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大姚县完善省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姚县完善省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公益林区划布局和保护管理工作,夯实我县公益林管理基础,提升公益林管理水平,根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全省省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的通知》(云林联发〔2019〕12号)、楚雄州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5月29-30日在楚雄召开的关于全面落实省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的会议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进一步完善省级公益林区划布局,切实将省级公益林落实到小班地块,使省级公益林图面资料与现地一致、成果数据资料一致,并据此更新省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等档案资料。确保与最新的林地“一张图”成果对接,区分林地范围内外小班,落实天保工程区内外界线等关键属性因子,夯实省级公益林保护管理基础,为下一步开展资源和生态状况监测、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提供依据。
二、基本原则
2012年完成的公益林区划落界成果图,其布局和规模基本符合全县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重要生态区位保护的需要,较为科学合理。在组织开展此次完善省级公益林区划布局工作中,要坚持“尊重历史,无错不变,应保尽保”的原则,注意与2012年完成的公益林区划落界成果相衔接,不得借机随意调整地块,要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避免出现大的起伏和波动。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完善省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有序推进,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大姚县完善省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杞永斌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席海荣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席仕斌 县林草局局长
成 员:彭剑波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刀云忠 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科学技术局局长
刘会荣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赵信宏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钟学能 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局长
李俊伟 县财政局副局长
天顺亮 县林业局副局长
普文平 县国有林场场长
各乡镇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林业和草原局,由席仕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天顺亮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林业和草原局抽调组成,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四、工作内容
完成省级公益林的小班界线、各级行政区划及经营单位界线、地类及面积、权属、生态区位及林种、保护等级、优势树种及蓄积量、自然环境因子、林权信息、补偿对象、签订区划界定及禁限伐协议书、制定相关制度、落实责任单位。(乡镇、国有林场主要负责完成省级公益林小班外业核对划定<包括调出、调入、保留小斑范围>、区划界定成果公示、落实林权信息及补偿对象、签订区划界定及禁限伐协议书、制定相关制度、落实责任单位等工作,其余由县级配合技术支撑单位<省林业调查规划院二室>完成)。
五、工作重点
(一)核查地块因子
按《云南省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技术规程》(2019年)的技术要求及标准对省级公益林所有小班地块的小班空间位置、生态区位、区位名称、地类、面积、权属、亚林种、树种组成、优势树种、起源、郁闭度(覆盖度)、年龄、龄级、平均树高、平均胸径、蓄积量、流域、地形地势、工程区、造林情况等20项因子进行全面现地核查。在全面核查清楚的基础上,填写云南省省级公益林小斑因子一览表。(凡核查结果与原落界范围不一致的,须分小斑逐一说明原因)。
(二)调整补充地块
1.调整补充对象。一是对原区划不符合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的地块;二是因各种工程建设需要经批准征占用的、未批先占、改变林地性质、随意更替树种等原因的省级公益林地;三是林权存在争议经调处不能解决的地块;四是与国家级公益林重复交叉的地块。
2.调整的原则。一是就近选择符合省级公益林区划条件相应面积的地块进行补充,确保省级公益林总规模不变;在就近选择不到符合省级公益林区划条件相应面积地块的,由县乡统筹在重要生态区位区进行补充;二是对已实施补偿且符合规定的地块一律不得变动和调整,更不得推倒重来,要确保公益林地块相对稳定;对个别公益林地块,确因林权权利人的原因要求调出的,需由林权权利人写出申请,经组、村、乡镇逐级签署意见后报县级逐级上报审批;三是经济林和已流转的林地、天保工程享受过各级财政补助的造林地一律不准纳入公益林范围。
(三)核实补偿对象
为使补偿资金准确兑现到林权所有者手中,做到小斑地块、图、表、册、林权证一致,补偿符合要求,在核查中各乡镇要编制公益林补偿确权到户表、补偿农户信息表,并反映出补偿涉及的村集体名称、补偿的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码、补偿涉及的林班、小班、补偿面积、补偿资金等基本信息。
(四)签订、完善禁限伐协议,签订管护合同
对调入的地块,由县人民政府与林权所有者、使用者签订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及禁限伐协议书。由县林业和草原局分别与管护责任单位签订《省级公益林管护合同A》。合同A以乡镇、林场为单位,统一编号。A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五)制定完善制度
根据《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云政发〔2009〕58号)及省、州相关要求,县、乡镇要制定完善公益林管护细则,补偿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档案管理等制度。
六、工作要求
(一)要确保省级公益林总体规模不减少。各乡镇、国有林场在完善省级公益林区划落界调整后,全县补偿面积不得少于原实施方案确定的面积65.8万亩(集体56.97万亩、国有8.83万亩)。个别乡镇确实无相应地块补足面积的,由县级统筹调整到省级公益林相对较少、生态区位重要、具有相应地块的乡镇补足面积,并且补足连片面积不得少于10公顷。
(二)不得借机随意调整地块。本次区划落界工作,是在原有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上,依据省级新的规定和标准,进行区划落界,是进一步夯实和完善补偿基础,不是推倒重来,更不是对原区划落界成果的否定。本次完善区划工作,各乡镇、林场要本着“尊重历史,无错不变,应保尽保”的原则,对原区划存在错误的地块进行纠正:一是地类不符合公益林地类要求的地块(被建设项目占用的);二是树种不符合公益林树种要求的地块;三是群众确实不愿意纳入公益林地管理、管护矛盾较大的地块。各乡镇、林场未经县级批准,不能擅自调整区划范围,不得借机调整地块,要坚决杜绝借本次区划调整之机,把原省级公益林调整为商品林进行肆意采伐和破坏的现象发生。
(三)要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相衔接。本次完善省级公益林区划落界要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相衔接,省级公益林保护等级暂不分级。
(四)处理好国家生态建设需要与尊重群众意愿的关系。《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云政发〔2009〕58号)第六条明确规定“地方公益林分为省级公益林、州(市)级公益林和县(市、区)级公益林,具体区划界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实施。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应当落实到山头地块。公益林区划界定应当尊重林权人的意愿,不愿划为公益林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在这次完善省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中,原签订的禁限伐协议仍然有效,以确保对林权所有者补偿的延续性;对原未签订协议的和新纳入的省级公益林,必须按照要求签订区划界定及禁限伐协议书。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区划界定的政策和技术规定,认真遵循生态优先和尊重林权权利人自主权的原则,处理好政策规定、国家需要与群众意愿的关系。既要把省级公益林落实到山头地块,完成本次区划落界的任务,同时又要充分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意愿,与林权权利人签订区划界定及禁限伐协议书。对一些从生态建设需要出发必须划入省级公益林范围而群众不愿划入的,要深入细致的做好群众思想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省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技术要求高,涉及面广,责任重大,各乡镇、林场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迅速比照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责任人和技术负责人,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和《云南省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技术规程》(2019年),统筹兼顾,切实抓好完善省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
(二)明确工作时限。根据省、州要求,我县必须于2019年8月20日前上报全县省级公益林区划落界成果。各乡镇、县国有林场须于2019年7月20日前完成外业核查并上报相关图表、省级公益林调整情况说明(纸质及电子文档各一份,需由乡镇主要领导、县国有林场领导审核签字),由县林业和草原局于2019年8月20日前完成数据汇总、审定及成果图制作后报州审查。
(三)严肃责任追究。各乡镇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做到责任到人、工作到位,确保按要求上报相关材料,对因重视不够、组织不力,不能按质按量如期完成工作任务,或上报材料中存在重大原则性错误,影响全县成果汇总上报的,将对相应的责任人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上一条: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大姚县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补偿奖励政策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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