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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1500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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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家店镇为民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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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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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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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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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至八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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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赵家店镇人民政府信访办0878-6013178;县纪委县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0878-6222159;大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8-6221986。 2.信函投诉:大姚县赵家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邮政编码:675406。 3.电子信箱投诉:电子邮箱zjdzhbgs@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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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大姚县赵家店镇人民政府或大姚县林业和草原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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