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5〕48号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
全县学生食堂粮油采购供应工作的指导意见
县级有关部门:
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州学生食堂粮油供应工作的指导意见》(楚政发〔2015〕14号)文件精神,为确保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学生食堂粮油食品安全,进一步规范我县各级各类学校学生食堂粮油采购供应工作,确保广大学生吃上安全放心的粮油食品,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大姚县学生食堂粮油采购供应基本原则
我县学校学生食堂粮油采购供应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全面推行集中采购供应模式,实行招投标,确保供应粮油的质量安全。
二、大姚县学生食堂粮油招标采购供应具体要求
(一)推行粮油集中采购模式
为便于粮油质量监管,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学生食堂采购的所有粮油产品(包括大米、面粉、挂面、食用植物油等),一律实行集中采购供应模式,产品质量可追溯。我县学校学生食堂粮油供应工作由县教育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粮食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参与组织实施。由县教育局统一组织招标采购并与中标粮油供应商签订框架合同(母合同),各学校根据框架合同和实际需要与中标粮油供应商分别签订粮油供应合同(子合同),合同明确粮油供货的数量、单价、交货地点及学校、供应商之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规范粮油采购内容
1.采购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粮油供应商。
2.采购周期。根据我县实际情况,以一学年为一个采购周期。
3.采购程序。在每学年末,由县教育局根据在校学生人数确定下学年需要采购的粮油数量,并在每年的8月初按照招投标法的有关程序组织招标采购。
4.采购价格。按城区基准价进行采购,在招标确定粮油供应商后,供应商根据采购计划,在基准价格基础上根据不同乡镇学校运输距离,顺加运费、装卸费、包装费等合理经营费用报县教育局、县发改局会审同意后确定各乡镇配送价格。基准价一般为一年一定价,如粮油价格发生涨跌且超过5%时,由粮油供应商报县教育局、县发改局核批后执行调价价格,并及时将调价情况告知各学校。
5.招标文件。为确保采购粮油质量安全,招标文件确定资格审查标准并对粮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择优选择诚信度高、条件优、综合实力强的经营者。资格审查标准包括以下12个方面:
(1)粮油供应商必须具有经营范围含粮油产品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且连续从事粮油经营活动3年以上。
(2)粮油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投标时需提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且,有保证采购供应60天以上粮油数量所需的流动资金。
(3)粮油供应商必须自有一定规模的成品粮油砖混结构仓库及配套设施,且符合成品粮油储存标准。成品粮油仓库的最低容量不得低于以拟投标供我县学校学生食堂人数、人均0.5公斤/天口粮标准、供应60天计算所需仓库容量。
(4)粮油供应商必须拥有1至2名经省级以上专业机构资质认定的粮油专业保管人员;拥有基本的粮食检化验设备和1至2名以上经省级及以上专业机构资质认定的检化验人员。专业人员必须是和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通过人社部门签订有效劳动合同的职工。
(5)粮油供应商必须建立有规范的粮食购销经营台账,且台账保管时间不低于3年,并按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无虚报、瞒报、漏报现象发生的粮油经营者。
(6)粮油供应商必须提供近3年内无粮油质量安全问题受到粮食、工商、食药监、卫生、质监等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证明。
(7)粮油供应商必须提供近3年内从事粮油经营活动的税收完税证明,且无偷税、漏税、逃税行为。
(8)粮油供应商近三年应具有成功完成类似项目的业绩。
(9)有关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
粮油供应商资质条件如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向教育、粮食、财政、发改、工商、食药监等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审查,发现不利于保证稳定供应和粮油质量安全等情况的,要督促粮油供应商完善,限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应重新组织选择粮油供应商。
(10)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企业,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纪或不良记录(在报名期内,以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受贿档案查询记录》为准)。
(11)投标人是代理商的,须提供原厂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原件和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是经销商的,提供《食品流通许可证》。
(12)投标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和政府采购有关制度,一旦参加投标,则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建立粮油供应商资格退出机制
粮油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粮食、财政、发改、工商、食药监、质监、监察等部门组成工作组核实有关情况,情节轻微或未造成较大损害事实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较大损害事实的,终止供应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参与大姚县辖区内任何学校学生食堂粮油供应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供应商资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如实报告教育、粮食、财政、发改、工商、食药监、质监、税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
2.因粮油供应商责任发生粮油质量问题,导致粮油质量安全事故的;
3.粮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采取隐瞒手段继续供应的;
4.虚开税务发票,发生偷税、漏税行为的;
5.有掺杂使假、短斤少两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6.未如实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数据的;
7.未经批准,擅自提高粮油供应价格的;
8.有故意迟供、拒供、断供行为的;
9.私自串换供应品种或降低供应质量等级标准的;
10.与供应学校人员勾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11.向学校学生食堂供应超过保质期或保质期不足15天的粮油产品的;
12.向学校供应无生产许可证的粮油产品的;
13.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四)供应粮油品种及质量标准
1.统一供应的粮油为非转基因产品。
2.粮油质量标准统一为:粳米,国标三级及以上;普通挂面,行标一级;面粉,国标特制二等及以上;菜籽油,国标四级及以上。如学校有其他粮油品种和更高粮油质量需求,在质量保证的前提下,同粮油供应商另行签订供应合同。
3.供应的粮油必须为包装成品粮油,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要求。
(五) 建立粮油质量管理监督机制
1.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粮油供应商在购进每批次粮油产品时,必须向供货商索取该批次粮油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且粮油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必须为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质监机构提供,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时间与供粮时间不得超过15天,同一批次粮油分批次配送的,可以只送检一次,但检验有效期不得超过3个月。向学校配送粮油时,要随货同行该批次粮油的质量检验报告及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规范粮食抽样封存程序。粮油供应商在向学校交付粮油时,双方经办人员须当场抽取粮油样品进行封存,封条注明学校名称、封存日期、样品有效期等内容,经双方经办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学校公章后密闭贴封,样品交由双方分别保管,样品有效期同粮油质量检验报告有效期一致。供应商应指导学校做好样品保管工作,避免样品因保管不善发生质量劣变。每次交接粮油时,学校经办人员应认真核对质量检验报告与粮油实物的一致性。该批次粮油使用完后,留存样品自动失效。
3.合理确定供应周期。由于各学校储粮条件和保管能力不同,供应商不得以降低成本为目的,促使学校大批量储存粮油。粮油供应商应立足不同季节的气候特征和学校的储粮条件,原则上粮油供应周期应控制在2个月以内,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学校应根据学生人数测算每个周期所需粮油数量,提前向粮油供应商报送用粮计划。供应商原则上将学校所需粮油配送到各校点,有条件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到供应商处取粮油,配送产生的相关费用应除去。供应商应综合考虑学校采购成本及储粮安全等因素,向学校提供粮油配给的合理化建议,降低配送成本,按需配送,避免因保管不善造成粮油质量劣变。
4.加强科学储粮指导及粮情检查。粮油供应商取得供应资格后,要对各学校的粮油保管情况进行全面了解,采取现场教授、印制储粮知识手册、统一举办科学储粮培训等方式指导学校做好科学储粮工作。
5.做好粮情检查。学校保管人员要定期检查粮食储存状况,发现粮食发热、受潮、霉变等异常情况,立即停止食用,并及时协调供应商进行处理,问题粮油未彻底解决前不得继续使用。如有必要,提请第三方有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进行粮油质量安全鉴定。
(六)规范采购资金管理、结算程序
1.学校采购粮油时开具盖有学校公章的发货通知单,供应商凭发货通知单发货。在交接粮油商品时,供应商向学校提供发货凭证,学校向供应商开具收货凭证,双方凭证均应载明粮油品种、数量、等级、价格、金额、交接时间等内容并加盖各自公章,双方经办人员在双方凭证上签字确认。供应商依据实际供应数量开具正规税务发票,凭发票和学校的收货凭证统一与各学校进行结算,各学校凭供应商开具的正规税务发票报账,不准以白条报账。
2.鉴于粮油供应数量大,为减轻供应商流动资金压力,保证粮油供应的稳定,在供应商提供资料齐全、对粮油数量、质量无争议的情况下,各学校原则上应在接收粮油的当天与供应商结清该批次粮油价款,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当月底,不得故意拖延、拒付。结算资金一律采取转账方式,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三、加强领导,协调配合,确保我县学校学生食堂粮油质量安全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高度重视我县各类学校学生食堂粮油采购供应工作,加强领导,确保学生食堂粮油质量安全。
(二)协调配合,确保安全
1.县教育局:一是要组织做好辖区内各类学校粮油集中采购供应工作;二是加强对学校执行集中采购粮油的监督检查,对发现学校集中采购粮油数量与实际就餐人数不相符的,要予以纠正;对发生因私自外购引发粮油质量安全事故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三是对粮油供应商与学校人员勾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进行严肃查处。
2.县粮食局:一是负责做好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第(3)、(4)、(5)、(6)项内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二是加强对粮油供应商库存粮油质量管理的指导,依法配合食药监等部门做好粮油质量监管工作;三是加强对粮油供应商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虚报、漏报、拒报统计数据的行为;四是做好粮油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3.县发改局:一是要加强对学校粮油集中采购供应工作中采购价格的指导和监督;二是要对采用基准价中标粮油供货商提交采购基准价加各种费用及合理利润的实际供应价格进行审查并提出具体审定意见;三是严格查处供应中擅自变更供应价格的行为。
4.县食药监局:一是负责好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第(1)、(6)、(9)、(11)项内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二是要加强对学生食堂粮油质量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三是及时处理有关学生食堂粮油供应工作中出现的粮油质量安全问题。
5.县工商局:一是负责好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第(1)、(6)、(11)项内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二是要严厉查处粮油供应商在采购供应工作中的掺杂使假、短斤少两等违法违规行为。
6.县财政局:做好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第(2)项内容审查及涉及财政部门职能内容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7.县人社局:做好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第(4)项内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8.县检察院:做好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第(10)项内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9.县国税局、地税局:一是要做好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第(1)、(7)项涉及税务部门职能内容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二是要积极提供有关企业的完税情况证明。
10.县监察局:加强对参与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政监察。
11.取得粮油供应资格的粮油供应商:向县教育局作出书面粮油质量安全保障承诺;做好优质服务工作,按照学校计划供货时间、品种、数量要求,按时、按质、按量送达。
12.各学校:做好粮油采购计划,并按照要求提前告知粮油供应商;按照时间规定及时支付粮油货款;不得私自外出采购粮油;属于学生自主交粮的学校要负责做好监管工作。
(三)其它事项
1.各学校在接收粮食时,应采取抽包称重法判定粮食是否属于定量包装,差率参照国家粮食库存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如国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监管职责则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地址:大姚县金碧镇金平路政务中心 联系电话:0878-6222279
滇ICP备05001067号 网站标识码:5323260002 滇公网安备 532326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