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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收政策解读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1-1028669 公文目录:保险信息 发文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28日 文  号: 标  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收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一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20号)第四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云南省户籍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可以在户籍地县市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第十八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按照规定披露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规范性文件:《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楚政通[2014]39号)第四条: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楚雄州户籍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第十条: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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