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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公安局关于对大姚县第十七届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76号议案的答复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1-1223297 公文目录:人大代表建议 发文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25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公安局关于对大姚县第十七届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76号议案的答复

大公复字〔2019〕1号

尊敬的水秀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您在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请求公安部门在小区住户落户时注明小区名称”的议案已转交由我局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特向你作简要报告。

根据云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证件住址项目填写工作的通知》(云居证办[2006]3号)文件精神,公安部三局和省二代办的规范性文件对住址项目中行政区划、地名和门、楼详址等填写要素进行了规定:凡有标准街、路、巷名称的,在县(区、市)的名称后面不填写镇、街道(办事处)级别的名称。如,“昆明市五华区东风西路××号××幢××单元××室”;对农村住址,其乡、镇、街道(办事处)级别的行政区划名称必须填写。如,“昆明市五华区沙朗白族乡龙庆村委会李子坪村。如住址中出现“单位集资房”、“公房”、“左3幢”“原××单位”等不规范用词,可能会发生因住址问题导致的身份证退证。故公安机关在办理落户时不能注明小区名称。

针对你提出的问题,我局在下一步工作中改进:一是将此问题通报给民政部门,建议民政部门定期向县级相关部门通报我县乡镇集镇街路巷的命名情况;二是公安部门将此问题向省、州公安部门请示,建议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增添相关内容;三是加强派出所户证业务指导,建立与村、居委会的信息通报制度,确保辖区实有人口管理规范。

再次感谢你长期以来对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

大姚县公安局