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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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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充实大姚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成员单位的通知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1-0803601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16年05月09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充实大姚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成员单位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84号)精神,切实推动全县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深入开展,健全维护全县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我县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县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充实大姚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成员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姚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汪光献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 组 长:邢东波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华成敬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金彩云  县委政法委专职副书记

  何家明  县财政局局长、县金融办主任

  刘惠琼  人行大姚县支行行长

  刘明乾  县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        县发改局局长

  金红印  县委县政府信访局局长

  席仕斌  县经信局局长

  杨新明  县教育局局长

  王劲松  县民政局局长

  郭  腾  县司法局局长

  李贵昌  县住建局局长

  赵信宏  县交运局局长

  周建民  县农业局局长

  彭剑波  县林业局局长

  曹  燕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局长

  王荣书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陶光云  县地税局局长

  栾育伟  县法院副院长

  王  华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范建兵  县财政局副局长

  李恒华  财产保险公司大姚支公司经理

  李华勇  人寿保险公司大姚支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职责:统筹组织全县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指导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属有关部门查处非法集资大案要案,协调涉及非法集资活动的维稳工作,指导县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有效履行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金融办,办公室主任由县财政局局长、县金融办主任兼任。各成员单位需确定1名联络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县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人行大姚县支行)继续履行部门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职责。今后,领导小组成员工作如有变动,由相应岗位人员自行递补,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县人民政府不再行文。

  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

  (一)县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对涉嫌非法集资宣传的管理;组织开展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对证据确凿、危害严重的非法集资案件依法予以报道,营造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舆论氛围。

  (二)县委政法委:督促协调公、检、法、司部门依法查办案件,配合协调处置因非法集资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

  (三)县法院:负责非法集资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积极参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为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等工作。

  (四)县检察院:负责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和起诉工作;积极参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为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等工作。

  (五)县司法局:负责县内涉及非法集资处置的有关政策、法规、规章的解释工作;积极参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为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等工作。

  (六)县委县政府信访局:负责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的信访工作,做好信访群众的劝导和说服解释工作;积极参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需要协调的事项。

  (七)县公安局:部署开展集中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专项行动,对非法集资活动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受理单位或个人举报、报案、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及时审查,达到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侦查;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财物,最大限度地为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八)县发改局:负责处置非法集资涉及的有关产业政策、办法的制定、解释工作,以及涉案物品的价格认证工作;积极参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九)县金融办: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成员单位履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职责;负责制定监管行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业宣传教育活动;负责监管领域内非法集资的防范宣传、预警监测、风险排查,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活动的调查取证、认定、查处工作;负责做好小贷公司、资本管理公司、股权投资类企业、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行业融资活动监管。

  (十)人行大姚县支行: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单位或个人的金融资产依法进行监测;配合银监、公安、工商、司法等部门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组织开展投资者风险教育,正确引导民间借贷,促进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和谐发展;牵头组织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的调查取证、认定、查处工作;负责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排查整治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参与查处可能影响金融稳定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协助公安机关查询、冻结和查处非法集资活动账户和资金,继续履行县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职责。

  (十一)县财政局: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参与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财务监督工作;负责做好融资担保行业融资活动监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活动的调查取证、认定、查处工作。

  (十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媒体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和检查,依法查处涉及非法集资活动的违法广告;负责对从事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等业务的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监管;依照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对非法集资的企业予以处罚;积极参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十三)县地税局:协助掌握和提供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税收缴纳方面的有关线索,及时查处涉嫌非法集资企业违反税法行为,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税务监督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活动的调查取证、认定、查处工作。

  (十四)县经信局:负责制定行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业领域宣传教育活动;负责本行业监管领域内非法集资的防范宣传教育、预警监测、风险排查、治理整顿;负责做好典当行业融资活动监管;负责对工业、信息产业、能源、医药、高新技术等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进行排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监督管理,严防中小企业非法集资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活动的调查取证、认定、查处工作。

  (十五)县住建局:负责制定行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业领域宣传教育活动;负责本行业监管领域内非法集资的防范宣传教育、预警监测、风险排查、治理整顿;负责做好行业融资活动监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活动的调查取证、认定、查处工作。

  (十六)县农业局:负责制定行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业领域宣传教育活动;负责本行业监管领域内非法集资的防范宣传教育、预警监测、风险排查、治理整顿;负责做好行业融资活动监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活动的调查取证、认定、查处工作。

  (十七)县林业局:负责制定行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业领域宣传教育活动;负责本行业监管领域内非法集资的防范宣传教育、预警监测、风险排查、治理整顿;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活动的调查取证、认定、查处工作;负责做好行业融资活动监管。

  (十八)县教育局:负责制定行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业领域宣传教育活动;负责本行业监管领域内非法集资的防范宣传教育、预警监测、风险排查、治理整顿;负责做好行业融资活动监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活动的调查取证、认定、查处工作。

  (十九)县民政局:负责制定行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业领域宣传教育活动;负责本行业监管领域内非法集资的防范宣传教育、预警监测、风险排查、治理整顿;负责做好行业融资活动监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活动的调查取证、认定、查处工作。

  (二十)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制定行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业领域宣传教育活动;负责本行业监管领域内非法集资的防范宣传教育、预警监测、风险排查、治理整顿;负责做好行业融资活动监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活动的调查取证、认定、查处工作。

  (二十一)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行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业领域宣传教育活动:负责本行业监管领域内非法集资的防范宣传教育、预警监测、风险排查、治理整顿;负责做好行业融资活动监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活动的调查取证、认定、查处工作。

  (二十二) 县财产保险公司大姚支公司、县人寿保险公司大姚支公司:负责制定行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业领域宣传教育活动;负责本行业监管领域内非法集资的防范宣传教育、预警监测、风险排查、治理整顿;负责做好行业融资活动监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活动的调查取证、认定、查处工作。

  县属其他部门负责做好本行业领域范围内法律政策宣传教育和非法集资防范宣传、监测预警、风险排查、治理整顿工作,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性质的认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和善后工作。

 

 

  大姚县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7日

 

 

 

 

 

 

 

 

 

 

  抄送: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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