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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有何规定?

索 引 号:dyx023-/2023-0905015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大姚县林草局 主 题 词: 生效日期: 文  号: 标  题: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有何规定? 生效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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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食用、猎捕、交易(购买)、运输等方面的管理规定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