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更好地发挥乡镇财政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办法和流程的通知》(财预〔2011〕564号)及《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方法和流程文件的通知》(云财预〔2012〕19号)的要求,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监管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省、州、县级安排的所有专项资金。具体包括镇村基本支出经费、镇村项目建设资金、财政补助性资金以及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按资金来源分为上级财政部门下达、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上共同下达、主管部门直接下达及镇财政本级安排的财政性资金。
二、管理原则
镇财政资金监管按照“县乡联动、部门配合、分类监管、分批纳入、整体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通过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职责,确保镇财政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确保镇村两级基层政权正常运转,确保镇财政管理基础工作和基层财政建设水平显著提高。
三、镇村基本支出经费的监管
1.加强镇财政预算管理。镇财政要将所有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严格执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要逐步完善镇本级支出预算编制,实行以收定支、基本支出定员定额管理。严格预算人大审批程序,强化预算执行管理,坚持支出执行按预算,追加支出按程序。财政所要编制好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
2.深化“乡财县管乡用”改革。镇财政要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支出核算,统一支出项目、标准和范围,规范财务收支行为。着力推行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民主理财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抽查审核,规避财政风险,实行阳光财政,确保财政资金健康运行。
3.切实加强镇村债务和资产管理。镇财政要及时、准确上报债务情况,制订债权债务管理制度和消赤减债计划,努力化解历史债务,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债务。要加强乡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完善资产购买、处置、登记和台账制度,做到资产实物和价值统一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4.加强村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积极推进“村账乡代理”工作。按照村级资金“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财务审批权、民主监督权”不变的原则,财政所要会同农经站依托农村会计服务站积极推进集中代理村级财务会计核算工作,规范村级财务票据管理,实现村级财务的专人、专账、专户核算。要充分利用镇财政信息网络平台,开设账套,实行电脑记账。建立健全村民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等制度,全面提高村级财务管理水平,维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确保村级集体资金安全、高效。
四、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
项目建设资金是指用于改善镇村生产生活条件、自然生态环境、教育、医疗、文化条件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财政专项资金。镇要按不同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分别建立本镇的农村水利、镇村道路、学校、医院、集乡村庄、环境保护等项目库,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对上级财政和镇本级安排并由镇财政直接管理使用的项目建设资金,在项目申报立项、公示、建设、验收、资金拨付等各个环节,财政所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参与监管。
1.严把项目申报关。财政所应根据县局相关业务股室提供的项目申报的相关政策文件,针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实地查看,签署书面意见或建议,并向县财政局和相关业务股室报告。
2.严把项目公示关。财政所要将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及数量、实施范围、责任人和受益人等情况在“政务公开栏”或“财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3.严把项目验收关。项目开工建设期间,财政所要定期或不定期实地了解工程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检查是否按照批复的地点和建设内容使用项目资金,资金拨付手续是否健全,票据是否正规,资金使用是否与工程量相一致等,并向县财政局报告。项目竣工后,财政所要参与工程竣工决算验收。
4.严把资金拨付关。对通过镇财政拨付资金的项目,验收合格的应按有关要求及时拨付;验收不合格或群众有意见的,财政所应主动查明原因并向县财政局和县局相关业务股室报告,按规定处理。对不通过乡财政拨付,实行县级报账制的项目,财政所要提出资金拨付意见,由县直相关部门参考财政所提出的意见进行资金拨付或报账。
5.严把资料归集关。项目竣工验收后,财政所要做好项目资料及财务会计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提出项目运转和维护管理建议。
财政所要安排专人负责及时收集县局相关业务股室下发的项目资金文件,建立项目档案,避免项目重复申报,重复奖补。同时,要根据县局的委托,做好项目和资金的监管工作,并把监管情况及时向县财政局和县局相关业务股室及主管部门报告。
五、财政补助性资金的监管
财政补助性资金是指以人口、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牧畜头(只)数,购买行为作为分配依据,直接或间接补助到农民的财政资金,包括鼓励农民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和支持农村教育、文化、卫生、计划生育事业运转方面的财政补助资金。
对已纳入和当年计划纳入“一卡通“发放的财政补助性资金,除按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信息化发放流程操作到位外,着重做好公开公示、审查核实、检查监督三个环节。
1.及时公开公示补助政策和补助对象及标准。财政所要及时联系和配合有关站、所单位,及时公开各项补助政策,将村委会上报的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监督电话等信息通过“村务分开栏“或”财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确保财政补助性资金发放政策公开、透明,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
2.认真审查核实补助信息。财政所按照上级要求指导和督促村、组对补助基础信息进行整册、核查。经村(组)长审核签字盖章后,财政所按照定量、定性采集制度的规定,对基础数据进行核查和比对,在核查无误的情况下录入补助信息,并通过农民补贴网络系统以“一卡通”的方式发放,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安全、便捷地发放到位。
3.跟踪督查,优质服务。财政所安排一名人员负责组织专班经常性深入村、组、农户对各项补助资金的发放情况进行督查,并设立惠农服务电话和来访登记簿。
对暂未纳入“一卡通”发放的补助性资金,财政所根据上级要求,与有关站所一起,认真做好本镇范围内补助性资金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类、报告和建档等工作,为下一年度纳入“一卡通”发放提供参考依据。同时,配合有关站所对补助性资金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核实,并把抽查核实情况向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和县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六、保障机制
1.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对于列入镇预算的项目建设资金,财政所要会同站所加强项目论证、立项、申报、实施等各环节的监督。要加大对各类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及时将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项目实施效果等信息上报相关业务股室;实行财政资金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共同研究财政资金监管工作。
2.建立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财政所要及时将项目建设资金来源、金额及项目的实施范围、责任人和受益人等情况进行公示,避免暗箱操作。同时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财政补助性资金发放的基础数据采集、管理,并按要求做好公示,防止数据不实。
3.建立监管工作巡查监督机制。成立财政资金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认真梳理各类镇财政资金,明确监管的重点环节,提高监管效率;对镇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巡查,并组织年底考核。
4.建立监管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财政资金监管的督促检查,严禁以任何理由克扣或挪用农民补助资金,严禁随意申报和重复申报项目,严禁虚假立项骗取套取项目资金,严禁截留、挪用、挤占、贪污、私分项目资金,严禁瞒报、少报、漏报资金监管发现的问题,否则,依法依纪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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