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市监字〔2020〕6号
签发:王荣书
曹光华委员: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减少购物用塑料袋的提案》,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我县塑料制品使用现状
当前,随着生产生活方式转变和新兴业态发展,塑料污染治理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挑战,塑料制品特别是一次性塑料用品的消耗量持续上升;替代产品的推广应用存在不足;新型治理模式的培育不够;企业、公众参与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识有待加强。至目前,全县实有市场主体15004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1926户、企业2697户、农民专业合作社381户。全县有塑料制品生产企业2户(大姚县天奕龙工贸有限公司和大姚航杰塑料制品厂),均已停业。全县销售和使用塑料制品市场主体超过90%,涵盖超市、商场、集贸市场、餐饮、快递、外卖、农资、日用百货和服装等行业。特别是快递、外卖行业的兴起,塑料袋、塑料餐盒的使用量更是有增无减。“白色污染”生态环境问题突出。
二、塑料制品监管工作现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规定:从2008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自2008年6月1日起,在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限塑令”实施12年以来,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监督检查,还对违规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塑料餐盒等行为进行了查处。我县家易购、鹿城大厦、华联、万家、百货公司购物广场和家世界6户较大商场超市严格执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这一规定。但总的说来,市场监管部门执行“限塑令”效果不好。一是塑料购物袋、塑料餐盒生产企业不在我县辖区内,源头治理难度较大,管控乏力;二是市场开办者未落实主体责任,违规销售、无偿使用塑料购物袋和塑料餐盒的行为普遍存在;三是流通领域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日常监管不到位,监管措施不多,执法效果不好;四是塑料制品污染治理部门协同执法长效监管机制尚未建立,市场主体、政府、社会公众社会共治氛围尚未形成。
三、下步工作措施
今年以来,针对我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塑料制品污染治理提出的建议和议案,我局高度重视,不推诿不扯皮,结合市场监管部门职能职责,认真开展了塑料制品污染治理工作。一是召开动员会议。6月3日,我局牵头召开全县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动员会议。县城区94户商场超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小作坊、批发企业、农贸市场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传达学习了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国家标准委《塑料购物袋的环保、安全、标识通用技术要求》《塑料购物袋》《生物分解塑料垃圾袋》相关内容。对我县塑料污染治理工作提出了工作要求。二是开展约谈活动。对我县从事塑料购物袋、塑料餐盒批发的5户企业开展产品质量约谈。要求批发企业执行塑料购物袋国家强制性标准,禁止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到2020年底,禁止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到2022年底,禁止销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鼓励经营可降解塑料袋、纸袋、无纺布购物袋等替代品。三是严格执法监督。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部分塑料制品的政策措施。严厉打击违规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塑料制品,严格查处虚标、伪标等行为。四是强化宣传引导。加大对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2020年1月19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的宣贯,引导公众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参与垃圾分类,抵制过度包装,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的生活需要,将塑料污染治理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加以推动是我们市场监管部门应尽的责任,非常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关注、理解和支持!
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5日
上一条: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县政协九届四次会议第203号提案的答复 |
下一条: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政协大姚县九届四次会议第194号提案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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