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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铁锁乡排陆山加油站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盖建筑物一案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1-10281307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强制决定 发文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18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铁锁乡排陆山加油站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盖建筑物一案

【基本案情】2018年10月26日,大姚县交通运输局路政执法人员巡查至幸铁线K45+500米处时,发现王某在公路右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加油站,勘验发现长35米,宽14米,占地面积490平方米,该加油站的花台及油价示意牌盖在公路水沟外缘公路用地内,执法人员现场制作检查笔录以及拍照取证,并对相关负责人员进行了详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于当日向排陆山加油站负责人王某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排陆山加油站负责人王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18年10月26日,大姚县交通运输局对排陆山加油站负责人王某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10月30日,大姚县交通运输局召开案件审查委员会,会议对案件进行讨论,集中研究审议并形成一致意见,排陆山加油站负责人王某存在未经交通部门批准,擅自在幸铁线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盖建筑物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因加油站负责人王某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根据《云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公路路政)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修建得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占地面积在 100 平方米以上,或者侵占路产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不主动拆除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元以下罚款。经案件评审委员会讨论,排陆山加油站负责人王某积极配合调查,对公路主体没有造成较大伤害,决定给加油站负责人王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2018年10月30日,大姚县交通运输局向排陆山加油站负责人王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排陆山加油站负责人王某未提出听证申请和行政复议。排陆山加油站负责人王某认错态度良好,于2018年10月30日全额缴纳了罚款。

【典型意义】本案是2018年以来,大姚县交通运输局执行行政处罚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违法案件处罚金额最大的一起,具有极大的震慑作用和教育意义,有效的保护公路路产路权。同时,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证据取证充分、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链条完整、法律法规适用准确,注重案件“回头看”监督,为今后“未批先建”类案件的处理积累了一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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