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住建复字〔2019〕22号
李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给予“四有”家庭,但家庭条件差无力修缮房屋的农户一些帮扶的建议》(第47号)已交由我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这一建议提的比较好,在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确实有家庭条件无力修缮房屋,但又是“四有”人员的情况,“四有”是指有安全住房,有3万元以上的机动车辆,有营业执照、有财政供养人员的情况。
自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以来,中央、省、州的相关文件均对改造对象有严格的要求,同时,我县实施方案上也明确规定: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仍然坚持“三最两就”原则,要改变以往农村危房改造普惠制的观点。坚持农户有且只有一处住房,并且是危房,同时有房、有车、有营业执照、有财
政供养人员“四有人员”和种养殖经营大户等有能力建房而不建的农户也不得列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您的建议上所提的家里只有一辆价值便宜的面包车的情况,如果该户的面包车能够证明是低于3万元,且唯一住房为C、D级危房的,可以纳入危房改造对象并给予改造。
感谢您对脱贫攻坚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关心和关注,希望您以后继续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建议。
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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