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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大姚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73号建议的答复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1-1223491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 题 词: 生效日期: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大姚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73号建议的答复 生效日期:

大住建复字〔2020〕12号 

 

钱正平代表:

您好!您在大姚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小区物管公司收取小区停车费的合法性管理和监管,保护居民合法权益的建议》(第73号)已交由我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停车服务费”的收费问题

按照《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文件规定,目前我省住宅小区停车保管服务费是允许收的,收费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协商约定。根据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云价收费〔2016〕75号的文件精神。在文件第六项其它规定中,第一条作了明确规定: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停车设施,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原则上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在协商确定前,暂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二、下步工作目标

为使今后的小区物业管理更规范,使小区业主更满意,我局将按县委县政府打造“红色”物业的工作要求,切实履行物业管理工作中的行业指导作用;理顺物业管理工作体制,切实履行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工作职责;积极引导业主委员会主动参与日常管理,形成了上下整体联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提升业主自治能力,共同推进物业管理行业逐步走上规范健康发展轨道。维护好小区的管理工作,构建一个和谐、文明、安全的小区环境。

您对我县物业管理公司存在的问题,所提的建议切合实际,为我局规范物业管理企业开拓了新的思路。感谢您对我县住建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以上答复如有不妥,敬请批评指正。

 

 

                     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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