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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政协大姚县九届三次会议第124号提案的答复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1-0804654 公文目录:政协委员提案 发文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19年09月03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政协大姚县九届三次会议第124号提案的答复

大住建复字〔2019〕60号

 

李忠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云南星禹水利设备有限公司历史问题的提案》(第124号)已交由我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您公司(云南星禹水利设备有限公司)于2008年经政府招商引资,选址在金碧镇里长堡社区小团山,2009年12月,云南星禹水利设备有限公司1000吨闸门启闭机等水利机械设备投入生产运营,因您公司未按照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划定范围用地,现建盖的部分厂房已超出用地范围,占用县城路网规划中的部分用地,不能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在城市建设中,规划审批通过后,县城的任何建设都必须服从于县城总体规划。该条道路目前尚未建设,如你建设厂房后,今后县城不断发展需要建设道路,你公司将无偿拆除地面建筑物,将给您造成经济损失,所以,建议您公司不宜占用规划城市道路建设厂房,以免给您公司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2019年3月,根据机构改革的统一安排,原属于县住建局的规划管理职能职责已划转到县自然资源局,您公司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属办理问题,请您同大姚县自然资源局协调办理,需要我局支持配合,我局将积极支持配合。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希望您以后继续建言献策。以上答复如有不妥,敬请批评指正。

 

 

                     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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