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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姚县举报和制止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奖励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1-0803646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15年09月18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姚县举报和制止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奖励制度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535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姚县

举报和制止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奖励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大姚县举报和制止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奖励制度》已经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512

 

大姚县举报和制止土地矿产违法行为

奖励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保护土地和矿产资源的积极性,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加大土地矿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有效遏制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维护土地矿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作为举报人。

第三条  举报内容

(一)举报的违法用地行为包括非法占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等。

(二)举报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包括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

第四条  举报对象。指未经具有审批权批准机关批准的非法占地和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矿产资源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举报方式。举报人可采取电话、传真、书信或者当面举报等方式向受理机关举报土地矿产违法行为。

第六条  受理机关。县国土资源局为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机关,应安排专人负责举报的受理、交办、督办等工作,同时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08786222239,举报箱设在县国土资源局)。

第七条  受理机关应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将举报人情况和举报内容泄露给被举报人或与举报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违反者按照保密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口头举报的,受理人应将举报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举报人宣读或提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盖章;电话举报的,受理人应细心接听并如实记录。

第九条  举报不属于国土资源部门管辖的案件,受理机关应当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并将举报信函或记录移送有权管辖的部门。对不予受理的举报,应当向举报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举报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国土资源部门掌握;

(三)非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第十一条  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由受理机关对举报人给予适当的奖励(在职国家公职人员除外),奖励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依法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2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三)2人以上(含2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根据举报查实的违法事实按轻重及违法行为对经济、社会、安全产生的危害程度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土地违法行为的奖励:违法行为处于初始阶段(放线、挖基槽或正在支砌石脚基础)的,每件奖励500元;基础已浇筑或正在支砌一层砖墙尚未浇顶的,每件奖励100元;一层已浇顶及以上的,每件奖励50元。

(二)举报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奖励:每件奖励500元;对因避免造成重大事故的,视情况可适当提高奖励金额。

第十三条  县国土资源局作为举报受理机关,应在作出土地或矿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本制度奖励条件的《大姚县举报和制止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奖励领取通知书》送达或通知举报人申领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大姚县举报和制止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奖励领取通知书》或电话通知之日起20日内携带《奖励通知书》和身份证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奖励申领;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权利。县国土资源局在收到举报人奖励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及时报批并当场兑现奖励,特殊情况不能当场兑现的,可适当延长期限并向举报人说明理由,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领奖程序:申请—审查—报批—兑现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按照年度兑现奖励统计情况及时下达到县国土资源局账户。

第十七条  对于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骗取奖励、干扰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乡镇、村(社区)居委会、村民小组应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土地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和帮助整改(恢复原状)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对发生在辖区内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制止不力、帮助整改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对制止措施有力、帮助整改效果明显的,视情况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15515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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