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履行《城市供水条例》赋予的对城市供水企业的监督检查职责,使企业正确执行标准,提高检验检测水平,确保出具的报告真实有效,公平公正,特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依据
法律:《城市供水条例》。
二、实施主体及范围
按照分级负责、辖区管理的原则及工作安排,在我县城市供水企业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并按要求在系统中随机抽取执法人员进行分组并匹配相应检查对象,完成抽查工作及结果录入公示。
三、抽查比例
根据我县城市供水企业数,按不低于10%的计划抽取,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
四、抽查标准
按照城市供水企业监管相关要求及监管部门职责,由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大姚县水务局联合实施抽查。
五、检查内容及要求
1.安全制度和责任落实情况。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项操作规程上墙情况,是否编制应急预案、是否制定清洗制度及计划;检查清水池清洗记录、人员来访登记台账、水源头环境综合整治及巡查记录等情况。
2.安全宣传和教育情况。检查是否通过安全生产会议形式,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检查消防安全、反恐演练及水源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置演练档案。
3.设备、设施情况。检查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等设施的日常保养、维修记录;设备、管道表面清洁、破损、掉漆、裂痕现象;各主要位置阀门开关是否正常;各类压力表、安全附件是否有效鉴定期内;各种消防设施合格有效;安全警示标语是否清晰;是否制定了对配水管及管道末梢进行定期冲洗的计划并严格实施;供水企业是否二次供水建立制度,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管理。
4.作业现场情况。检查水质化验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水质检验记录是否规范、完整和清晰,档案资料保存是否完好。供水水质达标情况。
六、检查方式
根据2023年度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检查方式采取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方式开展检查。
七、结果处理
抽查结果分为检查单项合格或不合格。检查单位应在检查结论下发后起2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不合格情况下达整改通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八、完成时限及工作要求
2023年11月底以前完成抽查。县局将适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并于11月30日前将工作情况及附件报县局质量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股。配合单位按各自内部管理规定执行信息报送和检查材料收集归档。
联系人:温新民,联系电话:0878-6222135。
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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