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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应急管理局2026年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公示

索 引 号:dyx020/2026-00054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大姚县应急局 主 题 词: 生效日期: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应急管理局2026年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公示 生效日期:

【案例】大姚县应急管理局对冯XX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6年2月6日,大姚县应急局联合大姚县公安局开展安全生产举报线索现场核查,发现冯XX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情况属实,存在安全隐患。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现场检查记录》《查封扣押决定书》,同时安排烟花爆竹专用车辆对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转移封存,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查处情况】

经查,冯XX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应当作出责令冯XX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鉴于冯XX认识到错误后,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加之当事人销售的烟花爆竹数量不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对冯XX作出处罚款1000元,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没收的烟花爆竹由大姚县应急管理局移交大姚县公安局统一销毁)和违法所得795元的行政处罚。

【普法要点】

烟花爆竹属于限制经营的危险物品,其经营、储存、运输等环节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每一个环节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未取得零售许可证擅自经营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依法应予行政处罚,并通过以案示警,引导群众自觉守法经营。监管部门要加强执法检查,严格规范烟花爆竹经营主体安全生产条件和经营行为,严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主体从事经营活动。


上一条:大姚县应急管理局2026年4月(第二批)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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