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5〕37号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姚县2015年
“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现将《大姚县2015年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姚县2015年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
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促进我县小微企业快速发展,稳定就业、改善民生,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工作的通知》(楚政办函〔2015〕3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我县2015年微型企业培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15年,我县微型企业扶持目标任务为230户,其中:分配县工商局60户,县工商联63户,县妇联27户,团县委30户,县人社局50户。
二、扶持对象及范围
微型企业扶持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
(二)2014年4月1日后注册成立的微型企业,且企业注册地在本县辖区内。
(三)无在办企业。
(四)创办的微型企业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带动5人(含创业者本人)就业。创业者和带动就业人员户籍不受限制。
(五)重点扶持行业为: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商贸流通、技术咨询、服务贸易、民族手工艺品加工、特色农产品生产(含特色养殖)、中介服务、网络集成和电子商务等类型企业;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的微型企业不列入扶持范围。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进行划型,符合微型企业标准的,享受同等政策。
(六)申请微型企业扶持的企业投资规模在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7万元。2015年微型企业注册资本标准,结合工商登记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原《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受理初审暂行标准》(云工商企注字〔2014〕10号第一条“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第二款中,以注册资本划型的可放宽到注册资本标准的4倍,其他未列明行业可放宽到营业收入标准的2倍。
三、扶持政策
(一)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向县人社局、县工商局、团县委、县妇联、县工商联任选一家申报“微型企业扶持资金”。根据州确定的年度扶持名额,由县人社局、县工商局、团县委、县妇联、县工商联在申报企业中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进行筛选,逐级审查,最终确定给予扶持的微型企业,政府给予3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州、县财政按5:3:2的比例承担。
(二)扶持对象创办微型企业有贷款需求的,由农村信用社、邮储银行给予10万元以下的银行贷款支持;或者协调“小微金融交易”等机构给予融资支持;并可同时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等相关政策。同时,按规定免收涉及微型企业的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工作流程
申请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从县人社局、县工商局、县工商联、团县委、县妇联5个部门中选择一家具体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对申请企业进行材料初审、实地核查并如实填写《云南省微型企业经营场所现场查验记录表》后,将全套资料提交县工商局审核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及是否存在重复申报情况,由县工商局对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提出初审意见报县民营办(县经信局),县民营办组织会审委员会专家会审,会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完整性及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微型企业列入扶持范围按规定程序进行扶持。
符合扶持对象和范围的微型企业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申请书(附件1);
(二)带动人员就业相关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微型企业创业投资计划书(附件2);
(四)投资资金证明(主要指购置租赁或装修经营场所、购置设备和原材料、加盟费、特许经营费等非人工费用经营性支出的有效票据凭证,其中购置租赁或装修经营场所费用计算时不得超过投资总额的30%);
(五)微型企业贷款申请书(有贷款需求的企业提供)(附件3);
(六)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八)社区和村居委会证明材料。
五、工作职责
(一)县经信局:作为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的牵头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工作方案,统计汇总工作进展情况,会同县财政局做好县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牵头组织会审,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二)县财政局:负责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县级补助资金的安排和拨付工作,做好资金使用和管理。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积极为微型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协调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给予“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贷款适当的政策倾斜。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宣传和发动,由社区和村居委会对申报企业提出证明,鼓励符合条件的相关微型企业向县人社局、县工商局、团县委、县妇联、县工商联、任选一家递交申报材料。
(四)县工商局:负责做好审核工作及宣传动员、创业培训和微型企业扶持申报具体承办工作。
(五)县人社局:负责开展创业培训,推动“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与“贷免扶补”、小额担保贷款等工作的有机统一,并负责微型企业扶持申报具体承办工作。
(六)县工商联:负责配合县经信局做好协调工作,负责宣传动员、创业培训和微型企业扶持申报具体承办工作。
(七)团县委、县妇联:负责宣传动员、创业培训和微型企业扶持申报具体承办工作。
(八)人行大姚县支行:负责加强信贷政策指导,合理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为符合贷款条件、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落实10万元以内的贷款。
(九)农村信用社、邮储银行: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按政策审查是否符合放贷条件,并组织贷款发放、统计汇总等工作。
六、补助资金拨付
(一)微型企业扶持具体工作由县人社局、县工商局、团县委、县妇联、县工商联五个部门承担,县财政局负责配套资金按实际扶持微型企业数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及时兑现已通过会审的微型企业扶持资金。为鼓励各级各部门开展好此项工作,按《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工作的通知》(楚政办函〔2015〕37号)文件精神,县财政按完成扶持微型企业户数以每户100元核拨工作经费,保障此项工作圆满完成。为充分调动一线工作人员积极性,工作经费中可拿出30%用于表彰奖励具体经办人员。奖金奖励标准和分配方案以县人民政府批准结果兑现。
(二)县民营办(经信局)、县财政局于每年1月底前向州民营办、州财政局提出清算上年微型企业补助资金申请。县财政局按规定及程序审核清算后,纳入财政结算事项办理。
七、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黎明俊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金彩云 县经信局局长
何家明 县财政局局长
成 员:王 琼 县经信局副局长
范建兵 县财政局副局长
刀云丽 县工商局副局长
李雪琴 县人社局副局长
李梅梅 县工商联副主席
张晓薇 团县委副书记
王家艳 县妇联副主席
刘惠琼 人民银行大姚县支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营办(县经信局),办公室主任由金彩云同志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兼任微型企业培育工程会审委员会专家组成员,负责对所申报企业的资料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
八、培训服务与监督管理
(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经信、工商、财政、教育、工商联、团县委、妇联等部门做好微型企业创业人员的创业培训工作。同时发挥各自优势,加强创业辅导、管理咨询、人才培养、技术创新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中介机构面向微型企业开展创业指导和综合服务,提高微型企业创业成功率。
(二)县经信局(民营办)、工商、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微型企业扶持审核、使用、管理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严厉查处微型企业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等行为。对国家公职人员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申请人恶意骗取、套取、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记入市场主体诚信系统,并纳入全国企业信用公示平台公示。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微型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民营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申请人扶持资格,并按规定追回补助资金。
1.不按创业投资计划书使用补助资金的;
2.虚报实际货币投资额的;
3.投资凭证票据虚假的;
4.出租、出借扶持资格的;
5.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扶持资格的;
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各承办部门应将拟扶持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期满后,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县民营办(县经信局)。
(四)原则上每月集中会审不少于1次。会审委员会主要对申报企业的资料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确保扶持项目不重不漏,最终确定扶持企业,最后由县财政局兑现扶持资金。
(五)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室牵头,各成员单位参与组成督查组,定期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每个阶段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同时,督查组将对申报项目进行随机实地抽查,如发现虚报、谎报等不符合项目申报的项目,将对承办单位进行问责,并严肃处理。
九、工作要求
(一)各承办部门要统筹安排工作进度,于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目标任务的60%,2015年11月30日前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工作进展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各承办部门于次月5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至县民营办(县经信局企业股,联系电话:6200892),县民营办于次月10日前将进展情况报送至州民营办。对不按工作时限完成工作的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适度扣减工作经费。
(二)县民营办要切实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及时组织会审工作,各承办部门及领导小组成员应积极参与会审。县工商局要加强与各承办部门间信息资源的共享和沟通联系,每月将本地注册企业信息向各承办部门进行反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
(三)各承办部门在受理企业申请、实地核查时要严格把关,防止采取不同形式的重复申请及其他途径骗取、套取资金的行为发生。各承办部门对项目的真实性及符合性负责。
(四)中国人民银行大姚支行要指导、督促县农村信用社、县邮储银行做好放贷工作。简化工作流程,保证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及时获得贷款支持。
(五)各承办部门在受理企业申请时严禁另设门槛、收取费用、吃拿卡要。县民营办举报投诉电话:0878-6200892。凡在经办过程中吃拿卡要及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部门及个人,一经核实将由纪委监察机关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1.云南省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申请书
2.云南省微型企业创业投资计划书
3.云南省微型企业贷款申请书
4.云南省微型企业经营场所现场查验记录表
附件1
云南省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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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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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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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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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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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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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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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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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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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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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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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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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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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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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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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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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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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户基本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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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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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人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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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人员签名(手印) |
性别 |
户口所在地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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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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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投资人签名(手印)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金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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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本人按照规定组织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所有材料(包括文字、文件、数据、图片、合同和凭证等)的真实性负责;本人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扶持,对涉及此项工作的相关部门及人员,不采取吃请、馈赠、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责任。
申请人(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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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人社局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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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工商局初审意见 |
经审查, 无在办企业,所提交材料齐备,符合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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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会审委员会意见 |
经实地查验和专家审查, 企业符合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要求,建议扶持。
会审专家签字:
会审委员会主任: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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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全体雇用员工、全体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附后。
附件2
云南省微型企业创业投资计划书
姓 名:
企业名称:
投资项目: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日期: 年 月 日
一、创业人员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学历:
户籍所在地:
二、创业项目概况
1. 重点扶持行业:□ 加工制造 □ 创意设计 □ 科技创新 □ 软件开发
□ 商贸流通 □ 技术咨询 □ 服务贸易 □ 民族手工艺品加工
□ 特色农产品生产 □ 其它 (可手写)
2、自有资金使用情况表
名称 |
数量 |
单价 |
总费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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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自有资金使用情况相关票据凭证附后。
三、项目运行计划
1、经营地址、面积、租金
2、主要产品或主要服务内容
四、市场预测及营销策略
1、目标客户:
2、市场容量以及其变化趋势估计:
3、本项目具有的优劣势:
五、创业投融资计划
1. 融资计划
2. 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计划:
附件3
云南省微型企业贷款申请书
申请企业(盖章)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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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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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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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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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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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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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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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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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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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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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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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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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经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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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申请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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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使用意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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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民营办推荐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有贷款需求的企业提供
附件4
云南省微型企业经营场所现场查验记录表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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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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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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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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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地性质 |
自
有 |
租 赁 |
其
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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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 |
单位房屋 |
宾馆 |
商城 |
商务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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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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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查验意见 |
经营场地是否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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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实物及相关费用是否与已投入自有资金相匹配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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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查验人: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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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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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经营场地性质栏,在相对应的栏目下打“√”,属“其他”类
的要注明具体性质;
2. 经营场地面积按照房屋的使用面积计算,单位平方米;
3. 经营场地勘查意见栏,根据实际情况在“是”、“否”后面打
“√”,并在该栏目中写明具体查验意见。
现场查验,由受理申报材料的部门组织查验。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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