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上一条: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有何规定? |
下一条: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是否须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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