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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在公路两侧挖掘公路和行驶履带车一案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1-10281308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强制决定 发文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18日 文  号: 标  题:楚雄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在公路两侧挖掘公路和行驶履带车一案

【基本案情】2018年8月30日,大姚县交通运输局路政执法人员巡查至西六线K35+100米至K35+500米处时,发现公路两侧路缘石边缘已开挖了四个基坑,用于电网改造支砌铁塔所用,基坑长2米、宽2米、高3.3米,占地面积16平方米;同时发现西六线K35+500米处有一履带车行驶公路,无保护措施。执法人员现场制作检查笔录以及拍照取证,并对相关负责人员进行了详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于当日向楚雄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楚雄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18年8月30日,大姚县交通运输局对楚雄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9月6日,大姚县交通运输局召开案件审查委员会会议对案件进行讨论,集中研究审议并形成一致意见,楚雄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未经交通部门批准,擅自在西六线挖掘公路及履带车行驶公路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四十八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因楚雄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根据《云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公路路政)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擅自占用公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挖掘公路3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拒不服从管理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机具行驶路面距离较短,造成路面损害在5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以下,未给其他车辆行驶造成不便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经案件评审委员会讨论,楚雄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对公路主体没有造成较大伤害,决定给予楚雄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合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2018年9月6日,大姚县交通运输局向楚雄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楚雄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和行政复议。楚雄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认错态度良好,于2018年9月7日全额缴纳了罚款。

【典型意义】本案是2018年以来,大姚县交通运输局执行行政处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违法案件处罚金额最大的一起,具有极大的震慑作用和教育意义,有效的保护公路路产路权。同时,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证据取证充分、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链条完整、法律法规适用准确,注重案件“回头看”监督,为今后此类案件的处理积累了一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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