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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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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00002928/2018-01429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25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进一步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全面提升环境风险防控水平,确保全县环境安全。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的通知》(云环通〔2018〕217号)和楚雄州环保局2018年12月14日的通知要求,经大姚县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县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大姚县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吴启荣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仕奇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钟学能  县环保局局长
  成  员:张  恩  县委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彭剑波  县发改局局长   
  刀云忠  县经信局局长
  王劲松  县民政局局长
  李宗明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杨  勇  县住建局局长
  赵信宏  县交运局局长
  陈飞飞  县农业局局长
  席仕斌  县林业局局长
  普文海  县水务局局长
  连华才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局长
  李志祥  县卫计局局长
  马锦程  县安监局局长
  王荣书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刘明乾  县公安局副局长
  李昌平  县环保局副局长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钟学能同志兼任,具体负责全县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以及情况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等相关工作。
  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辖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排查方案,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明确专人负责,组织力量、扎实完成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任务。
  二、工作任务
  (一)“未批先建”环境违法建设项目的排查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和“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各部门在重点排查2016年以来省、州、县确定的“四个一百”重点建设项目的基础上,对乡镇、部门确定或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进行拉网式排查,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目录》重点审查项目“环评”情况,并及时上报辖区内涉及的“未批先建”环保违法项目,严禁发生环保违法项目“漏查、漏报”和隐瞒不报。(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二)工业园区、片区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
  制度执行情况。排查县内工业园区、各片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开
  展情况;布局项目与工业园区、片区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
  要求是否相符;工业园区及片区废水、废气、危险废物的处理处
  置情况;入驻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各类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及未批先建情况;项目建设内容与环境影响
  评价批复文件要求是否一致;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试生产及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情况。(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三)冶金、有色、采选等工业重点行业废水、废气、危险
  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排查上述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
  况及废水、废气排放情况;危险废物管理情况(包括危险废物产
  生单位申报登记、贮存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备案等规范
  化管理情况,危险废物应急预案和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危险
  废物处置单位遵守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重
  金属污染防治情况(包括重金属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废水、
  废气中重金属污染指标排放达标情况,危险废物仓库等重金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场所环境管理情况)。(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四)受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或发生过污染事件的企业整改情况。重点排查2018年以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企业的整改情况;近一年来发生过污染事件的企业消除污染、整改环境隐患的情况;污染严重企业的调查处理及整改情况。(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五)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媒体高度关注、污染严重企业的处理及风险防范情况。重点排查涉及我县的中广核凉风坳风电场噪声扰民整治问题,六苴镇石房村委会群众越级上访维稳工作;六苴铜矿鱼祖乍尾矿库改扩建项目溢洪道建设中六苴上村小组群众投诉污染村民饮用水信访问题的处置和维稳工作。责任单位:六苴镇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县发改局、县环保局)
  (六)跨界、跨境河流,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情况。结合《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重点排查跨界、跨境河流水质达标情况以及超标整治情况;全面检查所属辖区县市预防跨界污染纠纷机制、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和交叉执法、联合执法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发现问题整治情况;重点排查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备案情况、应急演练情况、水质达标情况;水源保护区标识、界桩、界碑、隔离栏等保护设施落实情况;水源保护区内工业污染源整治情况。(责任单位:金碧镇人民政府、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
  (七)辐射安全和医疗废物处置风险防范情况。全县医疗废物处置和射线装置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要围绕医疗废物处置工作中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落实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制度落实情况检查,查缺补漏。严禁发生辖区内医疗单位(个人)违规处置医疗废物和违规操作、使用医用射线装置导致环境污染、环境违法事故的发生。(责任单位:县卫计局)
  (八)排查国家级、省级、州级自然保护区内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等落实情况。重点排查整治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开发和“批而不建、建而不管、管而不严”的问题。(责任单位:县林业局)
  (九)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重点排查辖区内“禁养区、限养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协办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农村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未达到规模养殖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农村环境污染隐患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一)汽修行业产生的废旧机油等危险废物规范收储和喷漆作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排查整治汽修行业废旧机油等危险废物是否依法规范收储管理和转移。排查整治汽修厂超资质喷漆作业或擅自停用喷漆作业污染治理设施设备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县交运局)
  (十二)砂石料行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排查辖区内无证采石、采砂和采矿等违法行为,对依法关闭又死灰复燃的沙石偷采企业采取断电、断水和断路等措施,彻底关闭,消除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县国土局)
  (十三)墓碑石材加工行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依法取缔工作。(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协办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十四)非煤矿山企业尾矿库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排查整治病、险、超期库和未依法闭库,措施不规范,管理不到位,隐患突出的尾矿库。(责任单位:县安监局)
  (十五)歌厅、茶室、网吧等娱乐场所噪声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单位: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十六)商业、广告和广场舞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十七)城区餐饮行业油烟污染和钢门窗制造行业占道露天喷漆作业等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协办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十八)城市建筑噪声污染、粉尘污染和建筑垃圾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十九)加油站油气污染隐患和电信行业基站建设辐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二十)强化转型升级企业管理工作。重点排查列入转型升级企业的转型升级完成情况,对转型升级工作迟缓,未按期完成转型任务,但继续生产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实施关停整治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县安监局)
  三、整治建议
  对排查发现的问题统一标准,按照“谁发证谁监管、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及“属地管理”原则分类处理;各乡镇、各行业管理部门根据排查重点和责任开展拉网式的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要督促企业、单位限期整改,在排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按照部门职责依法依规处理后,其它违法违规问题书面汇总上报大姚县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分类调查处理。  
  (一)关于工业园区及片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
  问题。对工业园区及片区未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一律责令
  限期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报审;对工业园区及片区入驻
  企业与工业园区及片区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不相符的,未入
  驻企业不得入园,对已入驻企业要采取相应措施,逐步退出园区
  及片区;对工业园区及片区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
  不运行或不正常运行的,要限期完成整改;入驻企业不按照要求
  处理及排放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整改,涉及环境违法的,要依法
  处理。对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便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停止
  建设,给予处罚,并可责令恢复原状;对没有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审批或试生产超期1年以上、未办理验收手续的项目,一律停
  止生产(运行),给予处罚,由县环保局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
  依法妥善处理。对2015年之后的建设项目,严格纳入日常监管,
  新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和国办发〔2014〕56号文件严肃查处。
  (二)关于重点行业工业污染源方面的问题。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由县人民政府进行严格依法处理;对没有污染处理设施、处理设施与生产设施不配套、因管理问题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环保局提出整改意见,限期达标或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对不符合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管理规定的,进行限期整治;对无证排污、非法设置排污口的,一律停产整治;对发现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停产限期整改,到期仍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三)关于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环境污染事故等方面的问题。对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环境污染事故等涉及的环境问题拒不进行整改,或者对环境治理任务拒不落实的,一律停产整
  改,到期仍未整改的,予以关闭;对整改不到位或者要求开展的环境治理任务落实不到位的,进行限期整治,并追究有关责任人
  责任。
  (四)关于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有关问题。水源地标识、标牌、界碑、防护栏等保护隔离措施没有落实的,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生活、农业面源污染没有整治到位的,由县级责任单位和金碧镇人民政府尽快完成整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污染源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停产整改;水源地水质不达标的,由县环保局限期完成整改。
  (五)关于重要信访案件的有关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必须高度重视环境信访调查处理工作,对群众反映的环境信访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及时化解矛盾,在信访调查处理中发现环境违法案件,及时移送县环保局依法处理。对推诿扯皮,导致出现越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重点案件查处不力,拖延不办的,一律限期查办;对案件办理中发生严重失职、渎职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六)关于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处置工作滞后,违规焚烧医疗废物问题。县卫计局要立即排查治理,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确保全县范围内的医疗废物委托有资质的部门依法规范处置。
  (七)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农业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重点排查养殖场选址是否合理,养殖场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满足养殖场养殖规模,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排查中发现养殖场选址不合理,养殖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养殖场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以及养殖场相应配套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县农业局要依法处理并限期整改,涉及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建设的养殖场必须限期关闭和拆除;涉及养殖场违规用地问题移交县国土局依法查处,涉及违法排放污染物问题移交县环保局依法查处。我县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标准按照《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的通知》(云农(牧)字〔2008〕35号)执行。
  (八)农村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未达到规模养殖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农村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乡镇要强化措施,指导和监督养殖户开展污染物无害化处置工作,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消除农村环境污染隐患。
  (九)汽修行业产生的废旧机油等危险废物规范收储和喷漆作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县交运局要结合行业标准管理要求,严格管控汽修企业废旧机油等危险废物,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的部门收储,强化台账管理制度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规范汽修行业喷漆作业,依法查处超资质、超范围经营行为。对设施设备建设不到位,且违规喷漆作业的汽修企业依法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给以降级、取消资质或依法取缔。
  (十)非煤矿山管理工作。县国土局要严格监管砂石开采行业。重点排查治理环保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和污染设施不到位,粉尘污染隐患突出,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突出的砂石开采加工企业,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城镇面山、高速公路边、饮用水源地和重要生态功能区范围内的砂石企业依法关闭,并依法监督企业开展矿区生态恢复工作。
  (十一)墓碑石加工行业整治工作。县民政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大姚县殡葬管理办法》,排查治理墓碑石加工行业,在南永线和县乡公路两侧300米以内打碑、刻碑和堆放碑石的,由县殡葬管理监察大队限期搬迁,限期不搬迁的强行搬迁。
  (十二)非煤矿山企业堆渣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县安监局要强化排查治理非煤矿山企业堆渣场,对泥石流隐患突出的渣场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加强对尾矿库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令企业加强尾矿库的管理和对病库、险库和废弃库的加固除险工作,消除尾矿库溃坝造成污染等环境安全隐患。
  (十三)歌厅、茶室、网吧等娱乐营业场所噪声扰民问题排查整治工作。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查整治歌厅、茶室、网吧等娱乐场所噪声扰民问题。积极调查处理群众投诉和信访案件,对整改不到位,噪声扰民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依法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县文体广电旅游局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十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县公安局要排查治理县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流动广告车噪声扰民问题和城区商户高音喇叭招揽顾客等违法行为,110要接受群众举报,及时出警依法处置噪声扰民案件。排查整治县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噪声扰民案件。
  (十五)城区餐饮行业油烟污染和钢门窗制造行业占道露天喷漆作业排查整治工作。县住建局和县市场监管局要密切配合,加强城区餐饮行业油烟污染和钢门窗制造行业占道露天喷漆作业等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餐饮行业未安装完善油烟处理装置,未设置隔油设施或设施不合格的不能颁发《卫生许可证》,已经发证但设施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然不达标的管理部门要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要从严整治钢门窗制造行业占道露天喷漆作业等违法行为,依法取缔违规喷漆作业的钢门窗店。
  (十六)建筑噪声污染和粉尘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县住建局要加强城市建筑行业的管理,依法处置建筑噪声污染和粉尘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统筹规划大姚县建筑垃圾处理场,制定建筑垃圾处理措施。依法处置建筑垃圾随意倾倒等违法行为,消除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隐患。负责排查整治垃圾填埋场渗漏液处置工作,确保设施运转正常,做到依法、规范处置垃圾渗漏液。
  (十七)加油站油气污染和通信企业基站建设辐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县经信局要督促加油站建设油气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确保设施正常运转,消除油气污染隐患;加强通信行业基站建设辐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令企业在基站建设中要做到规范选址、依法审批,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严禁发生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等环境违法行为。
  四、时间安排   
  2018年12月15日至2018年12月24日。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
  门要高度重视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细化
  分解任务,明确工作责任。要划出任务区块,配备工作人员,集
  中时间,大力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彻底摸清本区域内工业企业环
  境风险隐患,全面开展清查,确保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二)周密部署,认真检查。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要结合
  实际,突出长效监管。本次排查整治工作,要结合以前开展的各
  类环境保护综合排查、专项排查,查缺补漏,查清问题,登记造
  册,实行“一企一档”。通过自查和重点抽查,列出环境问题及
  违法企业清单,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期限和整改要求,督促落实。
  (三)明确责任,协调联动。县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建立健全联合检查机
  制、案件移送机制和重大案件会商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联合打
  击环境违法行为。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力、不履职尽责或瞒报、拒报导致引发环境安全事故,或被上级环境保护督查发现的环境违法案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
  (四)强化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工作。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
  门要加强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宣传报道,督促企业公开整
  改信息,发动公众广泛参与、监督,把工作开展情况和发现的重
  点问题、典型案例,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的实施进行宣传报道,形成全社会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良好
  氛围。
  (五)做好工作调度和信息报送工作。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要根据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任务,明确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同时填报《大姚县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统计表》,经部门主要领导审阅后于2018年12月24日16:00前书面和电子件形式汇总上报县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杨  彩,联系电话:0878-6221369,邮箱:806126830@qq.com)

  附件:大姚县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统计表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5日
 

附件


  大姚县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企业名称

行业类型

是否“未批先建”违法项目

是否报备《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发现的环境隐患或环境违法情况

是否开展环境隐患治理

是否已完成环境隐患治理整改

1

 

 

 

 

 

 

 

2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说明:
  1、行业类型:按照涉重金属、涉危险化学品、涉危险废物、涉尾矿库、涉辐射类、水源地、畜禽养殖、汽修、餐饮、噪声、建筑、建设项目等分类填写。
  2、是否“未批先建“违法项目:查阅是否办理过“环评”手续,“环评”分登记表(备案制)、报告表、报告书三类。
  3、应急预案编制和备案情况:分为“已备案”、“正在编制”、“未编制”。
  4、发现的环境隐患或环境违法情况:按现场排查发现的问题如实填写,如:未批先建、违法排放污染物、违规焚烧医疗垃圾等;
  6、是否开展环境隐患治理: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如实填写。如:未批先建项目,已经开始编制环评或依法停止建设或未开展。
  7、是否完成环境隐患治理: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如实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