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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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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姚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1-0803401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13年11月06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姚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级有关部门:
 
《大姚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8日

 


大姚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
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大姚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8号令)、《关于印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的通知》(国质检科〔2009〕222号)、《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质监局函〔2006〕195号)、《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大姚县人民政府申报大姚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复函》(云质监局函〔2013〕137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
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扶持我县核桃产业发展,规范核桃种植、加工和销售市场经济秩序,培育、创建大姚核桃品牌,保护大姚核桃这一特殊、优良的核桃品种,推进大姚核桃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为目标。通过实施大姚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充分保护并挖掘利用核桃资源,强化行业管理,加大科技投入,提升发展平台,实施品牌战略,引导企业全面发展,更好地保护和弘扬大姚核桃独特的地域环境、历史文化、品质特征,发展地方特色经济,实现企业增效,农民增收,财政增长,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二、申报程序
申报工作严格遵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8号令)要求进行申报,按阶段、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具体申报程序:县人民政府划定大姚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建议→县人民政府成立申报机构→制作大姚核桃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书→提交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受理→准备证明材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初审→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同意后→制订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后续管理工作。
三、申报步骤和时间安排
申报工作分8个步骤进行,工作时限15个月(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
(一)组织各种申报材料
各部门根据本工作方案时限要求,完成申报材料组织上报(2013年6月至2013年9月30日前)。
(二)完成各种试验和检验工作
在云南省大姚核桃地方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大姚核桃质量技术要求》,完成各种试验和检验工作(2013年12月31日前)。
(三)初审协调
协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材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11月15日前)。
(四)形式审查
国家质检总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网上向社会发布受理公告(2013年11月30日前)。
(五)技术审查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大姚核桃的特点设立相应的专家审查委员会,对大姚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进行技术审查(2013年12月31日前)。
(六)获批准保护
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批准该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七)制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准
制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准,审批、发布、印制“云南省地理标志产品·大姚核桃”地方标准(2014年5月31日前)。
(八)制定大姚核桃地理标志保护管理办法
制定《大姚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组织企业申报使用大姚核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打造大姚核桃品牌。
四、申报工作
(一)成立机构,启动工作。加强对大姚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工作的领导,组建申报工作机构,明确工作目标及任务,启动申报工作。
(二)收集信息,编写材料。收集、整理大姚核桃标准、技术规范及产品检验报告,编写大姚核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申请(包括人文特征、历史渊源、现实状况),提供产品品质特色与生产地域的关系(包括理化特性、感官特性与生产地域的关系等),提供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包括产量、产值、销售范围等)。
(三)完善条件,逐级申报。做好申报资料查缺补漏工作,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与上级业务部门的对接,逐级进行申报,同时,并做好申报过程中的跟踪服务工作。
五、工作职责
(一)县政府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申报工作。
(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1.负责组织申报材料(2013年9月30日前完成)。
2.负责草拟《大姚核桃质量技术要求》(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
3.负责草拟《大姚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  
4.负责草拟“云南省地理标志产品·大姚核桃”地方标准,做好标准制定、审批、发布、印制等工作(2014年5月31日前完成)。
5.负责组织保护工作的申报、初审、形式审查、技术审查等工作,在规定时限完成各步骤工作(2014年9月前)。
6.负责对大姚核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初审,加强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质量监控,确保产品符合“云南省地理标志产品·大姚核桃”地方标准的要求(2014年5月31日前)。
7.负责做好有关数据收集和信息统计工作。
8.协助县林业局组织大姚核桃基础研究和试验检测(2013年10月31日前完成)。
(三)县林业局
1.负责提出实施大姚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发展规划和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2013年8月31日前完成) 。
2.负责提供产品名称、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说明(2013年8月31日前完成)。      
3.负责提供产品感官特性、理化指标等说明,并提供产品特征与产地自然因素、人文因素之间关联性说明(2013年8月31日前完成)。
4.负责提供其它证明材料,如地方志、获奖证明、检测报告等(2013年9月30日前完成)。
5.负责组织大姚核桃基础研究和试验检测(2013年10月31日前完成)。
6.配合县质监局草拟《大姚核桃质量技术要求》(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
7.配合县质监局草拟“云南省地理标志产品·大姚核桃”地方标准(2014年5月31日前完成)。
8.协助县质监局组织申报材料(2013年9月30日前完成)。
9.协助县质监局完成相关申报工作(2014年5月31日前)。
10.负责大姚核桃种植研究及产品开发。
(四)县财政局
负责安排项目工作经费并监督使用。
(五)县发展和改革局
负责争取省、州政策、项目支持。
(六)县环境保护局
负责提供大姚核桃种植环境、生态、资源保护报告。(2013年8月31日完成)
(七)县国土局
协助县林业局提出实施大姚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发展规划和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2013年8月31日前完成) 。
(八)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负责提供大姚核桃生产加工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材料。(2013年9月30日前完成)
(九)县气象局
负责提供大姚核桃生长气候条件相关材料。(2013年8月31日前完成)
(十)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
负责提供近三年来大姚核桃产量及国内外市场销售情况。(2013年10月30日前完成)
(十一)县志办
负责提供大姚核桃种植、生产的历史渊源、产业发展、产品所得荣誉等方面资料。(2013年9月30日前完成)。
(十二)县农业局
加大农资监管力度,帮扶大姚核桃生产加工企业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认证、有机食品认证,认真落实认证奖励政策,加快生产、营销等服务体系建设。
(十三)县水务局
 负责指导大姚核桃水环境治理和农业灌排水基础设施建设。
(十四)文体广电旅游局
负责将大姚核桃作为旅游重点产品推广,参与大姚核桃专题片制作,积极宣传大姚的特色产品,为大姚核桃申报地理标志产品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专题片制作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
(十五)县卫生局
负责涉及大姚核桃食品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
(十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大姚核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十七)县核桃协会
1.负责规定大姚核桃的生产技术,包括生产使用原材料、生产工艺、流程、安全卫生、主要质量特征、加工设备技术要求等(2013年9月30日前完成)。
2.负责提供其它证明资料,如地方志、获奖证明、检测报告等(2013年9月30日前完成)。
3.负责加大贯彻“云南省地理标志产品· 大姚核桃”地方标准的宣传力度,推行标准化种植。
4.负责对大姚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相关知识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工作。
5.配合县质监局草拟《大姚核桃质量技术要求》(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
6.配合县质监局草拟“云南省地理标志产品·大姚核桃”地方标准(2014年5月31日前完成)。
7.协助县林业局组织大姚核桃基础研究和试验检测工作(2013年10月31日前完成)。
8.协助县林业局做好产品感官特性、理化指标等说明,并提供产品特征与产地自然因素、人文因素之间关联性的说明(2013年8月31日前完成)。
(十八)县科学技术局
配合县质监局草拟《大姚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并做好涉及大姚核桃的科技项目申报。
(十九)县政府办公室法制办
配合县质监局草拟《大姚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开展大姚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对弘扬大姚核桃名、特、优产品特性,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快与国内国际接轨,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县核桃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的一项重要措施,县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强化对大姚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宣传、推动、协调和监督管理,做好大姚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工作。
(二)明确职责,协同配合。大姚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工作涉及的县级各有关部门和县核桃生产加工企业要明确专人,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加强沟通,确保大姚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地理标志产品的申报、保护是促进我县核桃产业化、品牌化的重要举措,是帮助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之一,各有关部门要发挥各自的宣传优势,宣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基本知识,营造氛围、扩大影响、争取支持,为大姚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工作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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