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首页 >> 正文

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姚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1-12263693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生效日期:2023年05月11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姚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大姚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整改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姚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3日


  大姚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整改实施方案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31号)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楚政办通〔2017〕2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对照中央和省州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要求,制定如下整改实施方案。
  一、整改要求
  (一)向上看齐,对下补齐。整改工作必须以国家和省州的整改要求为标准,整改措施的落实要不折不扣与国家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看齐,各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要严格对照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认真查找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按要求进行整改,确保政策不走样、措施不脱节。
  (二)严守“四条红线”。根据省州易地扶贫搬迁整改要求,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必须严守“四条”红线。一是搬迁对象必须聚焦“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六类”区域(即:资源承载力严重不足地区、公共服务严重滞后且建设成本过高地区、地质灾害频发易发地区、国家禁止或限制开发地区、地方病高发地区、其他确需搬迁地区);二是一户一宅,建房面积不超过国家规定人均25平方米的上限,每户建房面积最大不超过150平方米;三是搬迁农户不能贷款建房,自筹资金不超过1万元;四是建房补助资金按人补助,不按户补助。
  (三)整改时间节点。区别存量和增量进行整改,对于2017年2月28日前未实际动工搬迁的,严格按照新的政策执行。对此前已经开工搬迁的,要全面进行对标核查,于2017年4月30日前全面完成整改,确保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不走偏、不走样,工作措施不脱节。
  二、调整完善补助政策
  (一)政策要求
  严格区分符合搬迁条件建档立卡人口和不符合搬迁条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两类对象,合理制定以人口为对象的补助标准,决不能让贫困户因搬迁而举债或增加负债;原址原拆原建等不符合搬迁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不同对象享受不同政策”的原则,县委、县政府根据省州相关政策要求,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予以稳妥调整消化。
  (二)存在问题
  我县按照搬迁家庭人口多少,每户补助6万元,与国家按人补助的要求不符;按每户给予6万元不超过20年期的贴息贷款,将导致贫困搬迁户大量负债建房。
  (三)整改措施
  1.调整建房补助政策
  (1)建房补助政策。符合搬迁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补助方式由按户补助调整为按人补助,补助标准由户均6万元(集中安置户均7万元,进城购房户均10万元)调整为按建档立卡搬迁人口人均建房补助2万元;签订旧房拆除协议、按期拆除旧房、并将原宅基地交还集体的搬迁农户按建档立卡搬迁人口人均奖励0.6万元;搬迁农户建房补助和奖励资金不得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建房成本;6人及以上搬迁农户的补助和奖励人口按6人执行。
  (2)控制搬迁农户自筹资金。搬迁农户建房自筹资金原则上户均不超过1万元。
  整改责任单位: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县扶贫办、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2.取消统一的贫困户建房借款政策。取消目前统一的每户可向县级平台公司申请不超过6万元低成本长期借款的政策。对已发放贷款,但补助资金不足的,通过完善手续,将贷款部分转换为补助农户不足的补助资金;通过转换后,仍剩余的建房借款,将剩余建房贷款的建房面积部分由县级平台公司作为共有产权人进行整改消化。(整改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扶贫办、县扶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农发行大姚支行配合)
  3.明晰同步搬迁户建房补助政策。同步搬迁户户均补助2万元,可申请5万元的危改贷款或向县扶贫开发投资公司借款不超过6万元。(整改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扶贫办、县扶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农发行大姚支行配合)
  4.调整下达三年行动计划和年度搬迁任务。由县扶贫办牵头,将省州调整下达我县的建档立卡搬迁贫困人口和同步搬迁人口规模分解落实到乡镇,分解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印发。(由县扶贫办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配合)
  5.调整下达中央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计划。由县发改局牵头,按人调整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和国家低成本中长期贷款计划,县财政局按人调整下达地方政府债务资金;县住建局、县扶贫办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衔接落实。
  6.调整完善资金政策文件。由县发改局牵头,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住建局、县扶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农发行大姚支行等部门配合,根据省州有关政策资金文件,调整完善我县政策资金文件。
  7.调整完善资金拨付手续。农发行大姚支行及县扶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部门根据省州下达的资金计划,完善有关手续,相应调整已拨付资金,同步做好乡镇资金使用、管理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平稳完成有关工作。
  8.集中搬迁安置点基础设施补助。 集中搬迁安置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继续按每户15万元补助,除中央按户均5万元配套外,不足部分由县级自筹解决。
  三、精准确定搬迁对象
  (一)政策要求
  搬迁对象是“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6类区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整村整寨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普查筛选、农户申请、村委会初审及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及公示、县级政府审批及公告、签订搬迁协议等程序识别认定,登记造册。识别认定后,符合搬迁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未录入全国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和省易地扶贫搬迁动态信息管理平台的,应予以识别并补充录入;同步搬迁人口录入省易地扶贫搬迁动态信息管理平台。原址原拆原建、不能通过“挪穷窝”实现“换穷业”的人口以及工矿塌陷区、工程性强制性搬迁区域、边境一线地区不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范围。
  (二)存在问题
  我县“相当一部分搬迁户在村落内部换了宅基地”、“许多农户甚至借搬迁名义原址拆除原址建房,成了变相的建造新农居”。部分需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未经全国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识别,部分乡镇将以前年度已经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对象重复纳入“三年行动计划”。
  (三)整改措施
  1.锁定搬迁对象。围绕“资源承载力严重不足地区、公共服务严重滞后且建设成本过高地区、地质灾害频发易发地区、国家禁止或限制开发地区、地方病高发地区、其他确需搬迁地区”6项搬迁标准,各乡镇按照“普查筛选、农户申请、村委会初审公示、乡镇审核公示、县人民政府审批公告、签订搬迁协议等程序确定搬迁对象,并登记造册。识别认定后,将搬迁任务分年度落实到村、到点、到户、到人,并按省州要求及时录入全国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和省易地扶贫搬迁动态信息管理平台,同步搬迁人口录入省易地扶贫搬迁动态信息管理平台。(整改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扶贫办、县发改局配合)
  2.调整不符合搬迁范围的搬迁对象。对于不符合“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搬迁人口(即非6类地区),原址拆除原址重建、村组内搬迁、工程性移民及以前已享受过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等情况的农户调整出易地扶贫搬迁范围,按照“不同对象享受不同政策”的原则,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予以稳妥调整消化,具体整改办法待省州明确有关办法和要求后,制定具体的整改办法消化。农发行大姚支行要发挥政策性银行支持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作用,按照与县人民政府协议并授信的贷款额度,积极给予信贷支持,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整改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督查责任部门:县委县政府督查室)
  3.落实搬迁对象精准责任。各乡镇根据审核确认的搬迁农户和人口,形成书面报告(文件形式)报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并与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签订《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精准承诺书》,进一步落实精准搬迁对象责任。
  四、严格执行建房政策
  (一)政策要求
  1.政策范围。严格区分易地扶贫搬迁和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不同对象享受不同政策,不得扩大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享受范围。
  2.建设标准。建档立卡搬迁人口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并根据家庭实际人口,按照50、75、100、125、150平方米等户型进行设计和建设,最大户型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即6人及以上农户),其中单人单户和2人户安置住房可采取集中建设公寓、与养老院共建等方式解决。同步搬迁户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住房面积标准可根据当地居民生产生活习惯,结合农户自筹能力自行确定,但要坚决防止盲目扩大住房面积。对于按照1户1宅方式安置的建档立卡搬迁农户,可采取在分配的宅基地预留续建空间等办法,由搬迁对象根据今后自身经济条件改善状况和实际能力自主决定是否扩建。
  3.建设方式。坚持统规统建为主,规范统规联建和自建。集中安置区在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实行统规,同步搬迁人口可根据农户意愿实行统建、联建、代建或自建。因地制宜确定分散安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建设方式,可采取统规统建、统规联建等。统规统建要采取以工代赈等方式,鼓励和引导搬迁农户全程参与工程设计、建设、监理和验收,提高搬迁群众的积极性和参与度;统规自建或联建,要免费提供户型设计,严把住房标准关、安全监督关和工程质量关。
  4.宅基地标准。按照《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或州、县人民政府规定,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严格落实1户1宅、建新拆旧政策。腾退的宅基地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复垦复绿。
  5.签订“3个协议”。精准锁定年度搬迁对象后,实施搬迁前,由乡镇与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搬迁协议、建新拆旧协议和脱贫就业协议,扎实推进搬迁安置、建新拆旧和建档立卡贫困搬迁人口脱贫销号有关工作。
  (二)存在问题
  部分安置住房建设面积过大,有的在建新房搬迁入住后未拆除旧房、宅基地也未复垦,甚至出现在同一地方“占有两处宅基地”的情况等。
  (三)整改措施
  1.调整规划和设计。对农户建房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对已开工建设,但还未实施民房建设的安置点,凡不符合面积标准规定的要进行纠正,重新调整户型设计;对分散安置,已开工建设,但还未进行二层房屋建设的农户,要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建房面积,不得超标准建房。(整改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督查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发改局、县扶贫办)
  2.调整已超面积的住房。对超出国家标准已经建设的安置房,各乡镇要因地制宜,因村因户施策,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方式抓好抓实整改工作,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因建房而举债或新增负债,可通过调整出易地扶贫搬迁范围并相应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及美丽乡村建设等稳妥消化一批,通过直系亲属共建消化一批,通过将住房面积超标部分由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共有产权人进行整改消化一批,通过结合农户实际将超面积住房转换为生产经营性用房整改消化一批。(整改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督查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扶贫办)
  3.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督。乡镇是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实施主体,要切实履行项目建设主体责任,强化项目管理;县、乡镇、村三级要建立联动机制,对搬迁安置房及安置点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安全监管,确保搬迁房建设质量、进度和安全。(整改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督查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项目指挥部)
  4.严格落实宅基地政策。未执行“1户1宅、建新房拆旧房”政策,以及宅基地具备复垦复绿条件但未复垦复绿等,各乡镇要加大政策宣传和执行力度,组织搬迁群众及时拆除旧房和复垦复绿,不拆除旧房的农户,不得兑付旧房拆除奖励资金,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切实整改到位。(整改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督查责任部门:县国土局)
  五、科学推进安置区建设
  (一)政策要求
  1.选址要求。安置点选址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要求,避让优质耕地和基本农田,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行洪通道等危险区域,有利于搬迁群众发展产业、实现就业、稳定脱贫。
  2.安置方式。统筹考虑水土资源条件、城镇化进程、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及搬迁对象意愿,坚持集中安置为主,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重点依托城镇、中心村、产业园区、乡村旅游区进行安置。依托小城镇或工业园区安置的,可酌情采取购买符合面积控制标准的城镇商品住房的方式进行安置,但不得回购公租房、廉租房等国家已补助投资建设的住房安置。采取进城入镇分散安置的,必须严格精准识别搬迁对象,坚决防止搬富不搬穷,必须确保户均至少1人就业,保障基本生计;必须确保不因搬迁而举债或新增负债,确保如期脱贫。
  3.安置区建设。综合考虑当地财力和发展水平,基础及公共服务设施既要适当超前、预留发展空间,也要杜绝盲目提高标准、大拆大建。
  4.提高集中搬迁安置点建档立卡贫困户比例。建档立卡贫困户比例较低的安置点不得作为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
  (二)存在问题
  部分安置点建档立卡贫困户比例较低;部分安置点搬迁群众建房已基本完成,但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工程进展缓慢,即使搬迁群众的安置房建成也无法便利地生产、生活。
  (三)整改措施
  1.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比例达不到60%的金碧李咀、龙街小平地、昙华马桑箐、湾碧下纳那、湾碧白坟坝三道箐、新街梅溪新村等5个集中搬迁安置点,由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调整为美丽宜居乡村建设项目,其中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作为分散安置对象。(整改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扶贫办等部门配合)
  2.对调整出的安置点所需基础设施配套资金,由县财政局牵头,通过整合美丽乡村、国土、扶贫、农业等项目资金进行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项目建设。
  3.加快集中搬迁安置点建设进度。加大集中搬迁安置点建设统筹协调力度,整合各类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切实加快集中搬迁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进度,确保搬迁群众尽快搬迁入住。(整改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督查责任部门: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项目指挥部)
  六、严格资金管理
  (一)政策要求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同步搬迁人口的资金安排、使用,严格实行分类管理。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债务资金、专项建设基金和低成本长期贷款要“专款专用、物理隔离、封闭运行”,只能用于符合搬迁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得用于同步搬迁户和不符合搬迁条件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建房补助或借款,更不能挪作他用。土地整治、生态修复、安置区建设用地征地费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县人民政府自筹及整合其他资金解决。
  (二)存在问题
  1.已取得的政策性贷款无法发放,造成贷款闲置的同时又支付大额利息的情况。
  2.国家低成本长期贷款与农发行项目贷款置换进度滞后。
  (三)整改措施
  1.针对资金滞留滞拨的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尽快精准锁定搬迁对象、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积极完善申请拨款材料;财政、农发行大姚支行、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等部门要按照省州对项目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积极简化和优化资金拨付流程,符合拨款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尽早完成资金拨付,切实提高各类资金效益。
  2.针对国家低成本长期贷款与农发行项目贷款置换进度滞后的问题。由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牵头,县财政局、农发行大姚支行、各乡镇党委政府配合,在整改方案下发后20日内完成置换工作。
  七、加大安置点产业和就业扶持力度
  (一)政策要求
  坚持“搬迁是手段、脱贫是目的”的要求,集中安置点实现“3个同步”,即:同步制定实施集中安置点产业规划、同步制定落实搬迁贫困群众就业计划、同步推进配套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防止住房一建了之,确保搬迁1户、脱贫1户。
  (二)存在问题
  重搬迁、轻就业现象突出;脱贫发展规划不到位,脱贫措施不具体。
  (三)整改措施
  1.由县农业局牵头,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扶贫办、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妇联等部门和各乡镇配合,对各搬迁安置点现有资源情况进行认真调查,结合各安置点的实际,按照“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和“一点一业”、“一点一品”的原则,制定各安置点产业发展规划,整合各类产业发展资金,加大对搬迁农户的产业扶持力度,通过示范带动、典型引路等措施,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乡村旅游业等,千方百计拓宽就业渠道,确保搬迁农户实现持续增收。
  2.由县人社局牵头,县扶贫办、县农业局、县妇联等部门配合,针对搬迁农户制定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计划,加大搬迁农户的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输出力度,确保搬迁农户户均掌握1项劳动技能,户均不少于1人长期外出务工。
  八、整改工作要求
  (一)健全机构,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整改工作的领导,确保存在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扶贫工作的副县长为副组长,县纪检监察、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发改、财政、审计、扶贫、住建、农业、林业、国土、民宗、文体广电旅游、人行大姚支行、扶贫开发投资公司、农发行大姚支行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易地扶贫搬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研究、组织、协调、落实整改各项工作,各乡镇要成立以乡镇长为组长,分管扶贫工作的副书记、副乡镇长为副组长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落实专人负责,统筹抓好各乡镇的整改工作。
  (二)明确职责,压实整改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县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易地扶贫搬迁整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充分履行主体责任,敢于直面问题,不回避矛盾,迅速组织,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按易地扶贫搬迁的新政策要求,按时按要求抓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对因领导不重视、组织不力、不按时限和政策要求完成整改工作的,将严肃追究乡镇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认真分析研究,及时抓好整改。各乡镇要结合易地扶贫搬迁相关政策要求,认真分析研究本乡镇在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行之有效的整改方案,及时抓好整改落实,各乡镇的整改方案和整改情况报告分别于2017年4月16日和4月28日前报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项目指挥部,对不按要求上报相关整改材料的乡镇和整改责任部门将在全县通报。
  (四)加强宣传引导,确保社会稳定。各乡镇和县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调整的严肃性、重要性和艰巨性,认真做好宣传引导和解释工作,确保不出现大的信访和上访事件,切实维护好社会稳定。
  (五)加强督查检查,确保整改到位。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室牵头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项目指挥部做好整改工作的督查检查,并及时通报督查整改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
  附件:1.大姚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整改情况表
  2.大姚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整改情况表填报说明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3日印发

 


上一条:大姚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下一条: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建制村通畅工程库外项目纳入楚雄州“十三五”扶贫规划实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