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门 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无
第一部分 大姚县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主要职能是:⑴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县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⑵拟订全县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以及法治建设规划,并在县委、县人大和县政府的领导和监督下组织和指导实施。指导各地各行业的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和对外法制宣传;⑶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⑷监督管理全县的法律援助工作;⑸指导、监督全县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⑹指导、监督全县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全县非监禁刑罚执行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⑺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⑻指导、监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工作; ⑼承办大姚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
(二)机构及人员情况:
经大姚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大编发(2011)117号文件批准大姚县司法局内设机构:办公室、党建办、宣传股、基层股、社区矫正和刑释解矫和安置办公室、矛调中心,援助中心及十二个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37人,大编发[2009]29号工勤人员编制3人,合计40人。2016年年末实有在职人数40人(机关工人3人,公务员37人),退休人员16人。
(二)2016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一)夯实基层基础,推进规范化建设。
一是组织对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进行修缮。今年4月,组织人员深入石羊、六苴、龙街、新街、昙华、桂花、三岔河、三台、铁锁司法所实地丈量办公用房渗漏情况,投入经费15.2万元对9个司法所的房屋进行修缮,使9个基层司法所的房屋面貌一新,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是加快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今年7月投入经费近6万元,严格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机构设置正规化,干部队伍专业化,业务工作法制化,基础设施标准化,所务管理制度化和所长室、办公室、调解室、矫正室、档案室等“五化建设”、“五室标准”要求,对昙华、桂花、三岔河、三台、铁锁5个司法所开展规范化建设,全面加强了司法所的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使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水平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二)强化普法宣传,促进法治大姚建设。
一是切实做好法治宣传教育专项组工作。根据法治宣传教育专项组办公室工作职责,及时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会议,对任务进行了细化和分解,明确了各参加单位在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职责和任务,推动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按照“七五”普法工作要求,督促指导全县各级各部门切实担负起“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谁用工谁普法”的责任,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各执法单位和司法机关把执法过程变成有效的法治宣传实践活动,形成了党委(党组)总览全局,政府组织实施,各部门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大普法”工作格局。组织开展了全县在职人员在线学法及考试工作,积极推广应用国家工作人员网络在线学法考试系统。
二是创新载体拓展阵地深化普法实效。在巩固传统普法阵地的同时,积极拓展普法阵地,开启“互联网+”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新局面,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今年6月,开通了“大姚法治在线”微信公众平台,以培育法治信仰,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文化为宗旨,涵盖法律常识、法治资讯、普法动态、以案释法、微电影、法治名言、法治故事等栏目,版块多样,内容丰富,可读性强。“大姚法治在线”运行以来,登载宣传了我县法治宣传信息615篇,关注人数已达1500余人次。
三是强化重点对象法治宣传教育。以开展“三下乡”活动、“惠民生补短板公益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专项行动”、“平安二号”专项行动和“缉枪治爆”专项行动为依托,深入乡镇、村组广泛开展刑法、治安管理、枪支管理、法律援助、打击诈骗、打击非法集资等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有力的震慑犯罪,维护了社会稳定;在 “元宵节、插花节、开井节”等民族传统节日、“三月综治宣传月”、安全生产月和赶集日到乡镇开展婚姻家庭、安全生产、道路交通、森林防火等法律法规进行集中宣传。扎实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云南省法治宣传周系列宣传活动。围绕全方位建立学校、家庭、社会的宣传教育体系,督促指导全县各中小学建立健全法治副校长制度,为各中小学开展法治讲座、法治课。督促指导全县各乡镇、县级部门和单位健全和完善党委中心组学法、全体干部集体学法、法制讲座、法制培训、普法考试等制度,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自觉性。通过建立法律学习室、普法园地等方式,引导单位职工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充分利用举办讲座培训,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定期组织职工参加法律知识学习,不断增强广大职工依法维权、依法履行义务、依法承担责任的意识。一年来,全县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法律知识312场次,参学人数1640人次。共举办法治专题讲座62期,开展法治宣传112场次,现场解答法律咨询4200人次,学校上法治课109场次,法治文艺演出2场次,编印“七五”普法宣传手册20000册,发放各类法治宣传资料380000余份,出动法治宣传车91天次,LED显示屏滚动播出法律法规28部,受教育群众26万余人次。
(三)深化人民调解工作,筑牢第一道防线。
一是强化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全县共有148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中: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29个,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12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7个。县人民检察院设立人民调解室1个,县人民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室3个,基层公安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室14个。有专兼职人民调解员2182名。全县2195名人民调解员中,有1539名兼任村(居)民小组纠纷信息员;有129名兼任村(社区)网格管理员,有17名兼任人民陪审员,有149名兼任法制宣传员,“一员多用”在基层充分发挥作用。全年共组织人民调解员培训17次,培训人民调解员1839人次,通过培训广大人民调解员熟练掌握人民调解卷宗“一案六表”的制作要求,人民调解案件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抓好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做到依法调解、文书规范,调防能力不断增强,调解的法律性和社会公信力得到人民群众公认。
二是强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全年共受理和调解各类矛盾纠纷2720件,调解成功2662件,成功率97.87%,履行2655件,履行率99.74%;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3件3人,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16件96人,防止群体性上访1件60人,防止群众性械斗1件39人。“人民调解先行”解决纠纷 316件,成功308件,成功率为97.5%,涉及经济标的989.65万元;“警民联调”调处纠纷35件,调解成功33件,成功率94.3%,发挥人民调解是政法工作的“第一道防线” 作用。
三是抓实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工作。大姚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建立了交通事故纠纷、医患纠纷、涉校纠纷、劳资纠纷、产权纠纷、物业管理纠纷、环境污染纠纷7个人民调解委员会,有专兼职人民调解员21名,切实发挥中心在调处复杂、群体和信访矛盾纠纷中的主导作用。认真调处县委县政府信访局交办的信访积案纠纷案件,切实履行维稳职能,为我县的平安和谐建设发挥了积极的职能作用。全年共受理调解矛盾纠纷243件,调解成功235件(成功率为96.7%),涉及经济标的1141.8万元;参与成功调处信访积案10件,接待群众纠纷来访和法律咨询150件250人次。王以光个人调解工作室受理和调解各类矛盾纠纷217件,调解成功211件,成功率97.2%,履行211件,履行率100%。其中:调解道路交通事故纠纷215件,医患纠纷2件。
四是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机制。落实“以案定补”、“以件记补”,推进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的政府购买公益性法律服务补偿机制。金碧、石羊、六苴、龙街、赵家店、三台的“五镇一乡”实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以件计补”,除对一些疑难复杂和重大矛盾纠纷除“以案定补”、“以件记补”外,还进行非诉讼法律援助补偿,激励广大基层人民调解员“多调多得、少调少得”,改变过去“调与不调一个样,多调少调一个样”的定额补助弊端,促进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依法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制定下发《大姚县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施方案》。通过“三调联动”机制的建立和有效运行,努力实现了小纠纷不出村(社区、单位),大纠纷不出乡(镇、部门),疑难纠纷不出县(系统),提高了人民调解成功率、民事诉讼案件调解率、信访案件结案率、调解公信力,民转刑”案件、民事诉讼案件、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非正常上访事件、重大治安事件大幅下降。
(五)规范法律服务管理,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一是加强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管理。2016年2月组织执业的13个基层法律服务所和48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年检注册。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执业教育培训2期,组织13名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参加州司法局的培训。制定了《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量化考核标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量化考核标准》,规范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考核,促进其依章依规执业。
二是努力拓展法律服务业务。13个基层法律服务所担任乡镇政府、事业单位、村委会法律顾问141家,担任各类企业和经济组织法律顾问2家,担任其他法律顾问1家,代理民事诉讼75件,代理非诉讼事务106件,调解纠纷135件,办理见证89件,代写法律事务文书141件,解答法律咨询4548人次,办理家庭邻里纠纷43件,为当事人避免、挽回经济损失283万元,业务收费11.74万元。接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 14 件,自主受理办理法律援助 135件。“12348”法律服务热线接待群众来电来访37次,“大姚县公民法律咨询室”接待群众来电来访62次,接待来电来访群众达262人次,扩大了法律普及的覆盖面,促进各种法律法规的实施。
三是发挥公证预防纠纷职能作用。积极为政府中心工作和经济建设服务,为自然人办理了大量财产继承、赠与、惠农资金的支取、承包合同等公证,促进了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共办理各类公证140件,其中民事类公证123件、经济类公证17件,涉台公证1件,接待群众来信来访、解答法律咨询296人次,办理公证法律援助46件,免收公证费16100.00元。
四是积极开展公益法律服务。今年2月,成立大姚县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室加强对公益法律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全县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治宣传员积极开展公益法律服务。到目前为止,共组织开展法治宣传4场次,开展“法治基层行”活动6场次,到乡镇“送法下乡”活动12场次,受教育的贫困群众94710人次。为贫困情况调解纠纷446件,解答法律咨询1686人次,免费代写法律文书131件,免费代理刑事案件20件,免费代理民事案件103件,为当事人避免、挽回经济损失114.9万元,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
(六)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是提前谋划部署法律援助工作。年初对2016年度法律援助工作的目标任务、工作措施、任务分解等提前作了部署安排,纳入县委县政府对乡镇的综合目标考核,为工作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开局基础。放宽法律援助审查标准,延伸法律援助服务领域,试行法律援助服务与交通事故调解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便民利民措施,强化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援务公开制,完善了对特殊困难群体专项服务措施,开辟了“快速通道”,对符合条件的援助申请实行当日受理、审查、指派,做到快速办理、快捷服务、减少受援人的时间耽搁。
二是认真开展“补短板惠民生”法律援助专项行动。2016年2月制定下发了文件对2016年“补短板惠民生”法律援助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及时进行了具体安排。5月24日配合州法律援助中心利用新街镇赶集日,启动了我县“补短板、惠民生”的法律援助专项行动宣传,面向基层、贴近群众、服务大局,补齐法律服务民生短板,切实为贫困弱势群众服务,扎实开展好法律援助专项行动。
三是推进法律援助与矛盾纠纷调处、信访工作衔接机制。对于信访矛盾纠纷,尤其是县委县政府信访局指定办理的涉法涉诉的信访积案,能调处的由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直接予以调处,需分流到相关部门、乡镇调处的则予以分流解决;调处不了的则与信访当事人协商、沟通,为其提供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代理、仲裁代理、司法鉴定、公证或者申诉等的法律援助服务,做到了信访局指定一件办理落实一件,未发生缠访或者再次上访的情况,取得了信访当事人满意、信访局满意的工作效果。
四是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站点。依托乡镇司法所、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县共青团、残联、老龄委、妇联、看守所、矛调中心、律师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所、法律服务所等,设置了法律援助工作站25个、工作人员80人。同时,健全了一乡(镇)一站(工作站)、一村(社区)一点(便民服务点)一员(联络员)工作机制,聘请了129名村(居)调委会主任为法律援助联络员,努力实现了城乡服务区域、服务对象全覆盖。今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94件,其中刑事案件79件,民事诉讼案件186件,非诉讼案件629件(含非诉代理、公证、司法鉴定),办案数量比上年增加56件上升6.68%,受援群众894人,免收当事人法律服务费120.46万元,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八)认真开展“转走访”工作,积极参与脱贫攻坚。
一是全力做好挂包村组扶贫工作。二是扎实做好“双挂”工作。三是全力投入抢险救灾。今年9月,我县发生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灾情发生后,局领导靠前指挥,带领党员干部职工连夜奔赴挂包联系的三台乡,全力以赴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先后5次组织党员干部36人次参与隐患排查、人员转移、抢险救灾、灾民安置、生产自救等工作。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和县慈善会的号召,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传统美德,关心灾区群众,关爱弱势群体,单位向灾区捐款20000元,40名司法行政干部职工和14名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共向灾区捐款7550元,以实际行动参与到灾害救助和灾后重建工作中。
(九)充分履行部门职能,做实中心工作任务。
积极沟通协调争取,全力推进“四个一百”重点项目建设,大姚县司法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得到州发改局批复,大姚县青少年警示教育基地和大姚县村(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建设项目正积极争取申报。积极向上争取工作经费, 2016年共争取到法律援助工作经费23万元、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经费1.9万元。充分发挥单位干部职工潜能,突出抓好招商引资任务落实,2016年新签约项目4个协议总投资额17.95亿元,当年实际完成县外投资额1亿元,2个续集项目完成投资额3000万元,按照要求编报招商项目6个。认真履行综治维稳、平安大姚创建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扎实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为“平安大姚”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司法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司法局2016年末实有人员编制40人。其中:行政编制37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37人,工勤人员3人。
离退休人员16人。实有车辆编制3辆,在编实有车辆3辆。
第二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门 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大姚县局2016年度收入合计713.4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713.48万元,占总收入的100%。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司法局2016年度支出合计745.4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13.81万元,占总支出的82.33%;项目支出131.68万元,占总支出的17.66%。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6年度用于保障局机关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81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支出51.49万元,主要原因政策性车改补贴及养老保险缴费、增加10人司法协警劳务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86.67%。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6年度用于保障局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116.17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22.29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司法局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745.49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595.46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79.87%。主要用于单位运转、在职工资发放;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9.4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11.99%。主要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支出及退休人员退休费发放;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2.9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4%。主要用于行政单位医疗费支出;
4.住房保障支出27.6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7%。主要用于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出;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大姚县司法局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8.11万元,支出决算为6.69万元,完成预算的82.49%。其中:无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2.38万元,完成预算的52.88%;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4.31万元,完成预算的1.19%,主要是招商团接待费增加1万元。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5年减少3.99万元,下降37.35%。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公务用车全年下半年无驾驶员未运行公车及因控制接待费的原因。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38万元,占35.57%;公务接待费支出4.31万元,占64.42%。具体情况如下:
1.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38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2.38万元,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3辆。主要用于司法局应急处突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2.公务接待费支出4.31万元。其中:国内接待费支出4.31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108批次,接待人次561人。主要用于信访维稳工作产生的接待批次及人次等发生的接待支出。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大姚县司法局2016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81万元(含司法协警和社区矫正员工资38.4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20.07万元,主要原因是增加及工作司法协警工资24万元工资增加和公务员车改补贴。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司法机构正常运转及司法处突工作。
(二)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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