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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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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姚县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1-0803399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13年11月06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姚县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大姚县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8日

 

大姚县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创新企业融资方式,解决我县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县人民政府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姚支行(以下简称“大姚建行”)合作,由政府提供风险补偿金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部分担保,开展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
第二条  助保金由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和企业缴纳的助保金组成。大姚建行按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放大10倍的额度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机构设在县财政局,县经信局予以协助和配合。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助保金贷款业务的组织实施;
(二)负责企业缴纳的助保金、风险补偿金的使用与管理;
(三)协调合作银行组织实施企业助保金贷款;
(四)负责审核确定申请助保金贷款企业风险补偿资格;
第四条  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机构在大姚建行开设专户存放助保金,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封闭运行,助保金仅限于提供担保及代偿。
第五条  助保金管理机构风险补偿的范围仅限于大姚建行向“重点中小企业池”中的企业发放的贷款。
第六条  贷款企业主要从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重点中小企业池”名录中筛选。“重点中小企业池”企业由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机构和大姚建行联合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七条  大姚建行依据银行有关信贷业务的要求,与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机构一同或分别进行实地贷前调查。根据信贷评分及评级情况,单户企业可获得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含)贷款额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八条  大姚建行根据贷款审批结论,向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机构提交审核资料。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机构将审核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向大姚建行经办机构出具通知。
第九条  大姚建行通知贷款企业按照贷款额度的3-5%的比例将助保金缴存至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机构在大姚建行开设的专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分笔存放,在所有企业的助保金贷款结清前,助保金不得清退。在所有企业的助保金贷款结清后,由助保金管理机构负责清退贷款企业缴纳的助保金本金,利息上缴县财政。
第十条  贷款企业缴足助保金后,大姚建行与贷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办理贷款发放。大姚建行在贷款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贷款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
第十二条  贷款企业逾期违约,大姚建行根据约定及时启动代偿程序,向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机构出具代偿函,用助保金先行代偿逾期贷款。同时由大姚建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十三条  当助保金不足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大姚建行向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机构提出补偿申请,由政府和大姚建行分别按50%的比例分摊。
第十四条  在实施助保金代偿以后,大姚建行向贷款企业追偿和执行担保的方式进行债务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先偿还银行债权,剩余部分按比例补回政府风险补偿金和助保金所承担损失。
第十五条  助保金贷款业务按大姚建行现行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贷后检查。
第十六条 大姚建行与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机构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定期通报贷款企业情况、贷款审批要求等,协商解决贷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银行贷款损失和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损失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黑名单,停止享受政府及银行各类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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