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发〔2012〕8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逐步改善我县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条件,根据《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楚政发〔2012〕1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我县的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2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另一人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城镇有稳定职业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本县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以下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来务工的无住房人员。涉及国有土地征收的被征收人,符合申请条件的优先给予保障。
(一)有稳定职业是指:1.在城镇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我县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且在城镇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2.在城镇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非云南省籍外来务工,且在城镇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3.在城镇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城镇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4.退休人员(只能在户口所在地申请);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二)人均年收入是指: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城镇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购房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城镇未转让住房。
(四)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我县城镇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五)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三、申请要求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申请,但不得同时在户口所在地和工作单位申请。
(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写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申请材料及附件资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书;
2.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3.承诺书;
4.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5.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此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
6.无工作证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
7.社会保险缴纳(领取)证明(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
8.就业和收入证明。申请人为灵活就业人员的,由申请人现就业单位出具,现居住所在地村(居)委会审核;
9.纳税证明(由税务机关出具);
10.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11.营业许可证复印件;
12.劳动合同复印件;
13.特殊证件复印件(如:残疾证,烈属,危重病人,60岁以上老人等);
14.申请人须向初审机构出示复印件材料的原件,并由初审机构审验复印件并签字签章。
四、申请审核程序
(一)全县12个乡镇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或个人申请程序
申请人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领取《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并按要求填写→备齐申请资料及附件资料→报社区、村(居)委会初审,提出初审意见(需审验复印件并签字签章)→初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初审公示(15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复审→报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审批→公示(15天)→确定是否给予(不予保障的给予书面答复)→轮候。
(二)县级机关、企事业用人单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或个人申请程序
申请人到用人单位领取《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并按要求填写→备齐申请资料及附件资料→报用人单位初审,提出初审意见(需审验复印件并签字签章)→初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初审公示(15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审批→公示(15天)→确定是否给予(不予保障的给予书面答复)→轮候。
五、轮候分配
对已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家庭,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按照登记和审定通过的时间按先后顺序确定轮候批次,同一批次内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分配,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除特殊情况(老弱病残等)按家庭人口和困难程度实行指定分配楼层及房号外,其余家庭按照家庭人口确定户型后,均通过抽签方式确定分配楼层和房号,并邀请县纪检监察、司法公正等部门参加抽签时的现场监督及公证,确保分配“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轮侯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要及时告知各乡镇人民政府或用人单位,经审核后,继续符合条件的,各乡镇人民政府或用人单位要将变更情况报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条件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或用人单位报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取消轮候资格。
六、租赁管理
通过抽签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要与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签订租赁合同。合同要明确公共租赁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和管理费,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2年内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乡镇人民政府或用人单位每年要对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七、退出管理
经核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申请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不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已经进入轮候程序的,取消轮候资格,已经入住的,由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报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审定后,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我县城镇居民可支配的;
(三)连续3个月(含3个月)或累计6个月(含6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四)逾期未支付租金和管理费的;
(五)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擅自改变住房用途或者改变房屋结构的;
(六)自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前3年内将自有住房转让、出让、抵押、转租、出租成为住房困难家庭的;
(七)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15平方米的;
(八)自收到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配租方案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无正当理由不签订租赁合同,不办理入住手续的;
(九)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十)违反租赁合同其它约定的。
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要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要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
八、监督管理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二)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要定期组织对承租人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运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四)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运营、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责任。
大姚县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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