山狩猎;
(二)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三)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碳、焚烧垃圾等野外农事用火;
(四)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
(五)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六)在森林草原高火险期,防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防火区域内活动。
二、加大宣传力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层层动员、加大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黑板报、手机短信、云岭先峰综合服务平台、各种会议、张贴防火命令、悬挂五彩旗、责任书入户、学校“五个一”等方式宣传森林草原防灭火法律法规及防扑火知识,特别是要将“五个严禁”“五项100%”的内容宣传到村、组、户,把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提上议事日程,着力营造群防群治,群策群力的良好氛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压实防灭火责任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属地管理责任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全面负责,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强化森林草原防灭火属地管理责任,压实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和指导责任、职能部门监管责任、森林草原经营者经营范围内的主体责任。所有护林员、扑火队员、检查站和瞭望台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职尽责。对防火措施不落实导致森林草原火灾频发、发生火情不报告、组织扑火不得力导致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或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理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针对高火险期火灾隐患增多,森林火灾易发,难扑的特点,要实行最严格的管控措施,对重点区城实行封山管理,增设检查站点,做到入山路口有人把守,凡进山人员必须接受防火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严禁火源入山。严格执行“5项100%”野外火源管理制度:林区农户100%与村民小组长签订森林草原防火安全责任书、防火检查站(哨、卡)对进入林区人员100%进行实名登记、林区生产用火100%执行计划用火许可证制度、痴呆聋哑精神病等5种特殊人群和儿童100%落实责任监护人、对违规用火100%进行查处和责任追究。
五、加强应急值守、严格火灾报告制度
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有火必报、卫星热点零报告和火情信息统一归口逐级上报等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或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12119)报告,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火情报告后,在立即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的同时,要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扑救,对组织扑救不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严肃追究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消防应急队伍和各类专业森林扑火队伍要高度戒备、靠前驻防,全面做好人员、物资等各项保障,一旦发生火情,快速出击。小火大打,科学、安全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六、强化依法治火力度
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违规用火未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以及森林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用火、玩火引起森林草原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破坏和侵占森林草原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1(牌)、暸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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