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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意见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1-0803403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13年11月06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乡镇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促进基层干部规范用权、廉洁履职,现对加强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强化服务、改进管理、提高效能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着力构建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使农村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统一进场交易、统一进行管理、统一接受监督”,不断提高乡镇政府的社会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质量,为交易主体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和优质服务。
二、运作机制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和程序进行操作,实行“统一进场、管办分离、规则主导、全程监管”的运作机制。
(一)统一进场。县规定纳入县级市场交易标准以下的项目,都必须进入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进场登记、报名、发售交易文件、开标评标等与交易有关的活动统一在乡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公告在相关媒体发布的同时,也必须在乡镇交易中心内进行发布。
(二)管办分离。监督机构不直接介入市场操作;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市场服务职能,严格按规则和程序组织交易活动;监管部门与交易中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得有隶属关系。
(三)规则主导。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机构、岗位、工作流程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与交易活动相关的机构和人员(包括交易双方、中介服务机构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交易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包括交易申请、信息发布、资格认定、评委抽取、开评标等)严格遵照规则和程序进行。
(四)全程监管。乡镇纪委对各类交易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督促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及时纠正和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信息公开、过程公平、结果公正。
三、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
(一) 成立乡镇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
乡镇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是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重大问题的决策、重大事项的协调和领导工作,由乡镇长任组长,乡镇纪委书记、乡镇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村党总支书记(主任)、相关站所负责人为成员。各乡镇纪委为乡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机构,同时也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参与各类交易活动的监督。
(二)明确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责
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乡镇进行建设工程招投标、产权交易、物资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形市场,也是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的操作机构。按照《中共大姚县委办公室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姚县乡镇政务服务体系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大办通〔2012〕38号)的要求,进一步健全规范交易中心机构及职能。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则上由副乡镇长兼任中心主任,确定2-3名专兼职工作人员。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管理、服务职能,具体包括:
1.组织各类必须进入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2.统一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
3.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地和服务;
4.为各类交易活动提供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5.对中介机构进场代理的交易项目进行程序性监督;
6.协助调查处理相关投诉。
四、进场范围
在乡镇区域范围内进行的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在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一)工程建设项目: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使用村集体和财政资金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和装修、市政、新农村建设、水利、交通工程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二)政府采购项目:乡镇所属集体单位和村委会,使用财政资金和集体资金采购涉及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单项或批量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项目,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产权交易项目:乡镇所属集体单位和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坡荒滩、小坝塘小水库、林地(林权)、经济林、土地等经营权的租赁、承包、出售、转让;属乡镇人民政府或村集体所有且经县有关部门批准纳入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房屋、铺面、公共设施等集体资产的出让或出租。
(四)其他必须公开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五、交易的基本程序
(一)审批:各村集体办理交易事项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乡镇政府审批,方可进入招标程序;
(二)告知:审批后的交易项目需向乡镇纪委告知;
(三)进场登记及交易日程安排;
(四)发布项目交易公告;
(五)乡镇纪委组织审查项目交易招标文件;
(六)报名及资格审查;
(七)发售项目交易文件;
(八)开标、评标;
(九)中标公示;
(十)发中标通知书;
(十一)签订合同;
(十二)归档。
六、制定工作流程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一个交易平台,各乡镇制定工作流程上,应该遵循“公开、便民、高效、节约”的原则,根据本乡镇实际情况,制定“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工作流程,并按要求将这些工作流程在中心显著的地方进行粘贴。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建设条件。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做到“五到位”:即机构到位、人员到位、场地到位、制度到位、经费到位。各乡镇要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合理配备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办公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要结合实际建立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项工作机制和制度,加强对乡镇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组织对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摸底、清理和登记,没有纳入县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必须由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管理。
(二)统一操作规范。1.统一进场交易。乡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原则上应在各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村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进入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统一评标小组。一般项目的评标小组,可由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本乡镇专业技术人员、各站所相关人员、党代表、人大代表、业主代表、村民代表等人员中确定,但应重点考虑能否胜任评标工作。评标小组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对于重要项目,评标小组中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可从县级专家库中抽取。3.统一合同备案。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签发之日起10日内,项目业主和中标人(买受人)应签订书面合同和廉政合同,并将合同报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三)统一监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管理,对符合招投标要求的项目做到“应进必进”。要加强各方面、各环节的监管力度,并在交易活动中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指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健全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交易活动全过程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和查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确保乡镇辖区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能公开、公平、公正、有序进行。
    (四)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和简报、宣传栏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开展宣传,让群众进一步了解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职能职责及操作流程,加强对村级集体资产交易规范及交易流程的宣传力度,确保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五)强化监督检查。县监察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务局等单位要加强对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活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将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情况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确保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统一、规范、有序进行;县监察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局要加大对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运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不定期对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进行抽检,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报。对隐瞒、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或私下进行交易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乡镇和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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