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根据《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5〕122号)和《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2〕89号)文件要求,我单位已会同有关部门对保障性住房申请对象的条件进行了复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于2013年6月21日起进行了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作出了书面回复。期间有部分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出异议并提交了有关材料,经过对有异议的申请对象重新复核,现将复核后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公示表发给你们,请在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至2013年7月10日止。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可向大姚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反映,联系电话:6221257,反映时请留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便于核实后回复。
附件:1. 大姚县2013年度申请廉租住房符合入住条件对象复核公示表(第二次)
2. 大姚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2013年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符合入住条件对象复核公示表
大姚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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