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大姚县人民政府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大姚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1-0803707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17年01月25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大姚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12月26日县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姚县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0日


  大姚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简政放权工作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优化投资环境,规范大姚县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凡在大姚县行政区域内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非本级批准(核准、备案)的项目按照“谁审批建设项目,谁负责核准招标方案”的原则,在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同时办理招投标方案。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等。工程建设有关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工程建设有关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大姚县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工作,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的审批或核准;监察、财政、审计、住建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好进场综合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且符合以下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三项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招标人进入县级中介超市公开选取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审批或核准的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统一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八条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照以下程序确定承包单位。
  (一)施工项目发包前须委托资质条件符合要求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预算并结合市场价格确定拦标价;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发包前需按投资估算确定,作为发包的重要依据。
  (二)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集体讨论研究确定资质条件符合的承包单位。
  (三)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集体研究组建3-5人的协商竞价谈判小组,邀请3家以上的(含3家)资质条件符合、资信好、实力强的施工企业,通过协商竞价谈判的方式择优确定承包单位。
  (四)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集体研究组建3-5人的协商竞价谈判小组,邀请5家以上的(含5家)资质条件符合、资信好、实力强的施工企业,通过协商竞价谈判的方式择优确定承包单位。
  (五)50万元以下(不含)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从大姚县投资审批中介超市选取确定中介服务机构。
  (六)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集体研究组建3-5人的协商竞价谈判小组,邀请3家以上的(含3家)资质条件符合、资信好、实力强的供应商,通过协商竞价谈判的方式择优确定供应商。
  第九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必须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抽取过程和评标活动过程进行监督。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对规避招标、违反审批、核准内容的招标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并受理相关投诉和举报;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中泄露标底、串通招标投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违法转包或者非法分包等其他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并受理相关投诉和举报。
  第十条  投标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在中标结果公示期内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可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十一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通知项目审核部门,由项目审核部门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对利用职务便利或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
  抄报:州人民政府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0日印发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