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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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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姚县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1-0803639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15年09月18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姚县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543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姚县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金碧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大姚县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69

 

 

 

大姚县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快推进我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改善我县城市棚户区居民居住和生活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133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楚政办发〔20137号)及《楚雄州财政局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和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改善民生、建设“宜居大姚,美丽家园”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把城市棚户区改造与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和建设城市综合体相结合,以改善城市棚户区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家庭居住和生活条件为出发点,以消除安全隐患、完善住房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为立足点,努力把棚户区改造成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小区或社区。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统筹旧城改造与新区建设,合理确定各地各类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各项工作。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对不能以市场方式改造的棚户区,主要通过财政补助、政策扶持、企业和棚户区居民参与等方式统筹实施。

(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按照合理户型、功能齐、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坚持整治与改造相结合,合理界定改造范围。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及不可移动文物。

(四)完善配套,同步建设。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要求,努力做到棚户区改造工程与配套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期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教育、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方便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和出行。

(五)以人为本,依法实施。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土地使用、资金使用管理、城市建设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程建设等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依法维护群众利益,引导棚户区居民积极参与,确保棚户区改造工程惠及广大群众。

三、改造范围及任务

大姚县城市棚户区是指大姚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密度大、简易结构房屋多、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配套设施不齐全、功能不完善、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包括集中成片和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等。为切实改善我县棚户区人居环境、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提升城市品位,结合州人民政府下达我县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任务627户及我县城市棚户区分布和城市发展规划情况,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627户棚户区改造分6个项目区实施:一是原农业局(畜牧局)片区危旧房改造76户;二是原县交运局片区危旧房改造24户;三是县人民武装部片区危旧房改造283户;四是西河南北路危旧房改造41户;五是瑞兰饭店片区危旧房改造13户;六是金龙洞一组、二组危旧房改造190户。

四、实施方式

(一)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环境综合整治和房屋维修改造等多种方式,通过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原地重建和异地建设相结合组织实施,改造中可建设一定数量保障性住房用于统筹解决符合保障条件家庭住房需要。环境综合整治主要包括拆除旧住宅区内违章建(构)筑物、整修道路围墙、补植和增辟绿地、治理环境卫生等。房屋维修养护主要包括旧住宅区内房屋主体结构加固、房屋部件构件修缮更新、屋面整修改造、外墙及楼道粉饰、房屋内部老旧管线更新改造等。配套设施完善主要包括旧住宅区内配套设施设备(社区服务设施、文化体育设施、安全防范设施、管理服务用房等)的补建,市政公用设施(供水、供气、供暖、垃圾和污水处理等设施)的健全,其他城市基础设施(供电、电信、邮政等设施)的完善。

(二)采用政府引导,企业运作(商业开发或国有企业运作)等方式进行。

(三)成立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拆迁安置机构,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工作。

五、资金使用及管理

各级下达我县的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根据我县城市棚户区分布、现状及改造计划,一是用于各改造片区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二是用于规划区内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用于纳入补助范围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收购)、安置、建设以及有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县财政局应当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棚户区改造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中央和省级建设投资计划下达后,由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和县住建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随到随转”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棚户区改造计划任务和资金分解下达到各项目,不得出现计划滞留、资金滞留的现象,同时将资金使用情况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发改部门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六、项目监管

(一)规范项目管理。棚户区改造必须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的建设程序、技术标准规范和土地、环保、节能等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全程监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项目完工后要及时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二)规范档案管理。各改造片区要高度重视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档案资料收集管理工作,收集管理的资料包括:改造前棚户区危旧房的照片和套数、面积、产权权属、建筑密度、房屋建设年代、房屋结构、建筑质量及使用功能、配套设施等情况;棚户区改造过程中需要安置廉租房和公租房套数、安置片区及改造后规划情况,棚户区改造总平面图,基本建设程序相关手续,已签订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协议和名单,征收付款通知和收款收据,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度计划表,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

七、有关政策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在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加大对我县棚户区改造补助的同时,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房地产税收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也可将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房地产开发税收的10%和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除上述资金渠道外,还可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增加棚户区改造信贷资金安排,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鼓励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市场化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

(二)确保建设用地供应。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土地供应计划,实行单列、优先供应,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应保尽保,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也可以采用协议出让等方式提供。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和商品住房用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到零星分散集体土地或国有划拨农用地需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实施主体应及时向县国土局提出用地申请并按程序申报。

(三)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涉及的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个人所得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四)完善安置补偿政策。棚户区改造实行产权调换、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按拆补平衡、结算面积差价方式实施;选择实物安置的,房屋安置面积超出原有面积、但在规定标准内部分可按成本价购买,超过规定标准部分按市场价购买;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折旧等因素,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补偿价款。

(五)明确产权界定方式。对选择产权调换、实物安置的私有产权住房,按相应的安置补偿政策办理商品住房房屋产权。对因经济条件原因,无力按安置补偿政策结算差价的,超过原产权部分可采取货币方式补偿。

八、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我县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大姚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住建局,由县住建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从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国土局等部门抽调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负责改造工程的计划管理、资金使用管理、工程建设管理、政策执行、监督检查、目标考核、信息综合反馈等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作风,优化程序,提高效率,为棚户区改造提供优质服务。县住建局牵头负责制定棚户区改造规划,组织实施城市棚户区建设项目,做好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县发改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报申请中央补助资金的建设投资计划,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及时下达棚户区改造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工矿棚户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棚户区改造的税收支持政策,筹措落实并及时下达棚户区改造补助、配套资金;县国土局负责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用地保障工作,及时办理土地报批手续和土地权属登记;县民政局负责做好棚户区改造中涉及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审核认定工作;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人民银行大姚支行负责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服务工作。

(三)完善监督检查。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县级负总责,各改造片区抓落实的原则,扎实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工作,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监管到位、分配补偿到位,依法依规进行安置补偿,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类棚户区改造任务;要全面做好棚户区改造信息公开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通过政府政务网站等渠道公开棚户区改造项目具体情况,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全方位监管,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坚决制止棚户区改造中损害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县监察局、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棚户区改造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前期工作进展缓慢、融资工作滞后的,要严格督促问责。县审计局要提前介入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全方位监督,确保项目实施合法合规,确保资金有效使用和安全。严禁企事业单位借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6 月9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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