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姚县财政局关于对两会期间建议和提案的答复
大财办〔2019〕8号
谢正斌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职工健康体检工作》的提案,已交我单位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首先,国家法律方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除上述规定外,其他用人单位提供的职工体检,是近年来用人单位新兴的一项职工福利,通过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规章、集体合同等确定的。换句话说,不符合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并没有责任和义务为职工提供体检,作为行政事业单位主要是执行或参照《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其次,现行行政事业单位的体检经费主要是通过工会经费中开支,根据历年规范津补贴工作情况,中央、省、州人社、财政、工会等部门,并未对体检费用作出明确规定,体检费用落实存在困难。单位体检的意义及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提高员工工作效率;二是减少人力资源损失;三是体现公司对员工的人性关怀;四是有效的控制和防患公司员工职业病;五是减少企业医疗保健相关支出;六是按照员工的身体健康状况考量公司员工培养及晋升计划。
根据相关规定和各单位管理的实际,一是统一规范干部职工体检、规范体检费用收支,需由上级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工会部门制定;二是关于将体检费用纳入县级预算,且人均不少于1000元。你所提的提案很好,但是近年来,由于经济低迷,持续的减税降费政策,以及刚性增资政策等因素的影响,我县的财政收支矛盾越来越尖锐,2019年预算编制重点:“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因此短期内我县财政收入不会有根本性的好转,难予都纳入财政预算,希望你理解支持。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继续对我们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以便我们把工作做得更好。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大姚县财政局
2019年4月26日
上一条:大姚县财政局关于对政协大姚县第九届委员第三次会议第119号建议的答复 |
下一条:大姚县财政局关于对县政协九届三次会议第115号提案的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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