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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姚县财政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1-0803559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16年05月16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姚县财政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支付行为,确保财政专项资金安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大姚县财政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9日

 

  大姚县财政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支付行为,保证财政资金有效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各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部门职责与资金支付管理

  第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管理专项资金指标,上级已经明确到具体项目的财政资金,县财政直接将预算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上级不定项目的专项资金,由主管部门提出用款计划或分配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报政府审定后下达。

  (二)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县级财政直接将资金拨付到县级部门、乡镇和项目实施主体或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三)严格县级部门、乡镇和项目实施主体开设银行账户管理。

  第五条  县级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项目资金支付管理职责:

  (一)县级部门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的,应当履行好项目的管理、组织、实施等职责。资金由县级部门支付相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及工程建设中标单位。项目的会计核算应当在县级部门。

  (二)县级部门不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的,应当商县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的项目及资金分配方案,将项目及资金安排到项目实施乡镇或项目实施主体。资金由乡镇财政所或项目实施主体支付给商品或劳务供应商及工程建设中标单位,项目的会计核算应当在项目实施的乡镇财政所或项目实施主体。

  (三)县级部门委托下属单位实施的项目,由县级部门直接支付资金,项目的会计核算应当在县级部门。

  (四)县级部门负责对项目和项目实施主体的监管,并组织对项目的验收。

  (五)对县级需要安排的资金,年初商县级财政部门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政府审定后列入年度预算。

  第六条  乡镇为主体实施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的支付,统一由财政所账户支付给商品或劳务供应商及工程建设中标单位,会计核算在乡镇财政所。乡镇应当管理好县级委托支付的项目资金,并做好相关会计处理。

  第七条  扶持企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按照《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姚县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60号)执行。资金按预算管理下达财政专户的,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拨款通知,资金由县财政专户支付给相关企业;资金按预算管理下达到主管单位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支付资金。

  第八条  涉农补贴资金的支付。种粮农民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草原生态补贴、退耕还林补贴、森林生态效益补贴、大中型移民后扶补助等涉农补贴资金,由乡镇和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财政专户通过银行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个人账户。城乡低保、养老金等资金由县级主管部门根据乡镇、县级部门审核的数据由县主管部门通过银行支付到受益人账户。其他惠民补贴资金由县业务主管部门商县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所,由乡镇财政所账户支付到农户和受益人。

  第九条  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的扶贫类资金支付,根据项目批复,资金由县财政扶贫专户拨乡镇财政所,由财政所支付给商品或劳务供应商及工程建设中标单位,会计核算资料回补报账后返回乡镇财政所;信贷贴息资金由财政扶贫专户直接支付给承贷银行;享受贴息的企业经扶贫办组织验收后由财政扶贫专户支付给企业。

  第十条  按有关规定要求在县级部门报账制管理委托乡镇支付的资金,由县级部门将资金安排到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将资金支付到商品或劳务供应商及工程建设中标单位,会计核算在县级部门。             

  第十一条  县级各部门、各乡镇、各项目主体要加强项目管理,按时推进项目实施,严禁骗取、套取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主体按照项目的实施进度,及时支付资金,严禁用现金支付项目资金,严禁将项目资金支付县、乡相关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各项目单位应当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真实完整。

  第三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四条  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支付通过专项监察、各项审计、财政检查督导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各单位及项目主体在各单位监督检查中发现违纪违法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群团组织,省州驻大姚单位。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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