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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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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姚县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及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1-0803734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17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姚县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及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大姚县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及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4日

 

大姚县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

及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县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云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办法》(云环通〔2015134号)、《云南省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云财预2015398号)和《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云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及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环通2015291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为目标,推动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定量反映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保护的成果,提高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绩效,促进我县生态工业、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业等产业迅速发展,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逐步提升,民生得到进一步改善,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体系

评价与考核内容包括生态环境质量、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共三大类二十项指标。其中:生态环境质量指标为反映自然生态状况的林地覆盖率、活立木蓄积量、森林覆盖率、草地覆盖率、湿地率等指标以及反映环境状况优劣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等指标;环境保护指标为反映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节能减排、环境治理等指标;环境管理指标为反映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实绩的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组织实施等指标。环境监测含地表水水质监测、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重点污染源监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具体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频次按照《云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方案》的有关要求进行。具体考核指标的任务分解见附件《大姚县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及考核工作任务分解表》。

三、考核程序

按照《云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办法》(云环通2015134号)要求,采取县人民政府统筹,县级部门、乡镇按职责分工推进落实,实行年度考核。被考核乡镇认真开展自查工作,编写自查报告。县环保局在各部门自查后报送指标完成情况及支撑材料的基础上汇总形成县级自查报告,并按考核要求报州级审查和省级审核。

四、职责分工

县财政局:负责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工程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负责筹集县域自筹资金开展生态保护项目;负责涉及考核工作县级支付资金支付;保障生态环境监测监管运行及考核工作所需经费;负责提供考核工作中涉及的生态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县环保局:负责辖区内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根据《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云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2016年考核监测工作要求的监测断面、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开展县域内纳入考核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地表水体、环境空气质量以及重点污染源等生态环境质量指标的监测;负责“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重点防控重金属”排放强度等指标的监测监管;负责生态环境监测能力提升,增强监测能力,逐步能够适应县城环境质量监测监管需要;负责生态环境质量指标体系中“集中式水源地水质达标率、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和环境保护指标中“主要污染物减排、重点防控重金属排放强度、重点污染源排放达标率”等指标证明材料、支撑报告;负责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制度、生态创建、生态保护目标等环境管理指标考核要求的相关文件、文本、证明材料;负责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保护等相关材料;负责实施本部门的生态环境治理以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并提供相关证明、支撑材料。

县林业局:负责生态环境质量指标体系中“林地指标(天然林面积、人工林面积、灌木林面积、其他林地面积)、湿地指标(自然湿地面积、人工湿地面积)、活立木蓄积量、森林指标(有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面积)、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指标考核证明材料;负责制定“修复或改善生态环境实施的县级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实施生态公益林、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生态多样性保护、湿地保护、营造城乡造林、外来生物防控以及其它使用生态转移支付资金的生态环境治理等项目,并负责提供相关证明、支撑材料,如任务指标下达、工程内容、建设进程、验收文件、实际完成情况、对比数据分析、生态环境效益分析等;负责森林火灾受害情况、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等生态环境监管相关证明材料。

县住建局:负责“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相关材料;负责城镇地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保障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无害化处理率达标;负责城镇绿化,建成区各类城市绿化面积逐年扩大,并负责建成区绿地率相关证明材料;负责绿色社区创建工作;负责县城区建筑工地环境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实施本部门使用生态转移支付资金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并提供相关证明、支撑材料。负责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提高建成区生活污水收集率。

县水务局:负责生态环境质量指标体系中“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等指标考核数据;负责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厂运行管理,确保达标排放、运行正常;负责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提高建成区生活污水收集率;根据本部门职责,负责辖区内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确保水环境质量达标;负责实施本部门使用生态转移支付资金的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并提供相关证明、支撑材料。

县农业局:负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负责生态环境质量指标体系中“草地指标(天然草地面积、人工草地面积)”等考核数据;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指导及规模养殖工程减排工作;负责实施本部门使用生态转移支付资金的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并提供相关证明、支撑材料。

县国土局:负责生态环境质量指标体系中“国土面积”等指标考核数据;负责土地综合治理工程实施及相关证明材料;负责县域矿产资源开发监管,对资源开发违法行为进行评价、处置;负责实施本部门使用生态转移支付资金的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并提供相关证明、支撑材料。

县教育局:负责“绿色学校”创建工作;负责学校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相关统计工作;负责数据真实性、有效性审核。

县森林公安局:负责森林资源破坏及违法事件评价考核。

县扶贫办:负责本部门实施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项目以及本部门使用生态转移支付资金的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并提供相关证明、支撑材料。

县委农办:负责本部门实施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项目(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以及本部门使用生态转移支付资金的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并提供相关证明、支撑材料。

各乡镇人民政府:认真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按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内生态环境质量负全面责任,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则,生态创建规则、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等并组织实施,推动辖区内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五、工作要求

(一)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年度间变化情况是省级财政对各地生态功能价值进行动态补偿的重要依据,各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在日常工作中,加强管理,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确保纳入考核的各项指标逐年向好或者基本稳定方向发展,对工作推进落实过程中出现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在抓好工作落实的同时还要做好相关文件、文本、痕迹档案、证明材料的规范收集整理,接收省州考核组备查备审。

(二)各部门应保证所填报数据的规范性、可靠性、完整性和逻辑性,客观反映我县生态保护和建设成效,对年度间发生变化的考核指标应说明变化原因。

(三)县环保局于每年1030日前将本年度应该填报的各类表格以及相关要求发放到各有关单位,各单位应根据填报说明及相关要求于1115日前将所有填报材料规范报送县环保局审核。

(四)县环保局于每年1230日前,完成我县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的自查工作,编写自查报告,按要求将考核材料报送楚雄州环境保护局审核。

 

附件:大姚县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及考核工作任务分

解表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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