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大力防范社会人员触电风险,切实规范电力设施保护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电力设施保护区涉电公共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供电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云南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大姚县电力设施保护区安全管理及涉电安全隐患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严格按照《大姚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大姚县电力设施保护及涉电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的通知》(大安委办发〔2020〕17号)要求,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及涉电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职尽责,抓好电力设施保护和涉电隐患治理工作。
(一)严格执行会议机制。大姚县电力设施保护及涉电隐患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召开一次办公室会议,协调解决电网安全运行、电力设施保护、电力安全隐患治理及影响供电安全的事宜。
(二)严格执行联合执法机制。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林地土地流转、规划建设、植树造林、开挖开采、施工作业、建房等影响电力设施供电公共安全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电力设施产权单位自身无法协调治理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督办,安全隐患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乡镇政府具体负责,其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参与,开展行政协调、联合执法或依法强制消除,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做好后勤保障,及时消除电力外力安全隐患,确保电力设施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三)严格执行信息报送机制。村委会、村民小组及任何人员发现电力安全隐患时应第一时间报送辖区供电所或当地政府,如发现有断线、倒杆、设备起火等严重情况时,人员千万不能触碰,并远离故障点 10 米以外的距离。报送电力安全隐患的信息主要有:在电力线路下方、线路旁边建房或搭建构筑物;电力线路断线或掉落在空中、地上等;电杆倒杆、断杆、电杆倾斜;施工机械或人员有触碰电力线路的可能;有人在电力线路下方、线路旁砍树、砍竹子等有触碰电力线路的可能;树木、经济林木、竹子等已经接触或邻近电力线路、设备;电力线路、设备起火或声音异常;有人在电力线路下方、旁边钓鱼;有人偷盗电力线路、设备或窃电;其他电力安全隐患等。对及时提供电力安全隐患信息,制止危及电力安全行为,避免电力安全事故发生的人员,由楚雄大姚供电局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四)严格执行应急处理机制。当发生社会人员触电等事件时,由当地乡镇迅速成立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乡镇领导担任,成员由乡镇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信访办、供电所及涉及事件站所的负责人组成,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化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或恶化,确保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稳定有序。
(五)严格执行责任追究机制。各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各有关单位也要加强配合协调服务,合理做好源头管控,避免形成新的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不作为、乱作为等失职、渎职行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强化工作措施落实
(一)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区安全管理。电力设施保护区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电力线路保护区是指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各级电压等级线路的边线延伸距离为: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是指地下电缆为电力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一是规范电力设施保护会审机制,严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开展土地整治、建设项目、居民自建房及搭建各类设施,确需开展的必须报请属地电力部门开展现场踏勘,各级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对临近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居民自建房及各类设施搭建等进行行政审批时,要充分考虑电力设施的安全性,对影响电力设施供电安全且无安全保护措施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是规范电力设施保护区林地土地流转,属地政府及林草、自然资源部门在林地土地承包、出让、租借等流转审批时,应组织开展现场踏勘,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的林地土地流转,须督促流转双方在流转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书中增加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的条款,明确不得从事影响电力设施安全供电的相关活动。
三是规范电力设施保护区规划建设,各部门在组织实施林地规划、开挖改造设计时,临近电力设施保护区的林地不得设计大开挖的方式改造山体,不得设计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高杆速生植物;在建设用地、非煤矿山等审批时,应进行现场选址和勘测定界,保证与邻近电力设施保持安全距离,特殊情况须报请属地电力部门开展现场踏勘,研究解决措施,确保用地、供电安全;临近电力设施保护区规划建设公路、铁路、管道等基础设施及修建构筑物、开挖采矿的,应确保与电力设施的安全距离及电力设施所处山体地质稳定,影响电力设施供电安全的,相应建设单位应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采取避让或搬迁电力设施的安全措施。
四是规范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建立临近电力设施保护区大型机械施工备案和安全交底制度,临近电力设施保护区开展大型施工机械作业,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作业单位编制临近电力设施保护区作业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经施工作业单位自审及监理、建设单位审批通过后报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备案,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收到备案文件后应对施工作业单位开展涉电安全交底。施工作业过程中,建设、监理、施工作业单位应按照职责做好现场安全管控与监护,保证与电力设施的安全距离,防范发生施工作业人员触电及损坏电力设施。
(二)加强建筑物电力安全隐患防治。一是加强源头管控,杜绝新的建房隐患产生。对新建、改建房屋,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建房用地审批时,不应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批准建房用地,特殊情况须得到电力主管部门和供电局同意,房屋建成后,房屋与电力线路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二是电力线路架设在前,房屋建盖在后且已经产生安全隐患的,原则上由建房者负责组织消除安全隐患,供电局给予配合停电和现场技术指导、质量把关、验收等;对电力线路架设在后,房屋建盖在前或历史已经形成房屋与电力线路距离不足的安全隐患,原则上由供电局负责组织消除安全隐患,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电力线路通道、林地占用和落实杆塔位置等。三是建筑物、构筑物与电力设施安全距离不足,产生安全隐患时,供电局发现后应及时向房主发放电力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告知安全隐患及需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重大安全隐患报送县发展改革局、应急局,并积极配合开展隐患消除。四是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新建、加盖、翻修建筑物、构筑物,已经严重危及供电安全和人员的生命安全,且在电力部门下发安全隐患通知书拒不整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开展电力联合执法消除安全隐患,在消除安全隐患前依法暂停供电,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加强树障电力安全隐患防治。一是加强源头管控,杜绝新的树木隐患产生。在已有的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只能种植灌木或矮杆经济作物,不能种植竹子、桉树等乔木树种。确需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种植灌木树种前,林业部门应通知辖区供电所现场查勘,经确认不会影响到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后,才允许种植。二是电力线路架设在前,树木种植在后且已经产生安全隐患的,原则上由树主负责组织消除安全隐患,供电局给予配合停电和现场技术指导、验收等;对电力线路架设在后,树木种植在前或历史已经形成树木与电力线路距离不足的安全隐患,原则上由供电局负责组织消除安全隐患,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电力线路通道、树木砍伐、林地占用和杆塔位置等。三是林业部门对已有电力线路下方存在安全隐患的树木,应在供电局上报林木砍伐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城镇道路绿化、风景区及林区树木与电力线路安全距离不足形成的安全隐患,树木由各管理单位自行组织清理或积极配合供电局修剪。四是农户不得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栽种核桃树、板栗树、桉树、竹子等乔木树种,确已种植且已造成安全隐患的,由供电局、乡镇人民政府与农户协商解决,供电局给予适当的树木清除补偿费用后自行伐除。五是县林草局在办理农户林木砍伐指标时,应考虑电力线路通道内林木砍伐,依法优先办理采伐手续,每年给予供电部门在通道维护树木清理方面分配一定砍伐指标。
(四)加强市政建设与基础设施建设电力安全隐患防范。一是城乡建设规划要将电力设施新(改、扩)建计划纳入城乡建设统一规划,组织做好靠近电力设施的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审批的建设方案进行实施,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规划建设的,要组织供电局开展现场勘查,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要经技术方案论证,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造成安全隐患的,应负责协调治理。市政建设、城乡建设等需迁移供电设施或产生了安全隐患时,由建设方负责组织迁改或消除安全隐患,供电局应积极配合。二是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大型机械施工备案和安全交底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开展大型施工机械作业,在施工作业前,应向供电部门提交施工备案和交底资料。建设、监理、施工作业单位应按照职责做好现场安全管控与监护,保证施工机械与电力设施的安全,杜绝电力安全事故的发生。三是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规划建设公路、铁路、水利设施、管道、油气站等基础设施,要确保与电力设施的安全距离,不能影响电力设施供电安全。建设前期,建设主体单位须组织电力部门参与现场勘查,负责涉及的电力设施新建、改建、迁改与项目建设同步实施,避免项目建设完工后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或形成电力安全隐患。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电力安全隐患需及时消除后方可开展项目施工。
(五)加强鱼塘、河道、水坝电力安全隐患防范。电力线路跨越的鱼塘、河道、水坝,由供电局负责设置安全警示标示,并确保满足电力设施相关安全技术水平,并发放安全隐患告知书。鱼塘、水坝产权所有者、承包者、经营者要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做好日常安全管理,禁止他人在上方有电力线路跨越或邻近电力线路两侧10米范围内垂钓。不得在电力线路下方及10米范围新建鱼塘、水坝等。
(六)加强客户产权电力设施安全隐患防范。一是客户负责自己产权电力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和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电力安全隐患,需要停电作业的,供电局应积极配合停电。二是供电局开展用电检查,发现客户产权范围内存在电力安全隐患时,由供电局向客户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客户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自行组织消除安全隐患。三是供电局检查发现客户存在安全隐患,并在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客户在规定时限内拒不整改的,供电局将重大安全隐患报送县发展改革局、应急局。用电检查确认存在严重危害供用电安全或重大电力安全隐患的,供电局按《云南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办法》等相关程序要求停止供电,并报县发展改革局。紧急情况时,供电局应立即中止供电,事后报经县发展改革局备案并负责答复客户询问。四是各通信单位应加强对附挂在电力线路杆塔上通信线缆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各通信单位与供电局签订《附挂通信线缆的安全管理协议》,通信单位在电力线路杆塔上挂通信线缆前应征得供电部门同意方可实施,对未经批准擅自附挂的通信线缆,供电部门有权进行拆除。通信单位应定期开展通信线缆的巡视检查与维护工作,发现通信线缆与电力线路、杆塔、设备产生安全隐患时或在接到供电局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时,必须及时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由供电局强制性拆除。五是供电企业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对淘汰企业、关停企业或者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的决定。供电部门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停电通知后,将停电信息报经信局备案。按照《云南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办法》,供电企业提前7日将中止供电通知书送达电力用户,并在中止供电前30分钟将中止供电时间再次通知电力用户。
2021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一条: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大姚县生活垃圾分类实施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
下一条: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马明光等同志免职的通知 |
主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地址:大姚县金碧镇金平路政务中心 联系电话:0878-6222279
滇ICP备05001067号 网站标识码:5323260002 滇公网安备 532326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