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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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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姚县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17年的通知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1-0803346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14年10月22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姚县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17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大姚县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17年)》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大姚县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9日

 

 

大姚县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17年)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大我县棚户区改造力度,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提高居住水平和质量,提升城市整体形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133号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楚政办发〔2013〕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第一条  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改善群众住房条件的目标,坚持棚户区改造与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生活环境相结合,与旧城改造、提高城市品位相结合,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相结合,完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步伐,使居民居住条件明显改善,进一步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促进大姚县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二)编制原则

1.以人为本,依法实施。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土地使用、资金使用管理、城市建设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程建设等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依法维护群众利益,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参与改造,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2.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统筹旧城改造与新区建设,合理确定各地各类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各项工作。

3.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对不能以市场方式改造的棚户区,主要通过财政补助、政策扶持、企业和棚户区居民参与等方式统筹实施。

4.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按照合理户型、功能齐、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坚持整治与改造相结合,合理界定改造范围。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及不可移动文物。

5.完善配套,同步建设。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要求,努力做到棚户区改造工程与配套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期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教育、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方便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和出行。

第二条  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依据和规划方针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5.《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楚政办发[2013]7号);

6.《楚雄州发改委、住建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文件的通知》(楚发改价格[2014]5号);

7.《大姚县城市总体规划》(2001年—2020年);

8.《大姚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9.《大姚县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11-2015年)。

(二)规划方针

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科学合理的制定优惠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拆迁范围,保障棚户区改造资金,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全县集中连片、非集中连片的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任务,使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范围、对象、期限

(一)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的范围为大姚县城市规划区(包括金碧镇规划区)范围内

(二)规划对象

结合大姚县住房实际状况进行调查分析,在国有和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困难群众比较集中,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区域均纳入棚户区改造规划:

1.房龄超过30年以上,经鉴定C、D级破损严重的房屋占50%以上;

2.供水、排水、供热、供气、消防等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基础设施配套不全;

3.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三)规划期限

2013年—2017年。

第四条  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

(一)总体任务

从2013年起,计划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对大姚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房屋建设使用年限久、建筑密度大、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齐全,城市交通不便捷,治安和消防隐患严重,环境卫生脏、乱、差的蜻蛉市场、西河北路林业局小区、水务局小区等28个片区的棚户区进行改造,计划改造总户数2371户8630人,总占地面积40473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000157平方米。

(二)年度计划

2013年改造6个片区300户971人,占地面积约46760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05607平方米,约需投资7797万元。

2014年改造6个片区543户1647人,占地面积约32519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约44494平方米,约需投资5515万元。

2015年改造10个片区534 户1935人,占地面积约121853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约256427平方米,约需投资21270万元。

2016年改造3个片区544 户2194人,占地面积约91033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约255916平方米,约需投资24480万元。

2017年改造3个片区450 户1883人,占地面积112571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约337713平方米,约需投资20290平方米。

(三)投资估算

计划总投资150582万元。其中:棚户区住宅建设改造总投资79352万元;拆迁费用71130万元,项目前期经费100万元。通过积极争取国家、省、州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5000万元,其余资金需依托州开发投资公司融资145582万元。

(四)改造方式

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环境综合整治和房屋维修改造等多种方式进行。以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原地重建和异地建设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组织实施。在改造中可建设一定数量的保障性住房,统筹解决符合保障条件家庭住房需要。环境综合整治主要包括拆除旧住宅区内违章建(构)筑物、整修道路围墙、补植和增辟绿地、治理环境卫生等。房屋维修养护主要包括旧住宅区内房屋主体结构加固、房屋部件构件修缮更新、屋面整修改造、外墙及楼道粉饰、房屋内部老旧管线更新改造等。配套设施完善主要包括旧住宅区内配套设施设备(社区服务设施、文化体育设施、安全防范设施、管理服务用房等)的补建,市政公用设施(供水、供气、供暖、垃圾和污水处理等设施)的健全,其他城市基础设施(供电、电信、邮政等设施)的完善。

第五条  棚户区改造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加大对我州棚户区改造的补助;县人民政府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房地产税收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房地产开发税收的10%和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的全部资金可用于棚户区改造;除上述资金渠道外,还可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增加棚户区改造信贷资金安排,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鼓励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市场化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

(二)确保建设用地供应。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

(三)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落实好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政策,将优惠范围由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扩大到国有林区。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四)完善安置补偿政策。棚户区改造实行产权调换、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按拆补平衡、结算面积差价方式实施;选择实物安置的,房屋安置面积超出原有面积、但在规定标准内部分可按成本价购买,超过规定标准部分按市场价购买;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折旧等因素,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补偿价款。

(五)明确产权界定方式。对选择产权调换、实物安置的私有产权住房,按相应的安置补偿政策办理商品住房房屋产权。对因经济条件原因,无力按安置补偿政策结算差价的,超过原产权部分可采取货币方式补偿。

第六条  棚户区改造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我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大姚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从县住建局、财政局、发改局、国土局等部门抽调组成,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棚户区改造工程具体实施。县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

(二)强化责任落实。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有关工作。县住建局负责制定棚户区改造规划,组织组织实施城市棚户区建设项目,做好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县发改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报申请中央补助资金的建设投资计划,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县财政局负责落实棚户区改造的税收支持政策,筹措落实并及时下达棚户区改造补助、配套资金;县国土局负责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用地保障工作,及时办理土地报批手续和土地权属登记;县民政局负责棚户区改造中涉及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审核认定工作;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加大宣传力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作用,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大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大意义、优惠政策和实施办法,特别是突出宣传好各项惠民政策,使棚户区居民家喻户晓。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增强群众的法治观念,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四)加强监督检查。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县监察局、县住建局等有关部门要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按照规划要求定期对棚户区改造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附  则

第七条  本规划由大姚县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公布,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据此拟定实施方案并严格执行。

第八条  本规划由大姚县住建局负责解释,并定期根据全县实际状况调整完善。

 

附件:大姚县2013年-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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