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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姚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1-08031190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生效日期:2023年05月11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姚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大姚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姚县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姚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暂行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精神、《云南省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云政发〔2018〕52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楚政发〔2019〕8号)精神,进一步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实施内容
  (一)救助条件
  救助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
  1.残疾儿童: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2.户籍:具有大姚县户籍(或在大姚县领取居住证);
  3.年龄:0—6岁(其中,语后聋的听障儿童申请人工耳蜗植入、肢体残疾儿童申请矫治手术年龄可放宽至18岁);
  4.家庭经济状况: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
  (二)救助内容和标准
  1.救助内容: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
  视力残疾儿童:眼科手术(包括白内障、青光眼、斜视、眼睑疾病、角膜疾病、结膜肿瘤疾病等)、低视力患儿视功能训练、低视力患儿助视器验配及训练、定向行走训练及适应性训练、支持性服务及辅助器具适配。
  听力残疾儿童:人工听觉植入手术(包括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等)、助听器适配、听力言语康复训练。
  言语残疾儿童:发声及构音器官矫治手术、发声功能和嗓音、言语康复训练及辅助器具适配。
  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包括术后调整外固定、外固定拆卸)、康复训练(包括术后外固定佩戴中和拆除后的康复治疗、运动功能、转移功能、认知能力、言语交流、日常自我照顾、社会参与能力等)及辅助器具适配。
  智力残疾儿童:认知、语言交往、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孤独症儿童:认知、情绪及行为管理、社交能力、生活自理及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2.救助标准:
  手术类:手术费最高补助2万元(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费含植入手术、术后开机及4次调机费)。
  康复训练:每人每月补助2000元,每年最长不超过10个月。
  辅助器具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每人最高补助1000元(含产品及评估适配费用);装配假肢、矫形器,每人最高补助5000元(含部件材料及制作费用);助听器最高补助6000元(含全数字助听器2台、验配及1年内调试);人工耳蜗产品最高补助7万元。
  多重残疾的,按照相应残疾类别救助标准给予补助,同一类救助服务同一年度内仅补助1次。
  3.需持续进行的康复训练,救助年龄范围内,每年可申请1次康复救助。
  (三)康复救助机构
  我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机构为具有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条件的县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不能满足康复救助条件转往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救助的,应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备案手续。
  (四)工作流程
  1.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或者委托的其他人、社会组织、教育机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残联提出申请。
  2.审核。提出申请后,领取《云南省楚雄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由各乡镇残联进行初审。初审后由申请人报县民政局、县扶贫办、县残联进行审核。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报县民政局审核;属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报县扶贫办审核。经县民政局和县扶贫办审核后报县残联审核。县残联审核后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发放《云南省楚雄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登记表》、《云南省楚雄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审核结算表》。申请人对审核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规定提出复议。
  3.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救助时间从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开始到每年的12月30日止。
  4.结算。在定点康复医院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康复医院按照医保报销范围(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按照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范围)进行报销。经报销后仍需个人自付部分费用由申请人提供《残疾儿童居民身份证》、《残疾儿童残疾人证》、《监护人身份证》、《云南省楚雄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云南省楚雄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登记表》、《云南省楚雄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审核结算表》、出入院证、医疗发票、医疗费用结算报销单等材料到县残联进行结算。县残联就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方式、服务期限、服务地点、服务质量等进行审核后,按照救助标准的规定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进行补助给申请人。
  不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康复的,不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备案手续的,不予救助。
  (五)经费保障
  按照应救尽救的原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积极向上争取,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县人民政府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领导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切实履行各自工作职责,落实专人负责,积极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实施。
  (二)加强能力建设,提升康复水平
  县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加强康复机构建设。县残联要建立县级残疾人康复机构,建立康复托养综合机构。相关部门要加强康复人才培养,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知识、技能纳入卫生计生、教育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为残疾儿童提供安全有效的康复服务。
  (三)鼓励社会参与,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政策解读和宣传,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在县人民政府的统筹下,积极参与和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在筹集资金、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形成合力,全力营造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良好氛围。
  (四)严格公开公示,严厉监督问责
  各级各部门要对救助程序、名单公开公示,接受各级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要与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加强对残疾儿童救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纪违法,要严肃查处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五、其他
  本办法由县残联负责解释。
  附件:1.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2.云南省楚雄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
  3.云南省楚雄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登记表
  4.云南省楚雄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审核结算表

附件1

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重点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

一、建立考核制度、机构,信息管理,做到残疾儿童精准。

1、摸清残疾儿童底数和康复需求,进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开发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信息系统。

2、组织开展残疾儿童筛查、康复救助、绩效评估和督导检查,建立康复档案。

3、制定出台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规范、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补贴办法,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

4、建立考核制度和康复效果评估机制,按照“谁认定、谁监管”的原则,对定点康复机构实行分级负责,进行动态管理,编制发布全州定点康复机构目录。

5、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加强价格监管。

6、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

7、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县残联负责将残疾儿童基本信息,录入全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等管理系统,实现县、乡、村三级信息共享。

县残联、县教育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民政局、各乡镇残联

 

二、保障残疾儿童就学。

逐步完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鼓励县内学校开设残疾儿童康复相关课程,解决康复教育专业人员职业发展和职称晋升等问题。

县教育体育局

三、临时救助。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残疾儿童家庭和个人给予应及性、过渡性的救助。

县民政局

四、保障救助资金和管理。

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县财政局、县残联、县医疗保障局

五、救助资金审计监督。

依法独立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

 

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残联、县医疗保障局

六、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1、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临床治疗需要,逐步扩大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康复服务项目范围、提高报销标准。

2、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专业人员的技术职称评

审制度。

县医疗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残联

七、残疾儿童康复医疗机构管理。

1、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局,加强对定点康复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康复医疗专业人员的职称评审。

2、指导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早期筛查、诊断、干预等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残联

八、残疾儿童辅助器具监管。

加强对残疾儿童相关辅助器具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及时协调相关消费维权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

九、安全监管。

加强康复机构安全运行综合监管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

十、医疗设备和食品药品质量监管。

加强对残疾儿童手术相关医疗设备和食品药品的质量监管。

县市场监管局

十一、扶持贫困户中残疾儿童。

1、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残疾儿童家庭的信息资源共享。

2、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残疾儿童家庭给予重点扶持,防止因残返贫。

县扶贫办、各级各部门

 

 

 


上一条: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姚县完善省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下一条: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姚县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综合整治 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